近日,陕西宝鸡,一对年轻男女到一个八旬老人的商店买油,趁着老人打油的间隙,两人竟互相配合并打掩护偷走店里几条香烟。可令两人没想到的是,这一幕被店里的监控拍得一清二楚。网友:立马曝光二人,必 须严惩!
视 频中的老人今年已经80岁了,这个商店也一直都是他在经营。画面中可以看到,一间商店被隔成了两间,里面有床和沙发,可能是为了方便老人休息,隔间外面是一排货架,货架上面摆放着香烟和零食。
当时,这对年轻男女来到店里说要打油后,直接跟随老人来到隔间的玻璃推拉门前。在老人弯腰打油的间隙,女子站在老人的旁边,主要目的是为了挡着老人的视线。然后,男子就快速走到货架旁,从货架上拿走一条绿色包装的香烟,塞进自己的羽绒服内。
女子见男子得手后,立马给男子使了个眼色,让其回到老人身边,随后她自己再一次来到货架旁边,趁着老人低头打油的时候,立马拿一条黑色包装的香烟藏进外套。因为老人年龄大,动作比较慢的原因,她又迅速拿了一条白色包装的香烟,藏怀里走出了商店。
男子在此期间,也是不停地扭头看同伙有没有得手,一看女子拿着烟已经走出去,才放心的看着老人慢慢打油。两人本以为他们配合得天衣无缝,可是没想到店里的监控不仅将两人的举动全部拍了下来,还被老人的孙子发布到了网上!
网友们看着两人的举动,直接炸开了锅!
有的网友说:太过分了!80岁老人的东西也敢偷,而且孙子竟然还顾及面子给他们打马赛克,应该直接曝光!
有的网友说:两人年纪轻轻不学好,竟然学偷东西!人可以没钱,但不能没德,这样的人简直被人瞧不起!
还有的网友说:立马 报 警!这样的人太坏了,老人家辛苦一天才能挣多少钱啊,竟然敢直接偷走三条烟!严惩!
确实,这两个人的做法真的是引起民愤!老人80岁还在靠自己的能力挣钱,给自己找点事干干。可这对男女年纪轻轻有手有脚,却不想着努力上班挣钱,直接用偷来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简直太过分了!
而且,看两人的动作明显是有备而来,不然两人的配合和偷烟的动作不会如此娴熟。现在既然已经有监控,我也认为老人的家属直接报 警!
那么,这两人的行为构不构成入室盗窃罪呢?
首先,入室盗窃的衡量标准是根据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如果偷盗的物品价值不足一千元,那就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 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两个人偷盗的三条香烟已经是超过了一千元,那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便,两人偷盗的香烟价值不足一千,那警方也可以调查两人,如果平时在生活中还存在这样的行为,且两年中超过三次,那也会构成盗窃罪,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人可以没钱,但是千万不能无德,没钱只不过是一时的,无德却是要臭一世!更何况两人还年纪轻轻,这下不但被全 网吐槽,还会被亲朋好友看不起,以后也会影响自己和孩子一辈子,简直得是自作孽不可活啊!
【留坝县检察院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宣传活动】//@陕西检察:【留坝县检察院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宣传活动】近日,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进行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留坝检察院 #陕检新闻吧#
陕西检察陕西检察头条官方账号【留坝县检察院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宣传活动】近日,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进行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留坝检察院 #陕检新闻吧#
陕西省西安市:1992年6月份的一天,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四村的马某某(已故)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去邹某某家谎称为被害人邹某某找工作,且承诺会给郭某某好处。郭某某同意后将邹某某从家中叫出,并与马某某见面。
几天后,马某某让郭某某和他一起又去叫邹某某,在村口见到邹某某和其子石某某后哄骗邹某某说去找工作,然后四人一起坐公交车到长安祝村公交站,在公交站等待期间,山东籍男子何某某(已被山东当地另案处理)与四人见面,见面后该五人坐公交车到长安区郭杜镇,后何某某和马某某经商议,马某某告知郭某某要把邹某某母子带离郭杜,并再次承诺给郭某某好处,郭某某在明知马某某和何某某要将邹某某母子两人拐骗至外地的情况下,仍将邹某某母子二人交于马、何二人,独自回家。
后邹某某丈夫石某某及家人找到郭某某质问妻儿下落,郭某某拒不承认,众人便将郭某某扭送至细柳派出所,在派出所郭某某才承认自己以找工作为名将邹某某骗出,并将邹某某母子交给马某某,后被马某某和何某某拐卖到了山东省。
经查,邹某某被马某某、何某某带至山东临沂市临沭县曹庄镇***村,并以41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卢某某做妻子,后卢某某将邹某某在当地落户,并改名为邹某平,石某某改名为卢某儒(曾用名卢某龙),邹某某与儿子便和卢某某一起生活至今。2021年9月邹某某、石某某两人经侦查机关工作被找到,并经DNA鉴定确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下。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
第一,郭某某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事实上,郭某某在马某某的指使下,以给被害人找工作的名义将被害人从家中叫出,第二次见面也是马某某与被害人约定的,马某某拐卖被害人的真实目的郭某某不得而知也无法预见;证据上,郭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要被拐卖以及马某某事前是否与郭某某商量拐卖事宜均无直接证据证实。
综上,认为郭某某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若认定郭某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以下量刑意见:1.郭某某在案件中实施的行为,参与的程度,扮演的角色,且无获利,其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2.郭某某在案发后检举揭发何某某有犯罪嫌疑并带领民警前去抓捕,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主观恶性小,且为初犯、偶犯;5.案发后至今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伙同他人拐卖一名妇女、一名儿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其辩护人认为郭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查,郭某某为获得好处,利用被害人对其的信任帮助他人将被害人骗出后被拐卖,在卷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辩护人认为郭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经查,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揭发同案犯并带领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未果,不符合立功的条件,此情节对郭某某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某受他人指使,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余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萝卜说法(2021)陕0116刑初1373号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违反多条,包括违反反洗钱法,持续关注……
大风新闻华商报大风新闻官方账号违反多项管理规定,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被罚525万元,6名管理人员被罚款
农民为了孩子上学,进城买房没钱还贷被法拍,值得同情吗?
就拿陕西来说,西安五大名校每年确实有很多孩子考入北大清华,很多农民看到这个消息就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只要让孩子进城上学,将来就能考上北大清华,所以想近一切办法把孩子给城里转,可是很多城区民办学校太贵上不起,公办学校都要求有学区户口,没有学区户口也进不去。要想取得学区户口只有买学区房,很多农民东拼西凑,借个首付就在城里买个房落个户让孩子上学。
前几年将就每月还能按时还贷。这两年工作越来越难找,很多农民没有了收入,房贷长期拖欠无法还贷,就被法拍。
西安五大名校每年确实有不少学生考入北大清华,但是别忘了,每年考上北大清华的都是尖子生,中考都考入重点高中。很多农村孩子中考只考到乡镇普通高中,甚至乡镇普通高中都没考上,交钱走的”三限生”之路,但是父母依旧相信转到城里学校就能考上北大清华,最后还不起房贷房子被拍卖。听到那撕心裂肺的哭声真的让人泪奔。
很多农民根本没有固定收入,只是为了孩子上学,贷款买房,甚至首付都是借的,最后无法还贷被法拍,银行有没有责任?
陕西西安,81岁庞大妈在银行存了5万元,谁知,多年后到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庞大妈没有办法,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存款,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17年前,庞大妈省吃俭用,先后在银行存入3万元和2万元定期存款。
为了不让外人知道,庞大妈就虚构了两个人的名字,由于银行当时也没有实行存款实名制,就默许了庞大妈的行为。
期间,庞大妈家由于经济逐渐好转,这5万元存款就一直没有动用。直到庞大妈年龄大了,为安排好后事,就拿出存单,让孩子们去银行取款。
谁知,庞大妈的孩子到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以非本人为由拒绝兑付,即使庞大妈到达银行大厅,银行仍然以系统升级,需要本人取款为由拒绝兑付。
事情到了这里,很多人认为银行想赖账,不愿意给庞大妈兑付存款。其实不是这样的,银行还是为了避免麻烦,担心有人冒充他人取款,从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因此,这个时候,有人建议庞大妈去公证处公证一下,存单就是自己的,取款肯定没有问题。
但是,请注意,存单上两个人的名字是庞大妈随意虚构的,庞大妈根本没有证据这两个人就是自己,且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庞大妈存款一事,所以公证这条路根本行不通。
随后,庞大妈在他人的建议下,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兑付,理由为:
第一、银行也认可存单是真实的,且她能说出存单的正确密码;
第二、17年轻银行并没有实行存款实名制,从存单的材质、颜色可以看出就是当时的存单,庞大妈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银行系统升级时,并没有通知他们前来实名制存单,现在银行的过错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银行对此辩解道:
第一、银行系统升级时,由于庞大妈没有预留电话号码,所以他们没有办法通知;
第二、存单确实是他们银行发行,是真实的,但由于银行系统升级,现在只能实名制领取存款,除非法院认定存单是庞大妈的,他们就愿意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庞大妈以银行存单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存款,银行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存单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庞大妈一方面拿出了存单,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存单的准确密码。而银行虽然称存单不是庞大妈的,但是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另外,结合存单的材质,颜色,双方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单就是真实的,且庞大妈可以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可以证明存单确系庞大妈所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在15日之内支付庞大妈5万元钱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西安头条#老赖涉嫌围标串标,陕西建工四建:负责人该“下课”了[打脸]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一部-福门耀里中心--预拌砂浆采购采购任务,中标人: 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凯盛”),另1家投标人:陕西华创中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中江”)。
登录“信用中国”查询,“中江凯盛”和“华创中江”都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即“老赖”。 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各部委“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等法规,“老赖”没有资格参加国资项目,招标人监管不严导致“老赖”通过资格审查且中标,涉嫌渎职!
通过“企查查”搜索,“中江凯盛”和“华创中江”工商登记电话相同029-8235*0002;“华创中江”的监事董斌,曾经担任“中江凯盛”西安分公司的法人;“中江凯盛”和“华创中江”涉嫌围标串标,请纪监严查,维护公平公正诚信!#西安身边事#
陕西西安,一大爷凭存单去银行取拆迁补偿款,工作人员盖上结清印章后却不给钱。事后银行称,柜员操作不规范盖错了。
大爷多次要求银行足额支付补偿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6400元,但均没有成功。无奈之下,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吴大爷家住西安市近郊,生有两个女儿早已出嫁,自己和老伴居住在几十年前的老房子里。
因为西安市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建,吴大爷所住的村庄进行了整体拆迁。每位村民的老房子全部拆除,按照每户人口、老房子占地面积等因素分配新房子后,各户人家还能领到一定的拆迁补偿款。
拆迁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后,村干部将钱分别存到银行各村民名下,存款方式为省级通兑活期存款,存单下发给各村民,让他们自由支取。吴大爷一家分配到的补偿款有6万元。
从村支书的手里拿到存单后,吴大爷兴冲冲地拿着存单去银行取钱。当他来到窗口,将存单递给银行柜员,柜员进行一系列操作,并在存单上盖了一个结清印章。
坐在窗口等着柜员出款,可是让吴大爷没有想到的是,柜员又在存单结清印章上打了一个叉,然后将存单退给吴大爷,说无法办理取款。
吴大爷询问缘由,柜员说吴大爷的账户存在异常,已经被冻结了,所以业务无法办理。
吴大爷又质问她为何在存单上盖上结清印章,这时候银行的经理出面解释,说这只是柜员操作不规范盖错了,上面已经打了一个叉,是否结清存单支取是以系统是否发生为准,这个盖章不影响什么。
后来,吴大爷几次拿着盖了章的存单去银行取钱,可结果都是一样,钱无法取出来。
无可奈何下,吴大爷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以讼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对个人储蓄存款,应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户保密”的储蓄原则。
吴大爷有银行的存单,双方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吴大爷什么时候取钱、取多少,这都是他自己的个人意愿,银行应该按时足额支付。
然而在庭审时,银行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上面明确载明:
吴大爷和银行因为有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在前段时间将吴大爷告上法庭,申请对吴大爷在银行名下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什么是保全措施呢?《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因为吴大爷之前在银行有过借款,后来因为个人原因一直没有还清,银行便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审理后同意,足额冻结吴大爷名下银行账户一年整。
同时,银行还提供了法院开具的开庭传票来加以佐证。
在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后,吴大爷的拆迁补偿款下来了,但一年的冻结期限还没有完成,所以的确不能支取。
至于银行柜员工作失误,在存单上盖了结清印章,但存单的支取是以银行系统的出账为准,而不是印章为准。
对此,银行方面向吴大爷进行了口头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大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吴大爷承担。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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