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古某与余某花系亲戚关系。余某花、王某全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余某花、王某全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由余某花向古某提出借款。
2015年7月1日,古某(甲方)与余某花(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古某帮助余某花筹集资金500,000元,借给余某花做成都某酒店装修业务;余某花将500,000元资金用于某酒店装修业务,项目负责人为王某全,系余某花丈夫,资金使用时间为半年(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余某花保证每月按期支付给古某的利息及资金管理费及工资等合计金额50,000元;余某花用在内江购买的的房产一套及个人资产做反担保;如果不能按期还款或拖延还款,余某花须向古某支付未还款金额的每日1%的滞纳金,并且累加。
协议签订后,古某于2015年7月2日通过建行其尾号3155账户向余某花尾号9526账户转款150,000元、7月8日向余某花转款200,000元、7月10日分两次向余某花转款150,000元,共计转款500,000元。余某花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古某几经催收,2017年11月22日,余某花和王某全向古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余某花在古某借到现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现在由王某全代还,定于2019年年底归还,特注:余某花在古某那里所有打欠条作废,一式两份。王某全”。
古某于2021年11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某花和王某全偿还借款5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余某花承担。
余某花辩称,2017年11月22日余某花和王某全向古某出具的借条的性质是债务转移,王某全与古某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余某花与古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便了结了,余某花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全与余某花也不是夫妻关系,余某花在本案中不是适格的主体,请求驳回对余某花的起诉。
2022年5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余某花、王某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古某的借款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0,320元,由余某花、王某全负担。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为:
古某、余某花之间的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案涉借款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古某基于与余某花沾亲且知道余某花和王某全在一起生活,同意借钱给余某花和王某全做生意,并与余某花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500,000元,用于酒店装修业务,项目负责人为王某全,系余某花丈夫,资金使用时间为半年。
据协议内容,古某有理由相信余某花和王某全系夫妻,为了经营共同向古某借款。庭审中,余某花明确表示收到该借款且用于了酒店装修业务。借款到期后,古某也是向余某花和王某全进行催收,余某花和王某全才会在2017年11月22日向古某出具《借条》,再次明确了债务金额和还款期限。
关于余某花和王某全向古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古某未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其接受《借条》并不代表就是同意债务转移,且当时余某花并不在场,不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王某全同意代余某花偿还债务,其注明余某花所打欠条作废的行为并不当然消除余某花的还款责任,应得到古某的认可,古某对此未予认可。
且借款之初,《借款协议》也明确了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余某花和王某全共同经营的酒店装修业务,故王某全出具《借条》明确表示偿还债务的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余某花和王某全对古某的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余某花辩称提出涉案债务已经转移,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驳回古某对余某花的起诉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李某(男)的手机最近不断接到手机短信,一看全是银行的催款短信。李某心里认为是楚某(女)的出现,才导致自己陷于困境。于是一个邪恶的计划产生了。
李某手持一根绳索来到楚某家。当时楚某不在家,只有楚某的母亲赵某在客厅里看电视,李某担心赵某会妨碍到自己,就将赵某勒死了。
之后就一直潜伏在楚家,一直等到晚上楚某回来。李某趁其不备,将楚某杀死。
第二天,李某借来小货车,买了两个大铁桶,将尸体运到水库,在两个地点分开抛尸。
后该案案发,警方经侦查将李某抓获。李某为什么会实施杀人抛尸的行为呢?
原来楚某与李某是初中同学,楚某从事推销刷信用卡套现及提供多张信用卡间的套现还款服务。楚某一再向李某推荐信用卡套现业务,且向李某承诺,如果其无法还清贷款,自己可以帮他还。
于是李某在几家银行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在楚某的帮助下多次套现。后来李某将套现来的钱去赌博,导致窟窿越来越大,所有信用卡的钱都刷光了。
李某无路可走时,想到了楚某当初的承诺。于是便找到了楚某,谁料楚某却矢口否认。这一下激怒了李某,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1、李某将楚某、赵某二人杀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李某都不应该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李某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且事后抛尸湖中,情节恶劣,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从本案基本事实上看,李某的杀人行为,跟楚某前期推广信用卡的行为有很大关系。但楚某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某的杀人行为。
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贪欲,一步步踏进深渊。遇到困境后,不但不能正确认识自身问题,反而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
2、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李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多次套现的行为,造成大量借款无法偿还,有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超过5万元,并且经过发卡行有效催收2次以上,连续超过3个月都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楚某专门从事信用套现及代还服务,如金额较大,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一般是指针对专业套现的机构或个人,为他人提供套现服务,金额巨大,一般在100万以上,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楚某以信用卡套现为业,帮助他人套现,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但本案中,楚某已死亡,即使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楚某当时向李某承诺还款的行为,构成单方允诺。
所谓单方允诺一般是指,承诺人单独为自己设定了某项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它是导致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楚某承诺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只是口头的,但也是具有约束力的。楚某既然作出了承诺,就应该遵守,而不应该矢口否认。
在犯罪心理学中,有句话叫,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你。本案的发生实属不应该。
信用卡确实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一定要合理使用,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形进行使用。切忌不能大量套现,又不还款。
十赌九输,赌博行为更是不能沾,很多人因为赌博而倾家荡产。
遇到困境,要首先从自身寻找问题,及时调整心态,不能产生报复心理,更不能实施杀人行为。
【关于信用卡你到底了解多少?逾期的人为什么这么多?进来读读吧】
信用卡逾期,无论是哪种原因,都证明持有信用卡的使用人资金遇到了问题,即使资金遇到问题的情况下,持卡人还在想办法给信用卡还款,来保证自己的仅有一点信誉不会遭到破坏,然后在这期间,大部分信用卡逾期期间,银行为了降低风险,采取降额度,停卡等等行为,为不少逾期信用卡的持卡人带来雪上添霜的结果,还完的信用卡刷不出来了,特别很多是代还的,借钱还的;还有的信用卡还款正常,突然银行降低额度,没有任何通知,没有任何提醒,造成持卡人瞬间资金周转不灵,给持卡人带来致命打击,因此众多持卡人对银行产生矛盾,让信用卡的逾期自由放长,即使有钱了也不愿意偿还,最终损失方,还是银行,这就是银行的制度原因,导致信用卡逾期大面积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卡是银行的金融最赚钱的产品,本身运用杠杠技术,来实现的,储户每存款一万元,银行就能产生99万信用卡额度,利润如此之大,导致很多银行信用卡逾期,银行都懒得催收,直接委托催收,如果委托催收没有效果,干脆就将信用卡逾期的欠款内部转成不良资产,进行转让和拍卖,银行其实没有损失多少,在变成不良资产转让的时候,银行收回了成本和利润;
不良资产公司从银行买到这些不良资产债权,第一步采取密集的催收,第二步套路催收,短信,家访,街道调查,派出所报案,失信人,冻结财产等等手段来催收;第三步,不良资产公司开始在偏远的县级法院(比如,甘肃某某县级法院),将收购的不良资产债权,进行司法仲裁,获得法院的执行,形成起诉事实,然而国内很多法院不认同这种仲裁方式,因此很多法院不愿意配合执行,认为这种仲裁虽然合法,但是不合规,不合民意,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因此不良资产公司可以实现仲裁成功的案例就非常的少;
表达这么多,就是让众多逾期信用卡的朋友,清楚知道,自己的逾期情况,最后想说的是,信用卡其实就是用自己脸借的钱,逾期给不了,也就是面子不要了,没有什么牢狱之灾也没有什么特别严重的法院起诉事件,因此放心生活,所有的精力放在赚钱上,赚钱还卡,没有多久,你就天下太平了。#财经##信用卡逾期##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