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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中农业银行贷款利率(陕西秦农银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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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多万元存款不见了?”甘肃兰州,吴某拿着100多万元的存折,到银行查询,却被告知钱已经取走了。

原来,吴某与榆中县某银行员工祁某是同学,祁某说自己有存款任务。吴某出于信任,就陆续转给吴某125万元,还把身份证、存折都给了吴某。吴某也把存好钱的存折还给祁某。

有一次,吴某发现祁某拿给自己的存折有问题,之前的记录是打印上去的,但是这次的记录却是手写的。她到银行去查询,被告知存折里的钱早被取走了。她给祁某打电话,对方说这些钱被她挪用了。原来,当初祁某并没有把钱存进银行,而是用“空存”、“空走”的方式,把钱花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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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警方查出祁某还用类似手段,挪用了另一名客户陈某的80万元。银行赔给陈某80万元,但是拒绝向吴某支付款项。祁某给吴某还了10万元。最终,祁某被认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吴某把银行告到法院,要求支付125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关系再好,也不能把钱、身份证、存折都直接给个人啊,这可是100多万啊。

1、这个案件里,祁某是通过“空存”、“空走”把钱挪走的。那么,什么是“空存”、“空走”呢?

这是银行业内一种比较专业的叫法。就是祁某拿到吴某的钱以后,没有实际把钱转进银行。但是通过银行系统,给吴某打印了一份存入125万元的存折。

因为如果银行对账,就会发现没有收到125万元存款。所以,她又通过“空走”,也就是没有实际支取这笔钱,却在银行系统上操作支取了这笔钱,从而让银行账面上收支平衡。

2、祁某行为的被害人究竟是银行,还是吴某呢?

这个问题十分关键。

如果被害人是银行,那么吴某的钱就应当向银行索要。如果被害人是吴某,那么她只能向祁某索要。

而且,被害人不同,祁某构成的罪名也不同。

如果被害人是银行,祁某构成的是挪用资金罪。如果被害人是吴某,祁某构成的应该是诈骗罪。

我们看到,祁某被法院判决构成挪用资金罪,就说明法院认定了被害人是吴某。

那么,银行明明没有实际收到存款,也没有实际支出这笔钱,为什么就成了被害人呢?

这是因为,祁某收到吴某的款项以后,虽然没有实际转入银行,但是在银行系统内记录收入了这些款项,也向吴某出具了存入125万元的存折。

由于祁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虽然这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不正规之处。但银行系统上确确实实记录收到这些款项,也向客户出具了存折,那么对于吴某而言,存款过程已经完成,只是由于祁某的挪用行为,导致实际上银行没有收到钱款而已。

所以,这个案件的被害人是银行,而非吴某。

3、其实在吴某起诉银行的案件里,一二审法院对被害人究竟是银行,还是吴某,也产生过争议。

一审判决里判决银行支付吴某125万元,理由是银行对祁某监管不到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支付存款。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还是吴某。只是因为银行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认定和祁某的刑事判决的认定肯定是存在矛盾的,也和客观实际不符,还和祁某退赔的对象是银行相互矛盾。

二审判决就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认定银行是按照存款合同关系,需要向吴某支付115万元存款及利息(扣除祁某已经支付的10万元)。

4、事实上,这几年报道储户通过不正规的方式存款,由于银行员工刑事犯罪,导致储户拿不到存款,或者存款被挪用的新闻也有几件了。

这里面大多数认为被害人是储户。这是基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来认定的。但是,即便最终认定被害人是储户,储户仍然可以银行监管不到位,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储户个人可能会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也就是拿不到全部款项。

所以,建议大家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正规程序办理。千万不要轻信某个个人,通过非正常程序办理业务,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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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案件里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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