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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授权保单贷款(南京银行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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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光盘和保单合同,体检报告等证据

南京银行授权保单贷款(南京银行抵押贷款业务)

已经快递江苏南京和泰州银保监局

17天过去了,还没有收到了相关部门回复,

希望这次有一个好的结果

商业保险在国内就是一个笑话

理赔者身份咨询拒赔

购买者身份咨询可以赔付

种种现象表明,高净值人群越来越重视保险的金融属性,把保险作为资产保全和财富分配的重要工具。比如:

2018年,据媒体报道,北京一个私企老板花1.45亿元购买2亿元巨额保单;

2019年,南京的一家媒体爆料,南京连续出现两张1000万元的大额保单,购买的都是年金类保险,投保人主要目的是为了财富保全和传承;

2021年,北京某保险公司给一个家庭送去过亿的保障,总保费6000万,保额高达1.3亿......

昨日一则关于保险理赔的案件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据悉是一位南京的宓女士,在去年3月份购买了2份保额合计6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7月份被检查出肺部毛玻璃结节,1年后被确诊为肺癌。在宓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等待期发病免责。到底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件中,保险公司对于免责内容并没有使用加黑或者加粗等特殊方式进行显著提示,该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同时保险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宓女士所患的肺部磨玻璃结节就是肺癌的病症,所以也不能认定宓女士是在等待期内发病,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女子买保险后患癌,索赔60万被拒,起诉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依据是什么?

2019年3月南京的密女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两份重疾险,合计保额60万。

就在同年的7月,在医院被检查出肺部有毛玻璃结节,一年后被确诊为肺癌。

密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审查,保险公司回复说,此保单约定的等待期是180天,而密女士则是在投保后的4个月内就发病了,依据合同,保险公司免责。

此事引起微博网友热议,有人吐槽保险公司,“卖保险时说得天花乱坠,理赔时各种审查就为免责”“投保容易理赔难”。也有人说:“保险公司当然要审查,不讲诚信、骗保的大有人在。”

但是聪明的人则善于在合同条款中找漏洞。

拒赔后,密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关于此次审判有两个焦点:

1、等待期内不赔这个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2、毛玻璃结节是否属于“患病”?

在审查合同时发现关于在180天等待期内的免责并没有通过加粗、加黑、明示等方式做特殊提醒。

而对于“患病”,在合同中的定义是比较明确的,注意看图二。

我见过市面上很多中重疾险产品的条款,在“患病”这一项的说明中,都有一个关键词:确诊。

而很明显毛玻璃结节只是一种形态不规则的肺部结节,虽有恶性癌变的可能性,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已经确诊癌症。

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密女士理赔60万。

通过这个案例在这里也给大家一些投保提示:

1、投保前需要注意保障责任、免责范围、等待期、犹豫期这些有所了解,一定要明确自己买了什么。

2、投保保障型的产品,比如医疗和重疾,尽量避免在等待期内做体检。

3、出现纠纷,冷静对待,不要一退了之

我是@胡说保险 有关于保险的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财经科普创作人招募# #保险家上头条# #315#

交了14年保费,一场大病后却被拒赔!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是这样的,江南南京的李先生自2006年起,每年交5630元保费,买了一份期限为20年的重疾养老保险!最近由于突发疾病住院手术,当家属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手术方式不符合规定为由拒赔!

手术方式不符合规定!这种拒赔理由到底有理吗?依我看,的确有“理”,什么“理”呢?这种“理”叫“强词夺理”!

2006年购买的保险,十几年前的医疗技术,肯定没有现在这么发达,你不能按以前的医疗技术来要求今天的。

比如,这位李先生做的是主动脉手术,在06年做主动脉手术,大概率需要开胸或者开腹才能完成。可是现在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大多只需要做主动脉腔内修复就能够治愈!

在患者突发疾病的那种紧急情况下,家属不可能拿着保单去要求医生,说医生你按着这个保单上面的规定做手术!这不可能,更不现实!

当下,保险行业之所以引发人们的诸多非议,就是因为在很多的情况下,人们买保险时,保险推销员说的是天花乱坠,说买了保险是如何的好!可是真到了理赔的时候,却又说你不符合保险条款上的某项规定予以拒赔!

说实话,如今的保险条款不仅冗长不堪、而且复杂难懂!有人戏称道,越是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的保险就越能买!越是复杂难懂、内容冗长的就越不能买!

这话虽然不全对,可是也反应出老百姓买保险时的无奈啊!其实,老百姓不满意的并不是保险本身,而且保险业务员业绩至上、保险公司盈利至上这种畸形的保险生态!你们觉得我的对吗?

#新保险出来,以前买的要换吗# 不要随意更改自己以前买的保险,要根据现有的保障去补充!建议找个合适的代理人,做个保单年检,然后进行补充。

#南京职业故事#今天,又有理赔结案:

1、1岁小宝宝发生恶性肿瘤,重疾险理赔100万结案![赞]

2、客户因为气管疾病开刀住院,医疗费共4万多元,客户买的365元的综合商业险报销了6000多元[玫瑰]

同时,客户开通的南京市惠民险-医惠保158元,报销了5000多元!有事保平安少花钱,没事保安心,后顾无忧!

用523元保费,换来1.1万多元的报销![赞]

[玫瑰]保险公司理赔是常态,关键时候,一份保单可以改变命运!

“我都患上肿瘤了,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南京,男子蔡某每年花11208块钱,在某保险公司给妻子买了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两种保险,今年蔡某妻子参加单位体检后,发现肾脏有些问题。找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不出预料,保险公司拒赔了!

蔡某妻子体检发现有问题后,蔡某就带着她到大医院检查,经医院被诊断,其患有肾上腺肿瘤,后经过手术,肾上腺连同肿瘤被一起切除了。病例上写得很清楚,蔡某妻子得的病症是,“嗜酸性肾上腺皮质腺瘤”。

蔡某妻子有医保,报销过后夫妻俩自费花了4万多元钱,蔡先生找出保险单,上面清楚地写着,其妻子属于轻症疾病的理赔范畴。随后,蔡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相应材料,谁曾想到,保险公司竟拒绝赔偿!

蔡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单上写得很清楚,“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可以获得5万元赔偿,我妻子肾上腺连同肿瘤一起切除了,凭什么不赔?保险公司是不是准备耍赖?

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单上已经明确,“肾上腺皮质瘤醛固酮分泌过高,引起的继发性的恶性高血压”才能赔偿,仅有肿瘤,没有继发性高血压等问题的,不再赔偿范围之内!

1、现在保险公司口碑不好,大部分原因是,买保险的时候说得好好的,这可以赔偿,那可以赔偿,但真正到了理赔的时候,却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我们是普通人,非专业人士,怎么懂里面的门门道道呢?以本案为例,肿瘤就是肿瘤,为什么肿瘤不赔,需要肿瘤有继发性高血压等问题的,才能赔偿,这不是坑骗普通人吗?谁懂这个呢?

2、正因为保险的问题很细,很专业,所以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了很多限定。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普通人接触到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保险人必须说清楚,那些事项他们可以免责,不用赔偿。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保险合同说得很清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除此之外,我们普通人不懂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限定条件怎么办?保险法已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简而言之,投保人询问保险中的事项时,保险人不能隐瞒,应当如实告知!

比如投保人询问保险人,肿瘤要不要赔偿时,保险人必须清楚地回答,单是患有肿瘤不赔,必须要肿瘤有继发性高血压等问题的才能赔偿,否则保险人便属于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注意!保险人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很严重,首先,投保人有法定的解除权,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驶解除权。

其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本案中,蔡先生提交了很多类似的,均是投保人胜诉的判决案例后,双方经过沟通,保险公司最终答应赔偿!这也从侧面说明,保险公司知道打官司,他们大概率会败诉!

来源:蚂蚁说法

2020年2月12日,赣州的李女士点开自己个人所得税APP发现自己名下多了家单位,多了份收入,后来打听才知道她前任公司某保险单位扣留了她曾经考取的保险资格从业证书,把该证书交给其他保险从业人员使用,该业务员以李女士名义出具保单,领取卖保险的佣金。后李女士投诉到监管部门,涉事保险公司和个人都被处罚。李女士要求该单位给予自己经济赔偿,双方并没有谈拢。

人们都希望天上掉面包而不是炸药,而李女士偏偏遇到了炸药。她的证件被人冒用,该保险业务员就侵犯了她的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都是民法赋予公民的人格权利,公民有权利决定自己使用什么名字,不允许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权利。而业务员在李女士不知情下就冒用了自己姓名还对外签单,就算是民事侵权行为,李女士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自己的精神损失赔偿。

我们都知道保险业务员和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双方都要签名,该签名可不是随手一划就了事情的,往往代表了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对合同产生了争议,他们可能首先找李女士而不是具体承担该事情的人,所以,李女士要保险公司出具说明,她和本合同无关,一旦有纠纷由保险公司和当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处理。

保险公司冒用李女士的证件是否为犯罪呢?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7条规定,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保险公司一直在使用李女士的证件但没有给她带来实际经济损失,不构成犯罪,但监管部门要对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女子被人寿财险盗用保险资格证11年##图文创造打卡挑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