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去银行想贷款两万块钱周转发展农业,一个星期银行答复审核没有通过,想要贷款买房子拉倒吧!普通做农的老百姓,你想都别想[我想静静][我想静静]
[我想静静][我想静静][我想静静][我想静静]贷款审批尚未通过,买方除贷款外没有其他途径支付剩余房款的,法院不得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即使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房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如果判决前买方贷款审批尚未通过/未取得贷款承诺/未签订贷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判决银行发放贷款,无法判决强制履行合同。只有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法院才能据此判决,才能确保依据原告继续履行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继续履行判决具有确定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所以,如果买方贷款审批尚未通过/未取得贷款承诺/未签订贷款合同,并且除贷款外无其他途径支付剩余房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
案例索引:周汝玲、吕赞华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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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1.银行对贷款的审查与监管仅是其对贷款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并未超出担保人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责任的预期,担保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主债务人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该生效刑事判决责令其将骗取的贷款款项退赔给银行的事实,并不影响银行基于民事合同关系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判决已经认定主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构成民法上欺诈,其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银行作为撤销权人,没有主张撤销合同,则合同有效。银行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主张解除合同,且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4.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在刑事判决判令追赃、民事判决判令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