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电信诈骗,也要银行赔偿?北京西城区,八旬的老人因接到诈骗电话,前往银行办理了网银业务,随后被骗走130余万元,老人认为正是因为银行监管不到位,导致了自己损失巨大,因此要求银行承担这笔损失。
事发当天,李阿姨接到了诈骗电话,于是到银行办理了网银,并把账号和密码交给了对方,万万没想到3天内账号交易30多笔,130多万元全部被转走,于是李阿姨拔报了警,但却发现这笔钱已经无法追回。
李阿姨认为,依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取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但银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按照规定的行业管理和要求履行自己的监管义务,并因此导致自己资金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银行对此反驳称,原告经济损失系自己被电信诈骗导致,诈骗分子通过电话骗取原告密码、器验证码等信息,犯罪分子通过登录原告的网银并关闭短信余额提醒,分笔将资金转出,最终导致原告经济损失。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原告将密码、验证码等泄露给犯罪分子,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故本案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
那么银行到底要不要为李阿姨的这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为李阿姨办理了网银业务过程中,已经为其进行了风险提示,并再次提示原告不要给陌生人汇款,也对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的行为进行了提示,因此办理行为符合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银行不存在违约行为。
商业银行在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同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以及完善的制度措施积极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本案中,银行并未举证证明其建立了完善的反欺诈规则,在原告的网银被犯罪分子登录后,在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30万元时,仅是在网银上弹出确认的界面,没有使用可靠的第二通信渠道,如短信通知、人脸识别等方式请求客户反馈确认交易信息,致使对客户的大额交易提醒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对此银行对此存在过错。
原告按照诈骗人员指示向其提供了密码、验证码,原告被犯罪分子诈骗是其资金产生损失的主要原因。
银行未采取有效的制度措施防范电信诈骗风险,是原告资金产生损失的次要原因。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银行承担30%的责任,即银行赔偿原告410 936.4元。
除了银行的之外,那么诈骗分子由于骗得了李阿姨百万财产,按照《关于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达到30至5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作为一名八旬老人,轻信了诈骗分子的说辞,竟然跑到银行办理了网银,把密码和验证码都交给了对方,其实老年人团体,更是诈骗分子容易盯上的人群,对其应当进行普法,防止上当受骗。
来源:北京西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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