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建新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对杨建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高检权威发布#【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建新决定逮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建新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对杨建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建新决定逮捕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建新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对杨建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权威发布#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建新决定逮捕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建新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对杨建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高检网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建新决定逮捕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建新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对杨建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309中国检察网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佟铁顺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佟铁顺(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依法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佟铁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佟铁顺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托里县人民法院起诉一起挪用公款营利案件
近日,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查一起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案件。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某乡财政所出纳阿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村自筹款中的五百多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零存整取进行营利活动,共获利一万六千多元用于个人消费。
该案社会面影响大,目前已诉至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村里的活动,没有请你来,干嘛要我负责?”广东广州,端午节,村里举办龙舟活动。54岁男子苏某前去观看,被铁架屏风倒下砸伤。苏某将村经济联合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75704.58元。经济联合社认为,苏某不在自己邀请范围,村里不应承担安全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苏某前去观看龙舟比赛。
午后天气突变,很快刮起了大风,并下起雷阵雨。在河堤边观看龙舟赛事的观众来不及撤离,只能就近到河堤边的帐篷内躲避大风雨。
由于观众多,帐篷无法容纳所有观众,苏某及其他一些观众,被迫只能在河堤边临时搭建的凯旋门两旁的铁架屏风处躲避风雨。
避雨过程中,凯旋门旁其中一幅铁架屏风被吹倒,导致苏某及另外几名避雨的观众,被倒塌的铁架屏风压在下面。
苏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8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的意见为,9级伤残。
法院判决,苏某的损失为317000.39元,并由经济联合社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经济联合社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济联合社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济联合社说,原审法院关于“经济联合社应预知恶劣天气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理应对活动领域配套设施包括案涉铁架屏风进行加固处理”的论述与事实不符合。本案天气情况是突发性质的,经联社不能预见,也不可预见该恶劣天气的突然发生,属不可抗力,经济联合社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当日经济联合社举办龙舟活动,苏某并不是本村村民,其在未受到邀请的情况下到场观赏活动,经济联合社没有义务对其人身安全进行单独的安全保障。
其次,当时突遭恶劣天气没有任何征兆,无法预知无法预见且是突然发生的,面对当时的情况,经济联合社没有时间可以作出相应的维护措施,原审法院过于苛责和加重了经济联合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事发之后,经济联合社已经合理地履行了应急义务,立即将苏某送往医院。
苏某答辩称:
1、经济联合社是涉案龙舟活动的组织者,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龙舟活动是经济联合社组织面向社会大众公开举办的活动,对前往观看赛事的人员没有限制。经济联合社作为活动组织者,对活动领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活动参与人员及现场观众的人身安全,确保活动现场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发生。
而经济联合社在组织该活动前未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在组织该活动时疏于管理和防范,明知当天有龙舟雨,未对活动现场临时搭建的设施进行检查、加固,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当日大风雨来临,经济联合社未维护好现场秩序,未提供充足的避雨场所,未对进入活动领域的人员进行安全警示、告知和提示,未及时阻止现场观众靠近涉案铁架屏风,没有尽到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该铁架屏风倒塌砸伤群众。
因此,经济联合社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理应对苏某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经济联合社是涉案铁架屏风的建设单位、使用者和管理者,对铁架屏风具有维护、管理的责任,苏某被经济联合社搭建的铁架屏风砸伤,经济联合社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特殊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不是经济联合社免责的理由。苏某因经济联合社搭建的临时设施铁架屏风倒塌被砸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该铁架屏风不稳,天气因素只是诱因,与苏某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经济联合社不能据此免责。
而且,经济联合社在举办活动前已经知悉活动当天会有雨,应提前做好活动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活动区域内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证据及陈述表明,并非只有经济联合社的村民,及受到邀请才能观赏龙舟活动,故经济联合社以苏某非该村村民且未受邀为由,主张其对苏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发当天为端午节,经济联合社应提早了解天气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小风雨造成的影响,应对相关设施包括铁架屏风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其倒塌,并在刮风下雨后屏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提醒参加活动人员远离屏风。
但是,经济联合社并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屏风倒塌砸伤苏某,故苏某受伤并非由不可抗力造成,经济联合社应对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2022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5元,由经济联合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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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战起诉多家公司网络侵权# 】#肖战起诉多家公司涉网络侵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肖战与多家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开庭公告信息公开,原告为肖战,被告分别为济南雷鹏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同辉贸易有限公司等,审理法院均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的开庭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 (图源天眼查、视觉中国)
“这书这么多毛病,能达到教学目的吗?”河南郑州,彭某到书店购买人教社出版的小学语文书,发现里面有94处瑕疵,于是将人教社和书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书款22.68元,法院这么判了。
(来源:郑州金水法院)
彭某在新华书店花费22.68元购买了由人教社出版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下册、二年级上册3本。
经过研读,彭某发现该3本教科书上存在与《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课标》)相冲突、常识性错误、图文不符、病句、语言不规范、违法等94处“瑕疵”。同时认为该3本教科书的作文教学部分,没有完全按照《课标》来编写,可能会造成初学作文者按教科书学习作文(写话)而学不好作文的产品缺陷。
其后,彭某将出版社、书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购书款22.68元。
彭某发现该3本教科书上存在94处“瑕疵”(其中一上40处,一下34处,二上20处),概括起来主要是:
1、与《课标》相冲突(1处)。一年级上册第77页日积月累中的古诗《悯农(其二)》,与《课标》上推荐列举的诗歌标题相冲突。
2、常识性错误(15处),如:一年级上第78页《拔萝卜》中的“种了一个萝卜”句是常识性错误;一年级下册第17页课文1《吃水不忘挖井人》第9行“上面刻着”后面的冒号;
3、图文不符(2处):一年级上册第67页古诗《画》所配插图与诗歌内容不符;二年级上册第41页古诗《小儿垂钓》所配插图与诗歌内容不符。
病句(8处),如:一年级上册封三“后记”第9行“小学语文室全体同仁”句前应注明哪个单位的;一年级下册第88页课文第7行“一连说了十遍”句缺少主语。
4、是违法、不规范等(68处)。……
人教社辩称:
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义务教育法》(第38条、第39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对教材的编写和审核进行了规定。
本案涉及的《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下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上册》(以下简称“语文教科书”)由国家教育部出资并组织编写,由人教社出版。三册教科书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12月5日和2017年7月26日通过了国家教育部的审查。
《审定通知》中明确规定“正式出版的教科书须与教育部审定的付印样保持一致,未经我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局,教育部教材局)同意不得改动”。
因此,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出版、选用,是国家的行政行为。如果对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出版、选用有不同的意见,应当通过相关的行政程序解决,上述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
2、彭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按照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关于“教科书”的解释,教科书式按照教学大纲编写的为学生上课和复习用的书。按照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关于学生的解释,学生是1、在学校读书的人;2、向老师或前辈学习的人。
教科书的使用者是在校上课的学生,而彭某不具备“学生”的身份,不是在校学生,即使假设教科书存在瑕疵,彭某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害,没有任何可能也没有必要接受在校学生的教学内容。彭某既然不是教科书的使用主体,也没有资格就教科书的内容可能对其造成损害提起侵权责任之诉。
人教社的产品不存在缺陷,也并未造成彭某任何损害。彭某提起的是产品责任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教社作为语文教科书的生产者,所生产的语文教科书并不存在缺陷,也并未造成彭某任何损失。彭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害。彭某想要拥有语文教科书,就必须向书店支付购书款。22.68元是其购书款,不是其损失。彭某买书并付款是一个正常的买卖行为。
彭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彭某所谓的“瑕疵”和“缺陷”均为其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依据。人教社出版的语文教科书通过教育部的审定,意味着其内容符合《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要求,也表明其文字内容及编校、印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彭某所谓的“瑕疵”和“缺陷”。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主张其在书店所购书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产品缺陷,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向彭某销售的书籍系经教育部基础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审定通过的教材。
彭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教科书载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未举证证明上述教科书内容及质量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故彭某请求被告返还购书款22.68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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