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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应在台账(银行贷款需要的企业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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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开财务例会,要结束的时候,财务总监说:“再重申一次,在办公场合一定注意不要大声喧哗。因为这个事,王总找过我好几次了,财务科不是菜市场,说话那么大声干什么?有些人上领导办公室,敲门声音能不能小点,你把门擂得震天响想干什么?前几天还有个员工上王总屋里门都不敲,直接进去了,连最基本的礼貌都没有。”

开完会回我屋,业务上的小刘申请货款来找我签字,我把单据对着台账审核了一遍,看着没什么问题就把字签上了。我对小刘说:“刚才我们开例会,财务总监说有个员工上王总办公室连门都不敲,就进去了,你说这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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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没吭声,我一看她的脸都绿了,“还能是谁?当然是我了。”小刘生气地说:“这能怪我吗?我敲了半天门,没反应,我以为因为屋后边盖楼噪音大,领导没听见,我就推开了门。”

下午的时候,我们部门经理来找小刘,“小刘,听说你上王总办公室连门都不敲,怎么回事?”

小刘一脸尴尬,“我以为王总没听见。”

快下班的时候,办公室主任又来找小刘,“小刘,你怎么可以上王总办公室不敲门就进去呢?”

“我?我以后会注意的。”小刘都快哭了。

今天一天,小刘都不高兴,坐在工位上啥话也不说。

这么点小事,值得这么大张旗鼓吗?跟别人挣口饭吃真心不容易。

必须惩罚

娓娓道法公职律师 税务师

山东威海,程某购买的海参经检测不合格,遂要求店家赔偿十倍的价款43万元,但是卖家拒绝。程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某及家人十分喜欢吃海参,每年都要购买一些储存起来。程某的很多朋友也知道他有这个爱好,时不时给他推荐一些商家。 有一天,他的好朋友在一家店购买海参食用后感觉不错,于是就介绍给他。 他联系了店家后,老板向其推荐了多款产品,最终他选择了1400元价位的干海参。 程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这家店4.3万元,老板按照要求打包成两个包装箱邮寄给他。 程某收到海参后就和家人一起品尝,但是大家一致认为口感不好,和以前买的有区别,有可能是假的。 这可是价值4万多元的东西,如果真的是假的,那就倒霉大了。 于是程某找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果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据此程某要求卖家假一赔十,卖家不同意,于是程某将卖家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程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海参店未尽到注意义务,知假售假,应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从海参店买到的海参经过专门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而且该店在购买该批次产品时未能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检测,未建立完整的进销货记录、没有任何台账,完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认定为知假售假,按照上述规定,应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而海参店老板则辩称: (一)程某是职业打假人,其赔偿要求不合法 程某一次性购买4万多元的干海参,超出了一般人的消费认知,明显是准备进行大额索赔,所以其是职业打假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不能享受十倍价款的赔偿。 (二)海参店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知假卖假 海参店老板提供了与上游厂家的相关交易记录,以及厂家的工厂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往年抽检报告,所有的这些能够证明自己进货渠道没有任何问题,厂家的产品也是抽检合格的,说明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是“明知”,不应该赔偿。 (三)程某没有因为食用海参造成损害,不符合十倍赔偿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参店出售给程某的干海参,经鉴定仅蛋白质含量略低于国家标准,说明这些干海参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购买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而且实际上程某及其家人,也没有因为食用该产品受到损害,所以不符合赔偿的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程某购买的是食品,即使其是“职业打假人”,也可以向商家要求10倍赔偿! (二)《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不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海参,程某可以退货,海参店应返还其购买海参的货款4.3万元。 (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程某自述,并未因食用涉案海参产生损害结果,所以程某要求海参店按照货款十倍赔偿,理由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一、海参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程某货款4.3万;二、驳回程某按照货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关注@娓娓道法 ,用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威海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