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待业的铁子们,出来聊聊[呲牙]
我又回到2年前了
由于行业原因,不景气大半年了,我所在的证券行业,卑微小组经理一枚,底薪4500,工作时间早上9点至晚上9点半,单休,我个人还是喜欢销售的,喜欢拿下硬骨头客户的那种成就感,也不怕吃苦,所以在这个行业也做了许多年,正常的时候,每天10多个小时的付出,平均月薪勉强过万,虽然不多,但是我一个中专学历(今年刚报了四川大学网络教育)来讲,多付出些,能赚钱,也合情合理的。今年底就32了,本来也不想换行业再去折腾,但是行业太拉垮了,连续拿了半年底薪,扣完社保4100的样子,跟每天10多个小时付出完全不成正比就,这是其中一,更重要的是,短期我看不到希望,成都市场整个行业公司今年基本都是亏钱的,资本市场,公司亏损的前提下,对员工更多的就剩下压榨了,不管是精神上还是时间上,而我是2个孩子的妈妈,持续底薪,我是耗不起的,于是辞职了。
辞职后也在看工作,比较多的是家装销售,贷款中介这些,有没有行业内的友友,可以给点建议的呢[泪奔]
公司对内承包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今天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的一个二审案件,一审南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到贵阳中院。对方是一家装修公司,我方是一个卖门及门框的个体户,由于对方将家装部分包了给了A,A以公司的名义来承接各种家装项目,而我方的当事人就按照A的要求给业主安装门及门框,销货清单上均有A的签字,但是没有公司的公章。庭审中,由于A未出庭,对方公司就不承认A,认为A承包的项目与公司无关,应当由A承担货款责任,但是基于相关证据可以证明A是内部承包公司的业务,系公司的员工,而且对外均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不管是基于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该公司都应当对A签字认可的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说法:单位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
原告为某公司,被告为某家装店,双方签订了定制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定制橱柜。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品牌进行制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退还货款,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支付三倍合同价款的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其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本案中,原告作为单位,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定制合同,被告返还货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将单位的概念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均可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现权利的救济。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昌邑法院、山东高法
#上海家装行业消费券发放中# 我家邻居张勇,他父母那代人,在上海打拼。两代人省吃俭用在上海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很小。孩子大了后,明显不够住了。
前两年卖掉又借钱,又是贷款的,买了一套60多平方的小两室一厅。买了几年,一家人几个人赚钱的,也没钱装修。租房子住又出房贷,干着急没办法。
这次遇到#上海家装行业消费券发放中# 这样的福利,他马上签合同了。
昨天晚上和我聊天高兴的合不拢嘴,这又可以省几万块钱了,装修好就不用租房子住了,又省钱了。
我也替他开心,能在大上海买房子,很了不起了。
借这个福利,又可以装修好。马上在上海就有自己的家了,不用担心房东涨房租了。
羡慕有房子的人,能享受这个福利。#夏日大作战# #世界国潮风#
“交了2.8万元买了极米激光电视,都一年多了,也不发货,钱也退不了,客服说和他们无关”。薛女士等消费者通过刘先生购买了极米激光电视或投影机,结果钱交了,却迟迟收不到货。极米公司说他们和刘先生没有关系。
2020年,薛女士经过设计师认识了刘先生,她想买极米电视而对方说自己店里有。刘先生还为薛女士展示了电视,薛女士支付了32999元,刘先生说之后会返还她7000元,还出具了收据。薛女士家装时间长,她就没有让刘先生发货,直到今年才催促他但刘先生找理由回避。但薛女士联系极米后,客服说他们不认识这个刘先生,也没有受到货款。不止薛女士遇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消费者都表示给钱到刘先生手中,但没有收到货。而记者采访刘先生,他承认自己不是极米公司的,他和代理商之间具有合作,可以拿货但现在自己资金出问题了。
薛女士出于对刘先生的信任而购买了几万元的电视但她迟迟不能收货就纳闷了。现在不止薛女士遇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和刘先生建立合作的消费者都表示,自己交纳了货款也没有收到货,那么刘先生是否算诈骗罪?他当时确实带着广大消费者到店里看了,也演示了产品,也没有采取虚构的情节,所以他不构成犯罪。
不过刘先生和薛女士等消费者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他也收他人的钱了就该对客户负责并提供产品,否则就是违约行为。现在他以资金出现问题而不能供货,说明他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让他承担违约责任。
薛女士和极米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使她购买的是极米的产品,但她实际将钱给了刘某,刘某给他出具收据,所以她不能向厂家直接索赔。
刘某给了消费者盖了某公司公章的收据,但不等于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承担赔偿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这家公司也没有收到刘某的货款,他们也没有委托刘某处理事情,所以刘某才是最终责任人,他要向广大消费者退款或供货。
如果消费者还是迟迟拿不到钱,可以到法院起诉刘某,让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过,消费者以后消费还是要留心,到正规商店或网店购买商品才不至于被骗。#315全民活动#
#装修# #套路#
昨晚,几家装修品牌举办了个线上“嗨购会”,我也被邀请参加。
装修知识自学了两年,新家的样子在脑海里逐渐清晰成形,我就准备上场,有合适的品牌下手消费了。
在主持人配合下,九大经销商分别出场,介绍各自产品,并以双簧的形式,对推出的产品疯狂砍价。
我第一个产品就被吸引,抢单两个马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