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 胡鑫宇自杀,如果家属向学校索赔,法院会怎么判?看完你可能要生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胡鑫宇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远中学有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学校不是医疗机构、不是监护人,老师不是医生,如果家长没有提前告知学校孩子有心理问题,学校是很难察觉的。
胡鑫宇作为一个高中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力。生前的种种迹象表明,他有抑郁症的症状,甚至有自杀倾向,在日记中他也提到自己因学习压力过重,表现出自己与这个世界格格不入的心态,他的自杀,是他自己积极追求的结果。
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明知孩子情绪崩溃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让他去学校,导致孩子撑不住选择自杀,我认为家长是有一定的过错的。
是不是学校就没有过错呢?我觉得还是有的。学校最大的过错就是提供不了胡鑫宇出走的监控,那么大的学校,连监控都没完整覆盖,安全保障设施明显不健全,耽误了寻找孩子的进程。
总而言之,胡鑫宇毕竟是从学校出走,又死于学校周围,学校不可能全身而退。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综合各方因素,依照以往的同类型判例来看,我预测学校的责任不会超过20%,但无论如何,就算法院判学校无责,估计学校也会出于人道主义,适当做出赔偿,抚慰这一家可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