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买房,还亏了几百万,很难想象吧!
朋友买的经开区中环城内街的商铺,亏了300多万。
当时我就不建议他,他执意要买,三四万一平米的内街商铺,实在太高了。
现在呢,租不掉,卖不掉,做抵押银行都不要。
朋友每次说到这个房子都是唉声叹气,几百万的现金,就这样打了水漂。
我一直强调,尽量别买商铺,别买商铺,实在要买,就买社区底商,买那种小区大门口的门面,千万不要买综合商业体的商铺,特别是内街的商铺。
现在的餐饮都搞地下经营了(外卖),商铺的黄金时代确实落寞了,除非品牌商场的室内场所,现在人对体验有要求了,不太愿意在路边消费,慢慢的都喜欢万达广场,银泰城,万象城那种品牌连锁门店。
门面房租不出去有什么价值,住宅比商铺安全,现在是数字经济网络经济,人可以不去实体店消费,但不能不住房子,不然丈母家也不愿意,价值的核心是创造价值,一个资产一不能带来收益,二流动变现差,就是泡沫。
上次路过港汇广场对面一个什么楼,负一楼叫大唐美食广场,停业三分之二,里面只有不到十家店铺在营业,真的干不下去,楼上也没多少人。
自从电子商务崛起,实话说几乎所有商铺都凉了一大半,但前些年商铺价格比住房高多了。投资了商铺的我只见过赔的,没一个赚了的。
购买已被抵押的房屋有可能房财两空
本律师所建议,不要轻易购买已被抵押的房产,有可能房财两空。广西高院审理的邓先生与郑先生一案,邓先生向某良基公司购买了一商铺,付清了购房款247万元,接收了上述房屋,并对外出租。出售之前,某良基公司向郑先生借款共3500万元,以涉案商铺等房产作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某良基公司未能还款,郑某诉到法院,获法院支持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某良基公司一批商铺,包括涉案商铺。邓先生以涉案商铺为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广西高院认为,在法院查封之前,邓某虽与某良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涉案商铺已经抵押,且一直登记在某良基公司名下,邓先生没有合法取得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驳回了邓先生上诉。
恒大某在建小区已停工三个月。监管账户还剩1个多亿,无法完成整个小区交付。解决方案是将车库和商铺抵押给银行再借一部分钱,可保证小区的所有业主至少能拿到毛坯房,小区也可以有少量绿化。但前期交房业主不同意,要求按原先的交付标准,把钱都用在前期几批房子,后面几批钱不够不管,他们觉得后期买房人都是优惠价买的,他们买的价格贵,应优先考虑他们。后期业主当然不同意这样,觉得盖的是前面几期的房子,花的却是他们的钱,凭什么?为此两波人相互又打又骂,都成了仇家。这种情况,就算以后住进了小区,相互间也都结了仇,哪能住得安稳。大家怎么看?该不该住?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形成证据体系。
证据链条,必须具有一定的量和质的证据客观联系。
则才能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
这个链条紧紧地锁住一个人,使他不能逃脱。
例如,贾某报案材料"购房合同",却收集是"商铺使用合同和商铺经营托管协议",无"购房合同"。
两者无客观联系。证据形成脱节。
例如,闫x作证称没有收到钱。却收集闫x公司15万元收据。
两者无客观联系。证据形成脱节。
例如,闫x作证称商铺"抵顶"给我,商铺是我的。却收集到闫x收取某森公司处置商铺款用以清偿债务结算凭证"还往来"15万元。
两者无客观联系。证据形成脱节。
又例如,某工作人员依未盖财政局公章公文不通过村公户将财政资金5、5万元直接汇到5户村民个人银行卡上。却指控村长李x不将财政收入5、5万元记入村委帐目。
两者无客观联系。证据形成脱节。
上述证据之间,必须环环相扣,客观联系,才能使整个证据都要指向某一人,才能勾画出完整的图景,才能证明作案者,使其不能逃脱。否则,相反。
形成证据体系的证据一定是一环扣一环的,没有脱落环节。
如果认为贾x与王x签有"购房合同",却又拿不出"购房合同",或者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贾x与王x签过类似"购房合同”,都叫做证据有脱落环节。
如果认为闫Ⅹ作证没有收到钱,都又拿不出没有收到钱的旁证,或者没有其它证据证明闫x没有收到钱,都叫做证据有脱落环节。
如果认为商铺“抵顶"给闫x,商铺就是闫x的,却又拿不出确认商铺"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闫没有与王x进行过同意处置商铺,"抵顶"成"抵押",用处置商铺款清偿债务结算"还往来"凭证,都叫做证据有脱落环节。
如果认为村长李x财政收入不入村委帐,
却又拿不出确认李x不入帐的手续,或者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李x就有财政收入不入帐行为,都叫做证据有脱落环节。
凡证据有脱落环节的,都不能形成证据体系,没有形成证据体系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