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标准,少吃亏!
昨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家具售后服务要求》GB/T37652-2019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在《家具售后服务要求》国家标准中,明确了售后服务方为:产品的最终销售者。
这就告诉我们,出现产品售后服务后,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人是家具经销商,而并非是上游的工厂(除非工厂直销产品给消费者)。
家具产品三包服务具体要求是什么?
“
4.2.1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
4.2.2销售方应明确售后三包方式及期限,三包期限不应低于附录A的规定。
4.2.3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发票按照销售凭证上的日期开始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销售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4.2.4在三包期内,销售方应当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并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2.5修理时,在三包期内的质量问题应免费维修。
4.2.6退货时,销售方应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4.2.7换货时,销售方应免费更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的要求(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或经双方协商的其他规格型号、样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三包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顾客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并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4.2.8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见附录A),顾客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4.2.9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内,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见附录A),顾客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4.2.10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日未修好的产品,应按照4.2.7进行换货。
4.2.11同一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要求(包括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示的质量要求)的,应按照4.2.7进行换货。
4.2.1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可进行收费服务:
---顾客因使用、保养、保管不当和自行运输造成损坏的;
---非承担三包服务方安装、拆动、修理造成损坏的;
---无有效购物凭证,且没有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该家具产品购自何处或者无法证明在有效三包期内的;
---有效购物凭证与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出售时已明确告知顾客产品存在瑕疵,并在有效凭证上明确注明的;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因故降价销售,并已声明不实行三包服务的;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4.2.13生产者、销售方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019生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