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利息稍微高了一点,民间借货如果超过了2分以上的话法院不会受理,最好别起诉,解决的办法就是少拿或者免息,双方达成协议好妇商量也许能解决地一种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22〕最高法行他10号)#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行政司法政策#
最高法院: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可据此判断本案《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范围中的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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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建筑房地产法律圈:最高法院: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发包方应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佳鸿宇合认为计收逾期利息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起算点应是终审判决生效之日。首先,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前文已述,佳鸿宇合应向福建九鼎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其次,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逾期利息的计息起算点系福建九鼎起诉之日(2018年10月9日),于法有据,佳鸿宇合关于其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正版2021新书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问题研究 彭钊 建设工程施工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建筑法、房地产法律师最高法院: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发包方应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佳鸿宇合认为计收逾期利息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起算点应是终审判决生效之日。首先,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前文已述,佳鸿宇合应向福建九鼎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其次,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逾期利息的计息起算点系福建九鼎起诉之日(2018年10月9日),于法有据,佳鸿宇合关于其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1、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新法律规定]:高利贷超出规定利率,法院支持不予返还
日利率=200/2000/14100%=0.71%
年利率=0.71%360100%=256%>36%
年利率大于36%,属于高利贷。
#网贷# 快看!
吴兴法院权威解读:网贷返还利息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比如网贷合同成立于2022年10月20日(3.65%)之后的,超过14.6%的不予支持。
所以,一定要把合同下载保存好,最后两张配图对照。
湖南长沙,一女子出于好心向同村村民出借了3.6万元,但这个村民仅支付一点利息后拒绝偿还剩余本息。无奈之下,女子将这个村民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却发现女子提交的借条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全部跟各自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
(来源:天津高法、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原来,村民喻某萍在当地做了点小生意,平常需要的流动资金比较多。资金不足时,她想起了同村村民吴某,便张嘴向她借款2万元。吴某度其金额,觉得自己可以承受,便给喻某萍拿了2万元。
而喻某萍也是识趣,当场给吴某出具了借条。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前面的2万元还没有偿还,喻某萍又过来向吴某挪借1.6万元。见喻某萍说得诚恳,吴某又给喻某萍拿了1.6万元,也当场出具了借条。
但在后来,喻某萍仅仅付了点利息,便没有了后文。吴某有些担心,便又去找喻某萍对账。经过核算,包括喻某萍没有支付的利息,喻某萍还拖欠吴某3.8万多元。
拿到这个确认单之后,吴某自以为对喻某萍有些威慑,她会记着向自己还钱。但喻某萍还是表现得无动于衷,吴某多次索要后,喻某萍还是没有偿还。
忍无可忍之下,吴某将喻某萍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向自己偿还前述3.8万多元。
但起诉之后,喻某萍夫妇拒绝参加庭审,而吴某交给法院的两张借条又有明显的瑕疵,借条上的出借人是“王罗娭”,借款人是“喻某平”,与两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给吴某主张权利带来了不确定性。
【@蜗牛说法】
1.出现前述瑕疵,法院还能认定两人存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吗?
根据前述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证明王罗娭是吴某,喻某平是喻某萍。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于王罗娭是吴某,吴某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吴某在乡邻之间被叫做王罗娭。关于喻某平是喻某萍,虽然他们夫妇没有出庭参与庭审,但法院对喻某萍进行了庭前询问,喻某萍不仅承认乡邻之间称呼吴某为王罗娭,也承认自己确实拖欠吴某3.8万多元。
据此,法院可以认定吴某提交的借条确实发生在吴某与喻某萍之间,喻某萍拖欠吴某3.8万多元没有偿还。
2.前述3.8万多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喻某萍的丈夫是否应该与喻某萍一起向吴某承担偿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当时的《婚姻法》确定。
而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这3.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吴某与喻某萍的借款发生在喻某萍与其丈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但按照现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吴某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喻某萍是将这两笔款项均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同意向别人借款,尽量让对方的配偶也在借条上签字,避免后面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影响自己债权的实现。
3.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款项才成立。如果出借人是以现金的方式向借款人交付的款项,出借人就应该对借条上的信息格外关注,保证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
一旦发现纰漏,出借人应该赶紧对借条进行补救,或者重新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通过录音、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再度固定债权的存在。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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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2022生机大会##长沙头条#
(注:本文为个人分析意见,非判决书原文)
最高法院: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发包方应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佳鸿宇合认为计收逾期利息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起算点应是终审判决生效之日。首先,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前文已述,佳鸿宇合应向福建九鼎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其次,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逾期利息的计息起算点系福建九鼎起诉之日(2018年10月9日),于法有据,佳鸿宇合关于其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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