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二处〔2021〕298号
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0781X2)
我局(所)于2019年7月4日至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接受木垒县如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金额合计9888729.97元,税额合计1681084.06,价税合计11569814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上述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稽查局定性虚开。上述发票进项税额当月认证,采购的煤2015年6月23日销售给中航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日通过光大银行对公账号向木垒县如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汇款3458070元,2015年7月1日汇款4000000元、4111744元,共计11569814元,木垒县如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企业网银分四笔3458070、4000000、197750、3913994返还至指定第三方账号。木垒县如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已因虚假注册虚构业务被移送公安。上述违法行为由下列证据证明:入账凭证:有出库单、质量验收单,与中航国际采购合同、与如益采购合同各两份,银行电子回单,医院诊断书、询问笔录(代帐会计),现场笔录(员工两人提供2015年4-6月会计凭证一本),纳税申报表、如益农业银行流水、格尔升光大银行,中航中行、建行流水等。
二、 处理决定
1、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681084.06元;
2、2015年6月和木垒县如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发生的购买煤炭的业务支出11569814元,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允许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予补征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建议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17675.88元(1681084.067%)。根据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补征:
教育费附加50432.52元(1681084.063%);
地方教育附加费33621.68元(1681084.062%)。
4、对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