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才开好银行卡,就问我能不能把银行卡给给人家过账[尬笑]
[尬笑][尬笑]小伙伴们 千万不要把借银行卡给别人走账,是不合法的。银行卡给别人走账可能涉及某些违法活动。比如利用你的银行卡收取违法收益或者利益、非法集资、进行行贿受贿转账之用、被利用诈骗收钱之用、还可能会用于洗钱。持卡人将银行卡用于这些活动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呢[机智]
#法律咨询# #深圳头条# #今日头条#
该咨询人的亲戚涉嫌帮信罪,现在被立案侦查。
银行卡不要借给别人,因为你根本不知道人家会用你的银行卡去做什么违法犯罪并通过你名下银行卡来走账,你也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除了银行卡,任何有自己实名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qq等都不应该出卖或出借给他人。通常来说,谁实名注册认证,如无相反证据就推定为谁使用的,但是这种举证存在难度的。
所以切莫因小失大。
你要索赔只能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才能给你钱,不然物业没法走账,没有手续走账业主们就会说是物业贪污私分了!
挣扎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既有账户被冻结了,却在银行频频新开账户,多方了解才明白了加速走账的道理:
1.既有账户冻结,肯定是不敢进账,但工程款还得走,公司还得经营。于是,公司统一要求各项目部收款时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全部以汇票或支票的形式出据。
2.汇票或支票到公司后,公司才去银行开临时账户,将汇票或支票通过临时账户快进快出,法院和执行人还来不及反应,款项已经划出去了。
执行了个寂寞!
关键是法律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在履行完债务之前不能新开账户!给了被执行人可乘之机!
法律界的人士们,面对这样的情况,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
那公转私到底该怎样转?
以下7种合理合规的方法请各位老板一定要牢记!
1、发放员工工资;
2、员工差旅费报销;
3、支付个人劳动报酬;
公司基于发展业务,招聘兼职人员,项目完成之后,按照合同,支付劳务报酬给兼职人员,并按照20%—40%的3级累进税率帮他们代扣代缴个税。
4、向自然人采购;
5、归还个人借款;
6、股东分红;
公司将公账上税后利润以分红额形式打给股东个人账户上,并帮其代扣代缴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
7、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来进公转私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核定征收直接开票进行提取。
这里以开票400万元,且完全没有进项发票的条件下为例:
增值税:400万*3%=12万
附加税:12万*6%=0.72万
所得税:400万*10%*30%—4.05万=7.95万
总负税:12万+0.72万+7.95万=20.67万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将企业利润公转私到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卡上是允许的。
那从9月份开始,这样的私户避税也别再用了,私户走账5万元,现金10万元都是会被重点监控的!
那公转私哪些行为属于风险行为呢?
1、非法经营,转账金额较大,且没有合法依据;
2、偷税漏税,虚列员工人数,分摊高薪员工薪水,之恶极给股东打钱;
3、洗钱、金融敲诈,从一个账户向另外一个账户支付或者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收益所有权的关系,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4、职位侵占,挪用公款,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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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律师真的毫无用处吗?这话不是当事人说的,而是一位出自一位所谓的“法官助理”之口。不知所云,那我们就简单说说:
众所周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做的都是传统执行查控措施,执行程序中很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收账款,还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派生诉讼等哪个不需要律师的参与?还有,本地的不动产等财产你可以查控,外地的很多案件法官根本没时间,没精力去排查,这个时候律师去调查,调查出来存在财产再可以申请法院查控,难道这个不是需要律师?还有就是公司违法注销,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追加,公司违法减资,公司未实缴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这些通过律师的努力都可以把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进来,从来提高案件执行回款的可能!
执行案件太多,法官根本忙不过来,仅仅靠本地系统查控,加最高院系统来协查银行账户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更多的企业跟个人在小银行可以临时开设新账户后进行转账,同时很多公司会通过个人或者分公司账户进行走账,这些有时候还是需要律师去调查才能知晓!你站在一个过于片面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很多律师为什么不愿意接执行案件,因为他们专做诉讼,没精力去跟执行案件,这才是根源!
所以,作为法律从业者,时刻要记住说话不仅可以给你带来利润,同时你也是要负责任的。#尧说执行#
真傻还是假傻?出借银行卡,多人被判刑!
2020年,袁某通过网络结识收购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身份证照片等配套资料的网友,对方声称高价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用于网络赌博走账使用。袁某见有利可图,找到刘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后刘某又联系刘某明,刘某明和他人共办理了9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并邮寄给了袁某结识的网友。一周后,因多地发生电信诈骗案件,袁某、刘某出售的银行卡中,多张银行卡被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冻结,而袁某尚未获利即被公安机关逮捕。
滨州市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刘某、刘某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决被告人袁某、刘某、刘某明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因为赌博认识了朋友,然后朋友介绍走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道路】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04年其因为赌博输钱通过朋友认识了尹某和张克某。他俩是一个公司放高利贷的,其从他们手里拿钱,其欠尹楠449万。在2015年8月尹某跟其说让其接手一个公司,不用其出一分钱,说这个公司是做P2P理财,尹某跟其说这个公司每天能进十几万,从网民手里集资做项目,如果钱没地方放,就放在张某的公司去挣钱他给利息。等做大了,有炒股的做杠杆的愿意花大价钱买这种公司,其就答应了。
2015年10月,尹某把其叫到北环中心衡惠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谈签合同的事,其就和公司的法人李某签了合同。当时有其、尹某、李某还有前台一个秘书在场。后其把身份证给了李某,他拿去办手续。其接手公司没怎么管过,在2015年10月底左右,李某和邓某某让其去找写字楼,公司要搬地方。其去找马甸桥金澳国际大厦,其和李某、邓某某在北环中心和房东签的合同,合同是其签的。
财务的人总给其发短信,跟其说有什么钱要支出,其就会给张克某打电话,问他钱能不能支出,张克某说没问题,其就会告诉财务让他们支钱,财务一直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公司签字,后来其就去了一次,一次签了6本左右,都是各种支出凭单,内容不记得。很多时候都是张某已经同意了,问其同不同意,他们都已经定了,其只是签字而已包括其的银行卡也是李龙让其办的。签合同当天,他让其去办理民生银行卡和华夏银行卡,卡都带着U盾,这两张卡在公司,公司用这两张卡走账,其手里有工商银行卡,其用这张工商卡从公司借过三四十万元,其都跟公司签了借款合同。大概12月份,张克某让其跟他去澳门玩。在澳门,他们住在兰桂坊,后张克某给了其5000港币就出去了,之后他们就回北京了其也没再管过公司的事情。
2016年初,尹某给其打电话说公司黄了,钱还不上,其怕找其要账,就去外地了。其没有实际出资。其听公司的人说张某是老板,具体怎么做都是邓某某去管,他怎么吸钱其不知道,尹某在其没接公司的时候跟其说公司里的钱放在张某的股票公司,张某给利息,李某具体管什么其不清楚,他好像什么都参与点。其知道股东有张某、李某、邓某某、张克某。
黄瑶最后拿着硬盘说“是高启强的全部犯罪记录”。
那么,这硬盘里会有什么?
一个财务硬盘会有什么呢?
走账记录,行贿记录,这些,会是“全部”吗?足以定高启强“死罪”吗?
《狂飙》中的许多“法律”细节都是拉垮的,这还是“命题片”啊,太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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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本应该是一件非常简单、没有争议的二手房屋买卖纠纷,但由于卖方为了买方顺利办理按揭,尽快拿到按揭款,便自己拿出部分现金交给买方以“过个账”提高首付款支付比例,但双方就此事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并现在交易。在代理人起诉过程中,买方又拿这笔“走账”的费用说是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已经不欠付卖方的购房款。庭审中,虽然经过人证,日常交易惯例,推理等使的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但其中的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即在任何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