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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贷款答辩(银行贷款被起诉答辩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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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的狂骂讨债的:

前几天去开一个庭,案子很简单,就普通的民间借贷,我代理债权人,那案子有银行转账记录,有借款协议,有还款计划,有催收的短信微信。

欠银行贷款答辩(银行贷款被起诉答辩状怎么写)

我觉得这样的案子,开庭是没有悬念的,债务人要么索性不来,要么就说下借贷事实没问题,但是最近经济困难没法还。

如果委托律师,律师扯皮的也就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借贷资金的来源等答辩下。

但我万万没想到的的是,开庭的时候债务人本人来了,答辩的时候说还了,但还钱全部给的是现金,因为没法律意识,所以没转账,更没打收条。

债权人起诉,纯粹是颠倒黑白,我说这个案子债权本金也要四十几万了,不算很小的数目,为啥要用现金还?

对方开始支支吾吾,反正就一口咬死,自己还了只是没证据而已,债权人诬陷他没还钱,我当时开庭真不知道如何玩了,这个太不按套路出牌了。

河南濮阳,张某在银行办理了100万元一年定期的存款,银行也出具了相应的存单。存款到期后去取款时,却被银行以该存单系伪造的为由,拒绝兑付存款本息。

张某在外做生意和银行的负责人董某也比较熟悉。银行的负责人董某找到张某,请求张某帮忙完成他们上级下达的揽存任务。

并且董某向张某承诺,只要他在他们银行网点存入92万元,那么他自己就额外的补贴张某8万元的利息,并且直接给张某出具100万元,年化利率为2.52%的定期一年存单。

因为之前张某也多次把钱存在董某所在的银行,曾经也帮助董某完成了相关的揽存任务。但之前董某给出的贴息没有这么高,心里面还是有点担心。

但是经不住董某的再三催促和承诺,于是张某就将92万元存到了董某所在的银行网点。龚某也按照之前的约定,直接就给张某出具了一张定期一年年化利率为2.52%的100万元存单。

也就是说张某的92万元只要存一年,就可以拿到8万元的贴息,加上25200元的利息。也就是说张某存92万元,一年就可以获利105,200元,这么高的回报率,哪怕是理财也很难实现。

张某看了看自己手中的存单,上面还加盖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于是就放心的将这张100万元的存单锁在了家中的保险柜里。

一年后存款到期,张某拿着这一张100万元的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的工作人员接过存单后,现该存单是伪造的,随即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面对警方的询问,张某摸不着头脑自己就是在银行取个钱,怎么还把警方给惊动了。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张某,他手里的这一张100万元的存单是伪造的。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我表示自己当时是在董某这里办理的存款,要求工作人员将银行的负责人董某叫出来。而工作人员告知,董某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早就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

在得知这一信息后,张某顿时感觉大事不妙。警方在得知事情的缘由后,给张某做完了相应的笔录后就离开了。

张某之后多次向上级银行和当地的银保监会反应,但是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自己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张某表示:

自己在董某处办理的存款董某是该银行网点的负责人,董某吸收自己的存款是代表的银行。自己将钱存入银行,银行也给自己出具了相应的存单,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依照储蓄存款合同,依法兑付存款本息。

存单是由银行出具的,上面并且盖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银行虽然说该存单系伪造的,但并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再者说,董某作为该银行网点的负责人,其吸收储户资金不入账和储户没有关系。自己当时是将钱存到银行,董某挪用的是银行的钱,银行在此过程中存在内部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况,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进行承担。

银行对此答辩称:

银行自始至终都没有收到张某的存款,银行与张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张某与董某之间存在借贷纠纷,张某自己将钱借给董某,是董某并许诺了相应的好处。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从始至终都严格禁止非法给储户贴息。是张某为了获取高额的贴息,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私自将钱交给董某,并没有查询该存单的真伪。张某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相关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身承担。

董某因涉嫌吸收存款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张某的钱是被董某诈骗,而并不是张某把钱存在银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根据《商业银行》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在本案中,张某将钱存入银行,也收到了银行出具的存单,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虽然银行的负责人董某已经违法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这些都不能影响银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是不允许额外的给储户贴息。但是在本案中,董某承诺给予张某额外的8万元贴息,一部分存在违法的情况,并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将92万元交给银行网点负责人董某,银行也出具了相应的存单,就表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以及上述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综上,判决银行支付张某92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银行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银行还是不服,又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法院同样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的决定。(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网友对此表示,银行存单是有底单的,银行一年会有多次盘点,没有底单怎么没被发现?

本案中张某面对11.43%的年回报率动心了,但差点就让自己的92万元打了水漂,这也再一次提醒取银行存款的朋友,一定要谨慎小心。

对于这种超出普通银行正常存款收益的很多倍的“存款”一定要擦亮眼睛,你想要的是利息,而他可能盯着的是你的本金。

#2月财经新势力#

#头条创作挑战赛#

张先生在银行存款140万元,银行也开具了相应的存款凭证,并加盖了银行公章。存款到期后去取款,银行却告知,张先生手里的存单是假的,银行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张先生的存款,拒绝兑付。

浙江宁波,张先生经朋友介绍,知道银行在开展揽存活动,存款不仅能拿到存款利息,而且当场就能收到贴息。

于是张先生在朋友的带领下来到了银行处办理存款,银行的负责人徐某进行了热情接待。张先生询问银行存款贴息的事情,徐某告知银行现在确实在开展揽存活动,只是现在剩余的额度不是很多了。

在咨询过相关的情况之后,张先生就将自己的140万全部存入了银行,存期一年银行,徐某也交给了张先生相应的存款凭证。在办理完存款后,张先生立马就收到了91000元的贴息。

张先生觉得这个存款比较划算,贴息,再加上银行给的利息,这样满打满算将近10%的年化利率,哪怕是其他的投资理财,都很难实现这么高收益。起初还担心存款不安全,但又看了看手上的存款凭证上加盖了银行的公章,于是就放心了。

一年后存款到期,张先生拿着相应的存款凭证来银行办理取款。可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为0元。张先生笑着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的,你查错了吧,再查一查我去年可是存了140万在里面,我是你们银行的VIP大客户呢。

可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再查一遍,结果还是一样,账户余额为0,这时候张先生变得紧张了起来,于是就要银行的工作人员请银行负责人徐某出来询问,自己当初办理的这140万存款,怎么现在余额是0?

而银行工作人员的这个答复,更是让张先生冒出了一身冷汗。

负责人徐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现在我们也好长时间没有看到他了。

通过了解后,张先生才知道自己原来是被别人给下套了,徐某除了是银行的负责人之外,还在外面和他人合伙经营着其他生意,由于做生意出现了大量的亏损,背上了巨额债务,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他人合伙,骗取储户的存款。

徐某先让同伙对外声称银行在大量开展揽存任务,只要在银行存款就有贴息,并以此为由吸引储户前来存款。

徐某的同伙带人来银行办理存款时,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空白存单,待客户存款后,就利用空白存单伪造客户的存单,以此骗取资金。然后再用客户的存款支付贴息,打消客户的疑虑。

张先生立即报案,通过警方查明后得知徐某和同伙共同侵吞了客户存款超过一亿两千万,被警方追回2470万元还有9558万元没有追回。

而张先生的存款恰好是在没有被追回的部分,虽然徐某及其同伙被判处了,但是张先生的存款并没有着落,于是就多次与银行进行协商,要求银行赔偿自己存款的损失。

张先生认为:

自己在银行办理的存款也拿到了银行出具的存单上面,还盖有银行公章。自己与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兑付存款的本息。

徐某作为银行的负责人,他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是银行内部监管不到位,而由此使自己的存款遭受损失,银行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银行答辩称:

张某与其朋友协商一致后利用银行办理手续,其实真实的意思表达为民间借贷关系,而并不是向银行办理存款。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存款不允许有贴息,面对如此高额贴息有违常理,而张某还将钱存入其中,张某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

也可以认为张某事先收取非法高额贴息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应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张某手持的存单是假的,银行从未收到过张某的存款银行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义务兑付张某的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某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出具了盖有银行公章的存单,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虽然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但并不影响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效力。储蓄存款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当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务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应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徐某作为银行负责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假借银行的名义对外吸收,在利用职务的便利拿取空白存单并加盖银行公章,骗取将储户的存款。对张某存款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

张某曾多次在银行存款,知道银行存款没有贴息。但是在面对高额贴息的诱惑面前,依然将钱交给徐某办理,其自身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对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扣除张某获得的额外贴息91000元,张某实际存款损失为1309000元,判决银行赔偿张某存款本金损失1309000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案件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

#西安头条# 150万工程款打水漂,还要还甲方60万。

2014年西安的刘先生的公司与郑州的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2015年双方做了决算,建设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尚欠刘先生公司210万元。之后,刘先生每次要工程款,建设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给刘先生个人账户3次转入60多万元,最后直接不给了。

2021年刘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建设公司以工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进行答辩。刘先生提交了建设工程公司法人个人的转款记录,称2019年还向他支付过工程款,则没有过诉讼时效。

建设公司代理人辩称,那是两个私人之间的借贷往来,和工程款没有关系。而刘先生并不能提供证明建设公司法人给他支付的是工程款。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随即建设公司将刘先生告上法庭,向刘先生主张偿还借款60万元。

大家认为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建设公司主张刘先生偿还借款能不能被支持。#头条# #我要上 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