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弄明白之前别急着发这种消息,应当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后再说
九派新闻女子称金典牛奶中有蝌蚪状异物,“开了4盒,里面都有”,当事人:担心是寄生虫,会自费检测
没错,这辈子都是给银行打工。#重庆头条#
2021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排行,6家为银行,4家为中字号。
前几天,张某就吐槽,还了6年房贷,每年10万,一共才还了3万本,其他57全是利息这个消息一出引发舆论。
可能被什么了,张某出面澄清搞错了,用你信不?
前段时间,到处业主提前还房贷也是引起关注,很多人都被预约到需要五六个月才能办理,其中原因估计业主和银行都明白,只是业主没办法。
重庆罗先生2月初社交平台发文,自己在渝北区某工行办理的房贷,当天办理提前还贷,但是告知应该在5月份可以办理好,是应该,还不确定具体时间。
银行不一样大家提前还,这个损失对他们来说太大。所以时间不可能这么快,但是会给你办理,慢慢等…
重庆,女子请17个朋友,外加3个小孩一起到日料店吃饭。价目表上写着302元每位,就以为是自助餐,总价是5434元。可吃完饭后,店家却要收取14535元,女子只好硬着头皮结账。事后,她认为店家涉嫌欺诈顾客,而店家却表示:302元每位是指人均消费,并不是自助餐。
年轻漂亮的孔女士在一家公司做销售,她性格直爽,懂得感恩,因此在业务上结交了不少的朋友,人脉关系不错。
这天,正值周末,她约上17个朋友,外加3个小孩一起逛街游玩,很是开心。
中午时分,当经过一家日料店时,见其价目表上写着"302元每位",孔女士就以为是自助餐,随即大手一挥,请大家进店吃饭。
按照每位302元计算,18个成年人用餐,顶多也就消费5434元。孔女士觉得不贵,只要朋友们吃得开心就好。
既然是自助餐,那就是敞开肚皮吃,大家都这么想的,于是点起了龙虾. 鳗鱼. 以及金枪鱼刺身等高级食材。
店员见这么多人一起吃饭,且铺张浪费,于是建议孔女士她们可以点套餐,这样既节约了粮食,又可以省钱,还能发扬优良传统。
然而,孔女士是一个爱面子的女人,她认为店员提醒很扫兴,于是斥责对方别再说了。随后,她又点了2瓶红酒,与朋友一起举杯畅饮,吃得不亦乐乎。
两小时后,大家酒足饭饱,孔女士心里还盘算着,这自助餐实在太划算了,下次还要来吃。
谁料,店家出示账单时,她一看却顿时傻眼了,这顿饭居然吃了14535元,这足足多出了3倍啊!
孔女士问店家有没有算错?自助餐明明是302元每位,18个成年人也就5354元,怎会高达14535元之多?
店家回应称没有算错,孔女士一行人点的都是高级食材,尤其是那2瓶红酒,价值400元一瓶。
听了这话,孔女士不乐意了,撇了撇嘴对店家说:"既然是自助餐,食材当然是由客人来点,为什么还要分等级?"
然而,店家却说他们店里没有自助餐啊!客人吃饭都是点菜的。
孔女士指着价目表,上面明明写着"302元每位",质问店家这不是自助餐,又是什么?可店家却笑着回应说,"302元每位"是指本店的人均消费,并不是说提供自助餐。
听到这,孔女士欲哭无泪,碍于朋友们在场,她不敢与店家争执,随后硬着头皮结账,支付14535元后离开。
事后,她越想越不对劲,觉得日料店太欺负了,明明写着"302元每位",却又另外收费,害得自己多花了10000元钱,于是回到日料店找店家理论,指责对方欺诈顾客。
对此,店家表示,孔女士和朋友在吃饭时,店员曾多次善意的提醒过她们,点套餐划算一些,可她们都置之不理,并且疯狂点菜,因此店方没有过错。
而孔女士却坚持认为:店家在实际操作中的行为,与价目表上的消费指引,明显不符,必须退回10000元钱。
店家不耐烦的表示,自始至终,店方都没说过有自助餐服务。况且,店内也找不到标有"自助餐"的字眼。
双方协商无果,孔女士将此事向工商部门投诉。那么,问题来了,在这起事件中,店家的做法是否存在违规呢?
根据《消费权益保护费》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属于侵犯消费者权利,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孔女士表示,在事发时,她本以为吃的是自助餐,所以才纵情的吃,让朋友尽情的点菜。如果知道这不是自助餐,她是绝不会这样做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每一位消费者都有知情权。孔女士和朋友吃饭之前,日料店就应该明确提供消费细节,而不是在过程中去提醒,因此存在过错,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其次,店家在价目表上写明"302元每位",虽然不是提供自助餐服务,但这样的表达方式,很容易让顾客产生错觉。甚至不排除这是店家在诱导顾客消费,从而获取高额利益。
最后,工商部门认定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依法应当退一赔三。受害人孔女士可以通过司法途经,向店家索要惩罚性赔偿43605元。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一股二卖”的相关问题。[微笑]
什么是“一股二卖”?比如说张某享有A公司40%的股权,现在他准备把他全部的股权转卖给我,所以我们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我把相应股权的股款全额转给了张某,之后,张某与我一起到了A公司进行了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们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因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所以对所有“客户”,也就是对外还依然体现着这30%的股份依然登记在张某名下,而并没有显示在我名下。此时,张某又与李某商谈出售股权的事项,丙查询了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了该股权的所有人是张某,遂与张某完成了所有包括登记在内的全部转让手续。事已至此,是不是就没有我什么事了呢?张某卖给我股权以后再卖给李某,这事就这么完了吗?当然不是。虽然二卖的时候,股权登记信息显示的是张某,但是,这与真实的情况不相符合。因为我已经是A公司的新股东了,虽然我没有在工商行政那里变更登记,因为公司的股东名册已经有我的名字了,我就已经是A公司的股东了。登记只是对外的一个对抗效力,所以我已经享有了A公司的40%的股权了。不能因为当时的错误的登记显示就给与张某相应股权的处分权。张某的处分行为相当于他把我的股权卖给了李某!所以张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是,很不幸,我国《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并不一定全部否定,在这里,如果李某是基于善意、合理市场对价、也进行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外部工商登记的变更,那么“二卖”行为已经生效了,丙善意取得了张某在A公司40%的股权。那此时,我怎么办?!基于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的规定,第一种途径是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途径是对于A公司里面针对原股东张某与我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我也可以起诉,要求没有尽到忠诚勤勉义务的他们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了,如果作为受让股东的我,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那么针对我自己的过错就要自担部分责任。所以,在与他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作为购买方,一定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眼花了看错了吗?这几个字,吓我一跳,再三确认,照片上的这几个汉字确实是这样写的。
真不知道这大屏上的文字顺序是怎么通过审核的,总之肯定是被审核通过了,牌子下面握手言欢的场面,简直不忍直视。
弱弱的问一句,是不是应该写成中国江苏日本工商总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