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都是银行的霸王条款,你看明白了又能怎么样?厚厚的一本合同你只有签字的权力,除非你不贷款。若干年前贷款人不仅付了首付、抵押了房产,还要给银行买份保险,后来才被迫取消了。
浙江嘉兴,男子与他人签订合同160万买一套二手房,交了80万首付款后房主不卖了,而且定金也拒不退还,称钱都被自己还债了,讨要无果,男子将房主起诉要赔退还定金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万!
李先生找到中介想要买一套二手房,询问了李先生的需求后,中介给他推荐了几套房,看完后他相中了叶先生的一套房,因为比较新,房产证才一年多,价格也合适,比市场价低几万。
与叶先生联系得知李先生要买房,也是十分热情,给李先生介绍自己的房子有多么的好,李先生还跟他确定了价格,叶先生也保证价格真实不会变,如果不是急用钱肯定不会卖。
当时双方李先生就透露了自己确定购买的意向,双方约定好时间在中介的见证下签了合同,约定首付款80万元,尾款80万元等房屋办理好过户手续时支付,签合同当天李先生转了钱。
双方约定好了交房时间和办理过户的时间,但是到了时间后却迟迟不见叶先生的动静,李先生也有些着急,便问他是怎么回事儿,已经违约了现在。
叶先生回应称卖房的时候没想过卖这么快,才找中介把房子挂上去没多久,现在一家人还没找到住的地方,而且快要过年了,不好找,希望李先生能够通融一下,他可以一个月1500元给李先生付租金。
李先生也非常好说话,总不能赶出去让别人一家没地方住,而且过年这么做也不合适,便给了叶先生多一个月的时间,也不着急这一个月。
等到了春节过完,这之后又说好的时间又到了,叶先生开始跟他算一笔账,称自己的房子再有半年就满两年了,到时候再过户可以给李先生省下8万元的税费,这半年他还是支付房租继续住。
这笔账一算,李先生也觉得能省则省,况且有着租金呢,心动答应了。又过了半年后,这时间也到了,该去过户了,没想到叶先生直言房子不卖了,当时卖便宜反悔了。
还“大方”的给了李先生两个选择:
1、房子继续卖,但是房子卖便宜了,银行做了抵押贷款,现在钱还不上房子没法过户,李先生再多出50万,把这笔贷款给还了,房子就过户给李先生。
2、交易合同取消,但是他们现在没钱还,钱已经还贷了,等自己有钱了80万慢慢还。
听完这两个选择,李先生气炸了,简直就是再把自己当猴耍,甚至他怀疑这叶先生从一开始的打算就是骗这80万首购款,就没想过过户。
多次找叶先生要钱,他也是直言,钱自己说过已经还贷了,现在要钱没有要命不给,他想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好说话的李先生也不打算在惯着他了,直接一纸诉讼,将这起纠纷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不过在开庭前依照流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于是组织了一场调解。
李先生在调解会上也是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退还80万元首购款,依照合同约定赔偿32万元违约金,叶先生态度十分好,都答应了,保证15天内支付,院方出具了一份调解书。
这只是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主时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经违约,且签订有违约金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违约金,因为有些是在合同签订后,房子突然涨价后悔不卖了的,这种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更合适。
之后问题就来了,15天之后叶先生还是没有退还,也可以说是没钱退还,这15天只是缓兵之计,能拖一天是一天。@看案明法
那么李先生先生又该怎么办呢?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由此可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叶先生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如今叶先生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可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例如罚款、拘留,如果拒不履行的方式为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等,那该行为就构成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不过该强制措施是在强制执行之后,强制执行首先会对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第一种情况,账户当中有钱是最好的,直接划拨法院账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结案。
第二种情况,名下没有存款,那就是对其动产、不动产、投资等各方面的财产进行处置措施,将其查封后被执行人依旧限期未执行,那便开始对其财产进行拍卖,拍卖的价款根据执行金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多出的部分返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结案。
第三种情况,名下什么财产也没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传唤对其司法拘留,让其自己想办法主动履行,并限制高消费。
第四种情况如果说是查明有能力执行,但是将财物都转移隐匿了起来,或者说人自己藏匿了起来,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转为刑事案件。
李先生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显然叶先生的情况为第二种情况,因为叶先生名下有房产,其限期内未履行,所以对其房产进行了拍卖,拍卖钱款支付了李先生的112万元和银行所需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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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冒名贷款178万#廖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178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在信贷申请表的申请人及配偶签字处有“杨某”的签名。但杨某和廖某不是夫妻,甚至并不认识,直到杨某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晓此事。(消息来源:信息时报)
这样一起“乌龙”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廖某曾经是杨某所在公司的客户,廖某在贷款面签时冒名使用了杨某的身份信息和签字。后来经过专业鉴定,指纹和签名都不是杨某本人的。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看懂了,银行在当初放贷时对身份信息审查不力,这就导致廖某钻了空子。
由于银行没有尽到规范管理,也没有履行审慎经营的义务,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不能追偿贷款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杨某无需承担这笔债务。
但并不是所有的类似情况中,被冒名的当事人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一些案例中,受害人由于没有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甚至将手机直接给别人进行操作,特别是在网贷中,有些受害人盲信他人,将个人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告知他人,而出借方也尽到了审查责任,那么此时受害人就很有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贷款,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警方通过调查会找到真实借款人,以免对方把借来的钱挥霍一空。与此同时,受害人还应当尽快收集证据,比如身份证补办证明、贷款的收款卡号,银行的监控记录,必要时可对贷款合同进行笔迹鉴定。
#男子被冒名贷款178万# 2019年6月,廖某以“杨某”的名义向银行借款178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实际情况是杨某对于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那么廖某冒用杨某身份信息向银行贷款,对于银行的该笔贷款应由谁承担偿还义务?
最近,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名贷款的案件,通过庭审,法院查明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及指纹都不是杨某的,而是冒名者廖某,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判决冒名者廖某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法律责任。
第一,从民事的角度分析,虽然贷款合同上签有“杨某”的名字,但事实上杨某并没有向银行贷款,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杨某本人所签,该签名是廖某冒名杨某所签,廖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的,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代理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廖某代理杨某签字的行为,并未得到杨某同意,因此,该贷款合同对杨某不产生拘束力。
法院判决冒名者廖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裁定没有问题。
第二,廖某冒用、盗用杨某身份信息,构成侵犯杨某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公民的名誉权是社会对其价值的一种评价,银行将杨某列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名誉权。本案中,银行作为发放贷款的审核主体,有义务对贷款人的真实信息进行审查,但是,银行未尽到谨慎调查的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廖某蒙混过关,因此,银行侵犯杨某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廖某冒用杨某身份信息贷款的行为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罪呢?依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贷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
本案中,廖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冒用了陈某的身份信息,以此骗取银行贷款,事后又拒不偿还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陈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廖某涉嫌骗取贷款,依法追究廖某的刑事责任。#豫龙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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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被银行告上法院,说他和媳妇抵押贷款178万元,一直没还,让他们俩一起还款。男子愣住了,我啥时候贷过款?再说我也没银行说的那个媳妇啊!
原来,2019年6月,有个女子廖某到某银行,说要贷款178万元买套房子。在贷款申请表上,廖某的配偶处和抵押人处都签了男子杨某的名字。一个月后,银行发放了贷款,房子也办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就是这家银行。
后来,廖某没还贷款,银行把廖某和杨某都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这178万元和利息。
在法庭上,银行拿出了贷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上面也都签了杨某的名字,还摁了手印。还有一份他和廖某的结婚证复印件。
杨某说,他和廖某根本不是夫妻关系,廖某是他们公司的一个客户,当时廖某到公司办贷款,公司就让他去和廖某拍个照片,还给他付了佣金,剩下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为此,他还申请做了笔迹鉴定,证明银行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他签的。而法院也去函婚姻登记处,发现廖某和杨某没结婚记录,那个结婚证也不是婚姻登记处发的。
【@家子说法 】
现在事情很清楚了,就是当初杨某去没去银行不知道,但肯定没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和廖某也根本不是夫妻关系。就是不知道那套房子上有没有杨某的名字,但银行的工作失误却是实实在在的。这么大的事情都能出这种纰漏,这银行工作人员也太粗心大意了点。
一、杨某要不要还贷款?
在这个事件里,杨某肯定不是完全无辜的,因为从他自己的讲述来看,当初廖某找到他所在的公司,说要办贷款,公司安排他和廖某拍照,这是为了干什么,要说他一点不知情,也不太可能。
但是,现在银行是以金融借款合同为理由,起诉的杨某和廖某,那法院要想判决杨某和廖某一起还款,首要的前提就是银行与杨某、廖某之间存在金融合同关系。
现在杨某证明合同上、还款承诺书等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他本人签的,那他与银行之间自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银行自然不能按照合同要求他与廖某一起还款了。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廖某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有权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杨某不承担责任。
不过,虽然这个案件是这样判了,个人认为,如果事后有证据证明杨某及其所在的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说骗取银行贷款,比如说伪造公文等,该追究责任还是要追究的。
要是银行内部人员与他们串通一气,也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现在的情况下,如果银行能够通过处理房产收回贷款,那可能廖某与这家公司可能还构不成贷款诈骗罪,只是普通的民事欺诈,银行可以在合同之外,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房子有没有杨某的份?
银行能够就这套房子办理抵押登记,那大概率房子登记的业主姓名里也有杨某的名字。有人说,这是好事啊,杨某白落一套房子一半的产权啊!
这可能是想得太多了。
虽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原则上房屋的所有权都应当根据登记来确认所有权。
但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登记错误的情况确实存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也特别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只要能够证明登记错了,还是要按实际情况来确定所有权人的。
现在这个案件能够证明房子其实就是廖某一个人的,与杨某无关。杨某也就不可能真的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想要以此牟利,也是不可能的。
你觉得这个事件问题出在哪里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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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男子被冒名贷款178万# #广州头条#
签合同前不了解清楚吗?你可以不向银行贷款,向旁人借一分的利息,也不高,借他二十年。
天眼透视能源企业项目经理、咨询工程师6年房贷,每年10万,一共还了3万本金,57万利息……张老师发出灵魂拷问,这合理吗?又有多少人当了冤大头……说好了,大家都是文明人,不要发火啊!
#预提费用先入账,如果发票没有拿回来,账务怎么处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就应当预提。
比如,企业向银行贷款,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利息,通常是要求在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支付。那么,会计核算时对于每个季度的前两个月的利息费用就需要预提: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xx银行
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xx银行
财务费用-利息
贷:银行存款-xx
上述的会计分录,不管是否收到利息发票,都需要这样做。只是按照现有的税法规定,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如不取得发票,就不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如果预提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是不需要发票的,比如企业预提的工资、年终奖等。
#税务##企业所得税##会计##会计实操##财税问答#
今天有群众在人民网上咨询郑州市领导,购买的永威西郡三期瑞和苑一直停工,如未按合同时间交付,对于一手商品房能否退房(含房贷利息、手续费等),如能需要走哪些流程?官方未选择答复,而是私下的进行了电话回访。
冷眼的观点是:
1、需判定是否违约交房,即过了合同约定交付日(含疫情延期3个月);
2、退房涉及的方面太多,举个例子:你交过钱之后,房地产商向你开票,你支付的(含贷款)整体下来约45%都交税了,交过的税哪有退的?
3、法院有过判定退房的例子,但前提是银行违规放贷,比如未监管资金账号、未封顶就发放贷款等,损失由银行承担,而非退税之类。
4、与其退房,不如建议官方放开未交房的交易流通渠道(比如预房产证),让换不上贷款的人折损出让,让有心投资的人去拼一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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