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贷款通则》第64条,贷款受让方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非经批准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小贷公司签定的贷款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但审判员却引用《合同法》第79条认为转让合同有效(故意忽略除外情形:(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显然是属于夏律师举例的第3种情况,适用法律错误,对吗?
诉讼,什么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篇详细讲解
签正式合同两人,那就是两个名字的本。贷款也有主贷和副吧?
奇怪的操作。另外房产证是还完贷款才下来的吗?那你们提前得够快的啊,一年左右就付清了
融进江西提前还贷房产证下来后才知道房产证上没我名字[泪奔] 明明买房的时候我也跟着去房管局签字了呀!!怎么只有老公名字了。 不
首先第一点就得不到大家认同,签合同当时的利率是被人为操控强制加的基点,人们根本没得选择,当时不认可那个利率就办不下贷款。
大为说存量房利率中的上浮基点,是否能被“统一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