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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款明细银行盖章(还款明细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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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凌晨 贫困证明

晚上手写了一份贫困证明,用作支付宝协商还款。明天拿去社区盖章,不知道管不管用。不管怎么样,先提交了再说。

贷款还款明细银行盖章(还款明细加盖公章)

晚上头疼,也没太大睡意。泡会儿茶再说了。诶,心情很不好[酷拽]

想办法赚钱吧,没钱啥也不是[恭喜发财]

不要搭理!搞清楚代表哪个银行!让这个银行对委托的催收人员言行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不谈还款的事!上法院,咱也是这个诉求!

二哥观世界

收条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担保人 还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特写此收条证明担保人 已经全部还清借款人 的全部欠款。

此收条双方各保管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证明!

出借人(签名、盖章/手印):

2021年12月02日

今天早上9点,我去石油路兴业银行,打还款记录,打完还款记录我也没看,就直接走出银行,当我走出银行有十米左右,一个女孩子在后面叫住了我,她说老师你是打还款记录的吗?我说是的,她说你还没盖章呢!你拿去也没有用,我恍然大悟,是啊不盖章今天就白来了一趟,去办事还有这么远的路!路程远不说主要耽误我起码半天的时间,当小姑娘把记录拿去盖章时,她又核实了一下我的信息,发现还不是我的名字[流泪],我只想说的是人人都像小姑娘一样办事认真负责那有多好![赞]我们老白姓要少跑好多冤枉路!我今天在头条上感谢小姑娘!谢谢!(小姑娘是前台的接待我忘了问她的姓名)希望兴业银行的领导给予小姑娘表扬!

青岛中院:借条载明“借款使用人为公司”,借条借款人处除了公司盖章还有其他个人签名、捺印,其他个人是否为共同借款人?一审二审不同判决,你认为哪个更有理?

刘建民上诉请求:

一、虽然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在借条中的签名并未注明身份,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系共同借款人。

1.《借条》中“若青岛新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后变更为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

想将此借款延期使用,需经刘建民书面形式签字认可”的表述仅能够证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之一,不能据此推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并非借款人。

2.宋涛、高绪勇、韩洋财签字、捺印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韩洋财已确认其是共同借款人,且涉案借款尚未清偿。韩洋财确认其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向刘建民出具《借条》,刘建民于2018年、2019年提及涉案借款。如韩洋财仅作为见证人,其不会确认涉案借款与其有关,更会积极到庭澄清。正是因为其与高绪勇均是共同借款人,且涉案借款尚未清偿,韩洋财、高绪勇才放弃了诉讼权利。

3.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三人并非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其在《借条》中签字并非履职所需。

刘建民已提交证据证明宋涛、高绪勇、韩洋财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股权,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具有利益关系,其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具有合理性。

4.刘建民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需见证的交易习惯,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也未声明其身份是见证人。而且,该三人签名的位置位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签章的正下方,可以认定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除涉案借款外,刘建民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宋涛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各方之间不存在需要见证人签字、捺印的交易习惯。按照常理,如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不是借款人,其应予以注明,而非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一同向刘建民出具《借条》,韩洋财更不会确认其是共同借款人。

二、借款与保证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构成要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能“举轻以明重”的类推适用《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类推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这种推理的前提条件是:两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要高度类似。然而,借款与保证的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内容均不相同,明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类推适用《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刘建民未主张宋涛、高绪勇、韩洋财是保证人,而是提交的证据经证明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与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认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不需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认为:

刘玲、宋欣洋、匡秀芹、高绪勇、韩洋财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涉案借条内容中载明借款使用人为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应视为其为共同借款人。原审以宋涛、高绪勇、韩洋财虽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并未标明其具体身份为由否定其借款人身份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认为:

宋涛、髙绪勇、韩洋财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应否认定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

从借条约定的“此款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前,若青岛新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想将此借款延期使用,须经刘建民书面形式签字认可”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案借款的借款人应为青岛中柬新能车轮有限公司,宋涛、高绪勇、韩洋财虽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并未标明其具体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以明轻,本案情况同样无法认定宋涛、高绪勇、韩洋财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故宋涛、高绪勇、韩洋财及宋涛继承人刘玲、宋欣洋、匡秀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1

鲁02民终13375号•2021-11-11

2021案例民间借贷

高级法院: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本案中,欣欣然公司在欠条中盖章,因其并非案涉款项的实际收款人,其在欠条中盖章亦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其既在作为债权人的邓文凤签字处盖章,又在作为债务人黄会庚签字处盖章,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显模糊,而邓文凤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欣欣然公司为保证人或债务加入的事实,故邓文凤要求欣欣然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1)新民终326号

民间借贷胜诉实战指南

按照最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微信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也是通过微信转账来借钱或者还款,那么,如果你通过微信转账借钱出去了,怎么才能证明呢?

可能有朋友说,简单呀,微信截图呀,哈哈哈哈,千万不要,微信截图不是原始证据,而且

截图内容只能看到你转账给网名为某某的微信好友,证明力和证据力都不强。

其实呀,这个问题,腾讯公司早就为大家解决了,看下面的步骤做

点击微信--点击支付--钱包--账单--右上方“常见问题”--点击“下载账单”--选择“用作证明材料”--选择账单时间--输入电子邮箱。

这样,你就会收到腾讯公司盖章的交易记录啦!友情提示,最多只能选取一年的交易记录,所以你如果通过微信转账借钱出去了,一定要及时完成上述步骤,保存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农民工保证金缴纳和退还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程序是什么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2、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3、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4、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程序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程序:1、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详见本程序第二点),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上注明中标项目具体名称(如属代缴的还须注明代缴的单位名称),到账后凭中标通知书、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银行,开具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请交存单位认真填写并核对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应注明清楚交存单位和工程项目的全称,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上的载明内容相一致。作为退款的重要凭证,请单位妥善保存收据。2、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综上所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主要分为交存程序和退还程序2个大步骤。由于交存程序和退还程序中所需要的材料非常的多。所以,在办理前,需仔细检查核对办理材料是否已经齐全。更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的问题,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律师。

190万商砼欠款,工程分包黄总10个月没还1分钱,昨天突然通知:只要我商砼站追加垫资5000方,190万、3天内就结清,事出反常,莫非这是个“套”?…

说心里话:这190万,本来就是分包黄总超出合同量的那部分钱,10个月前就该付清,可截止到今天,1分钱没给。

如果不是看在合作多年的份上,说啥也不能先发190万的货,再追着黏着他要钱,自己给自己找罪受的荒唐事,为啥要干?

更别说:他还开出追加垫资5000方商砼的条件,3天内就能结清这190万。

明摆着,疑问之一:结清190万,究竟是全部付清还是部分结账?必须说清楚才行。

因为口头约定一旦落实到纸上,形成白纸黑字的书面材料,双方能正常履约倒也罢了,但凡有一方违约、起了争议,就会很麻烦。

还不如从一开始,就“丁是丁卯是卯”地写清楚明白,以免双方有争议纠葛,生意能不能成交是一回事,别生意没做成还落了一身埋怨。

“生意不成仁义在”,永远是生意人最该遵守的不二法则,跟生意人之间要“先小人,后君子”,有直接关联。

疑问之二:190万,究竟是5000方商砼垫资完成后、3天内结清,还是从5000方垫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结清?

有歧义的东西,必须首先约定好,尽量避免有一方“找后帐”。

最关键的:就算垫资协议签订当天,我们站就能拿到190万,可5000方商砼,按均价不到500块/方计算,相当于我们站又有240万商砼应收款,还得在黄总手里捏着。

啥时候付清也不知道,如果再像那190万、十个月不还的情况,外欠款不减反增,我们站这笔生意,明显又亏大了。

你说是不是?…

所以说,能不能答应黄总,还得仔细琢磨琢磨才行:

第一,先要搞清楚近期这十个月,黄总的经营状况、收支详情,包括他的吃穿住行,所有的用度花销。

如果他花在生意上的钱,大于花在他家,和他自己身上的,而且比率相对正常,就说明黄总的经营没问题。

5000方商砼垫资协议,就能签。

可只要发现黄总:生意上的花销,小于个人花销,甚至个人花销远远超过生意花销,就说明他经营上,应该出了问题。

至于问题大到什么程度,深究之后肯定能知道。

当然,5000方垫资协议,坚决不能签。

第二,请公司张总动用建筑圈私人关系,最好能直接联系到总包公司王总,并且能确切知道:所有应该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是否全部拨给了黄总?

如果全部拨了,垫资协议绝对不能签。

如果部分拨了,具体是多少?然后再根据钱数多少,和190万做比较,如果远远超过190万,垫资协议就绝不能签;只要数字相差不大,可以考虑垫资,但是否垫资5000方,或者少点,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对待。

第三,通过各种渠道,尽可能了解甲方(开发商)的真实财务状况,包括房子的预售情况、开发商的资金链是否运转正常。

重点:安排我们站普通销售(非普通员工),以购房人的身份,去售楼处接洽售楼小姐(别接触管理人员)。

通过跟售楼小姐简短交流,主要了解其工资、奖金,尤其是售楼提成,是否按时发放到位,是否有久拖不发的情况。

但凡有异样情况,五千方垫资协议,就不能签。

之所以这样能行,原因很简单:啥事,只要从最细小的细枝末节处慢慢捋,最终得出的结论,才最真实。

随后我觉得应该这么做:

首先,我们站是否追加垫资、追加多少,还请黄总给我们点考虑时间,毕竟还得再筹措240多万,才能答应这事。

筹钱,也得需要点时间不是?

其次,一旦240万筹够了,双方还得签个垫资协议才行,如果240万没筹够,还请黄总多担待,我们站肯定尽力帮忙,能垫资多少就垫多少。

至于我内心的真实想法:1.如果总包公司把全部进度款,都拨给了黄总,要么请黄总立马还清那190万,要么签个分期还款协议,让总包王总签字盖章担保。

2.如果黄总确实有客观上的资金困难,不排除190万先不结账,我们站再继续垫资5000方商砼的可能。

毕竟:只要是生意人,谁都有困难的时候,能尽力互相帮忙、抱团取暖,才有双方暖脚、携手走下去的理由…

你说是不是这么个理?…

有啥想法、高见,请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