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银行贷款不判多久会被起诉(银行贷款不还被起诉了最严重什么后果)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咨询,把钱借出去了,但没让对方给写借条,到期后对方不还钱能去法院起诉吗?首先,去法院起诉得有证据,得证实你把钱借出去了,如果当时是现金出借,对方认还好,对方不认的话,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你是一点办法都没有。如果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即使没有借条也可以起诉的。转账凭证就是你的证据,起诉时,你得确定好案由,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或者是货款,你怎么诉法院就怎么审,比如你诉的是借款,对方抗辩是支付的货款,并提供了买卖合同,那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成立了,即使你把货款支付了被告没给你发货,法院也会以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所以你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很重要。最顺利的情况就是原告诉的是借款,即使只有转账记录,被告也认可,这样是最好的。但如果被告不认可,他得需要说明收这笔钱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收这笔钱,并提供出证据来,这时候的举证责任就转到了被告方,如果被告提供不出证据,那就是除了借款外没有正当的理由收这笔钱,在案件中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

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贷款不判多久会被起诉(银行贷款不还被起诉了最严重什么后果)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山东高法、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