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被当庭解读为不懂法而认罪)因单位将农发行的政策性贷款挪作他用,却享有国家财政的贴息,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诈骗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期间,两被告人在检察机关作了认罪认罚。因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被告人对认罪认罚辩解为,因为不懂法,误将有过错的行为视为犯罪。言下之意,不是犯罪行为,何来认罪认罚?
盂县农商银行被骗贷2000万元 本金全部追回后骗贷人获缓刑
手机和讯网
3月3日,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公开披露一份骗取贷款案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盂县瀚美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及实控人犯骗取贷款罪。
判决书披露,2014年2月,盂县瀚美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郝某。成立半年多时间,因资金严重短缺,金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
2014年10月,郝某与公司股东李某等人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由,以动产抵押方式,向盂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在申贷过程中,郝某故意夸大动产数量,提交虚假动产发票,用虚假资料获得盂县农商银行贷款。
贷款发放后,郝某等人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之后金源公司无法按期归还欠款,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6年10月11日,盂县农商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最终获得金源公司某区域矿山采矿权。将采矿权拍卖后,盂县农商银行收回本金1989.82万元。2018年7月,盂县农商银行与金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本金已经全部追回。
虽然银行损失已经追回,但无法改变郝某等人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在达成还款协议后不久,郝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于2019年7月由盂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盂县人民法院认为,金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郝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法院判处郝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金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律师解析:
1、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涉嫌套路贷、非法经营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借款人是否有权占有借款,不用还了?
答案:是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所涉借款属于套路贷、非法经营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照行为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司法实务中多涉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已实际占有的借款本金属于赃款应依法追缴,被害人应当主动上交国家,被害人并不因此而合法持有所涉借款,更不能因此就理所当然地占有所涉借款的本金。
2、高利贷是否不用还了?
答案: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贷借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只是超过法律规定利息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金和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利息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应当予以偿还。但是,高利贷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职业放贷人对外发放高利贷的,各地法院均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icon的处理方式处理,借款人仍需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资金使用费。
3、借款合同无效了,是否借款不用还了?
答案:同样是否认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自始即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返还对方,返还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借款合同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借款数额、利率、期限等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效,借款人无需履行,但是借款人应当将收到的借款本金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费一并返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支付借款的利息,也无权要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借款义务。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罗辉与郭鹏系大学好友,两人毕业后共同出资在甲省M市设立佳绩公司经营日化用品。公司设立后不久,二人分别以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佳绩公司以现有资金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案发后罗辉和郭鹏被M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罗辉得知消息后潜逃至相邻的乙省,公安机关只抓捕到郭鹏一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
A、如果公安机关对于郭鹏的骗取贷款行为和其他相关事实已调查清楚,可以将郭鹏单独移
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在审查时如果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可以直接增加佳绩公司为犯罪嫌
疑人
C、对于罗辉,M市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发布通缉
令,而应当逐级报请公安部发布
D、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应当在作出判决前调查郭鹏的财产状况
解析:
A选项:考察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在逃的情形。公安机关对于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对于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捉拿归案。公安机关对于郭鹏的骗取贷款行为和其他相关事实已调查清楚,可以将郭鹏单独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故A选项正确。
B选项: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漏人”情
形,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应补充侦查(在本案中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发布通缉令,但最终由公安机关予以发布。超出辖区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本题中,甲省和乙省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为公安部发布。故C选项正确。
D选项: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要综合定罪量刑全部条件,作出合理判决,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需要对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