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被申请人所拥有的设备中。经交涉, 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申请人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申请人曾数次派员联系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致信被申请人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申请人获取并掌握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申请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三)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促进意义。本案系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最高院: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但未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对担保不认可的,担保无效;且接受担保一方就担保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提供担保的公司就其存在人员、公章等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承担10%责任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富控公司、宏达公司是否就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行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是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富控公司、宏达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亦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富控公司、宏达公司与恒丰烟台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盈浩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但实际上,富控公司、宏达公司均未召开股东大会对案涉担保进行决议。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章程。恒丰烟台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保证合同》是否经富控公司、宏达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未进行审查,应视为其知道《保证合同》系富控公司、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代表行为无效。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具体到本案,恒丰烟台分行在知道富控公司、宏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情况下与两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保证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富控公司、宏达公司虽无需就《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其存在人员、公章等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于《保证合同》无效亦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富控公司、宏达公司分别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向恒丰烟台分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 案件索引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雪楳 王毓莹 梅芳
裁判日期:2020-12-24
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1、 该程序名称不是财产保全程序或者行为保全,而是应该参照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称为“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之一
2、 属于民诉法第一百条的保全程序,该条款扩大了保全程序的范围,已经不限于财产保全,包括专利法上禁令和终止止付独立保函的保全。
3、 法律适用:直接援引最高院关于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行裁定
4、 案由:诉前保全/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5、 案号:1、行保/财保/民特--具有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特征,但更接近行为保全,在最高院明确之前,宜按照现有分类套用“行保”案号。2018年12月7日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民特对应的是民诉法上的12类“有名”特别程序,但保全程序不属于特别程序,故不能用“民特”案号;至于“财保”则明确对应为履行生效文书的具有财产内容的保全。该保全程序也不属于公示催告或者督促程序,不能用民催或民督程序。2、诉中的案件,直接引用“民初”或者其他对应程序即可
6、 管辖:地域管辖-开立人/被告基层法院、协议管辖-载明法院、专属管辖-海事法院、集中管辖-上海金融法院
7、 依申请进行保全,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8、 担保:可能的损失额—与原来等额担保的严格要求不同;法官酌定。开立人申请的,因为开立人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银行可以比照现在的要求,由银行出具保函即可,但是由支行、分行或者总行出具,可以由法官视情况确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能否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的,应当按照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担保。
9、 审查:按照第十二条审查是否存在显而易见的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10、 紧迫性的要求和证明:临止付日期的;对方提出了要求;发现欺诈行为
11、 区分诉前和诉中:诉前的紧迫性要求—距离止付日期超过30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起诉,并在起诉中视情况提起诉讼中保全程序
12、 指示行的保函,能否作为止付的对象?如果开立人与申请人、受益人串通的,指示人作为开立人亦可申请止付,但是应当证明被指示开立人给受益人的支付具有恶意。
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1、 该程序名称不是财产保全程序或者行为保全,而是应该参照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称为“独立保函止付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之一
2、 属于民诉法第一百条的保全程序,该条款扩大了保全程序的范围,已经不限于财产保全,包括专利法上禁令和终止止付独立保函的保全。
3、 法律适用:直接援引最高院关于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行裁定
4、 案由:诉前保全/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5、 案号:1、行保/财保/民特--具有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特征,但更接近行为保全,在最高院明确之前,宜按照现有分类套用“行保”案号。2018年12月7日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民特对应的是民诉法上的12类“有名”特别程序,但保全程序不属于特别程序,故不能用“民特”案号;至于“财保”则明确对应为履行生效文书的具有财产内容的保全。该保全程序也不属于公示催告或者督促程序,不能用民催或民督程序。2、诉中的案件,直接引用“民初”或者其他对应程序即可
6、 管辖:地域管辖-开立人/被告基层法院、协议管辖-载明法院、专属管辖-海事法院、集中管辖-上海金融法院
7、 依申请进行保全,未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8、 担保:可能的损失额—与原来等额担保的严格要求不同;法官酌定。开立人申请的,因为开立人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银行可以比照现在的要求,由银行出具保函即可,但是由支行、分行或者总行出具,可以由法官视情况确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能否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的,应当按照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担保。
9、 审查:按照第十二条审查是否存在显而易见的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10、 紧迫性的要求和证明:临止付日期的;对方提出了要求;发现欺诈行为
11、 区分诉前和诉中:诉前的紧迫性要求—距离止付日期超过30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起诉,并在起诉中视情况提起诉讼中保全程序
12、 指示行的保函,能否作为止付的对象?如果开立人与申请人、受益人串通的,指示人作为开立人亦可申请止付,但是应当证明被指示开立人给受益人的支付具有恶意。[/cp]
#李易峰被代言商申请冻结80万财产#【#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近日,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峰岩文化传媒中心仲裁程序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公开。文书显示,申请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峰岩文化传媒中心发生纠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5万元的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视频:网页链接
#头条创作挑战赛#
这大妹子去年8月申请永住,这今天接到被拒通知书。拒签理由是不满足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第2项之条件。
一般来讲,不满足上述条件,如果年收入足够,那么大致就是在近期5年内,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年金、住民税、或医疗保险的缴纳上多多少少有些问题。比如出现过补交案例、或申请过年金减免等等。
再来看这大妹子被拒理由,虽然她说保险、年金都是公司代缴,应该没问题。但被拒理由是第22条第2项,结合其它案例,大半就是税金上出了问题了。#日本#
新法实施后,开发商还需依照原合同继续承担阶段性担保责 任么?
上海高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新法实施后,开发商还需依照原合同继续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