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相关内容空白但加盖其印章的担保合同,应认定其授权债权人填写相关内容
【裁判要旨】1.公司向债权人银行出具加盖其公章的、相关内容空白的担保合同,应认定其授权银行填写相关内容,该担保合同所载内容对该公司具有约束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其对案涉担保事项作出了股东会决议,但只是对决议内容有异议,且其自认已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盖章。据此,公司认可就案涉担保存在股东会决议,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股东会决议载明具体内容,故结合其向银行出具的盖有其公司公章的空白担保合同的事实可以推定,该公司为案涉担保作出了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需经公司相关机构决议的规定,能够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其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