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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事件类型是什么词(信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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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前还贷的浪潮下,“贷款中介”们也开始活跃起来,声称可以帮助贷款人“转贷降息”。

转贷的意思是由之前的房贷转为经营贷,降息是说因为贷款性质的变化,贷款利息也会有所降低。

不过这里面是有很大风险的:

信用贷款事件类型是什么词(信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风险1:综合成本可能会比原来更高,转贷的前提是贷款人得先一次性还完贷款,如果贷款人没这么多钱的话,贷款中介通常都会提供“垫资”,不过需要支付他们手续费、利息等,折腾下来,贷款人会发现整个费用没降低多少,遇到黑心中介,有可能还提升了;

风险2:贷款性质不同,银行对资金用途、还款要求也不一样,经营性贷款是企业经营发展使用的一项贷款类型,往往周期会比较短,一旦银行发现你的贷款是用来还房贷,就有可能要求你提前还贷,如果拿不出钱来,问题就严重了;

风险3: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可以说大部分的贷款中介都不会甘心只挣一点“手续费”,他们还会把贷款人信息卖给某些机构,以此获取更多利益。

因此总的来说,像“转贷降息”这种方式,最好不要碰。

对于提前还贷的人来说,还是要掂量下自己的剩余资金,通过正规渠道还贷。

不过最近确实,即便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提前还贷,银行也是各种阻挠,我感觉辽宁银保监会这份公告里一句话说得好“要践行契约精神”,那贷款人践行了,银行呢?是不是银保监该出手整治下了呢。

虚假陈述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江苏沭阳法院全面加大虚假陈述查处力度,连续发布20余次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通报,公布多起司法制裁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涉及纠纷类型以民间借贷为主,还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返还原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建设施工合同等。

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2:周某虚假陈述被罚款1500元。

2019年4月10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司惩4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周某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15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一、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周某,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

二、基本案情

周某与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周某向本院提交的条据左下角缺失,本院向周某核实,其先称条据缺失部分被水泡坏,后又改称因条据太破被其撕毁。承办法官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周某方承认是其为隐瞒已收取1500元款项的事实而故意撕毁备注了还款情况的条据左下角部分。

三、处理结果

周某在诉讼过程中变造证据,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考虑到案涉金额不大,本院酌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罚款1500元。

诚信是基石,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不管是作为诉讼人还是作为证人,都要如实陈述事实,一旦被拆穿,就要面对法律的制裁。列为失信人员,各方面都会受到限制,也是为打击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违反诚信原则而采取的维护正常秩序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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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诈骗罪案件是司法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案件类型,在办理诈骗罪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此类案件。借款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获取借款后,因诸多原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被出借人控告而涉嫌诈骗罪。由于借款人所提出的借款理由不真实,这一行为在外观上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社会大众心目中对于“骗”的一般认识。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不少的借款人,因为借款理由真实性的欠缺并且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被以诈骗罪立案、拘留、逮捕,甚至最终被定罪量刑的情况。

然而,诈骗罪作为一项罪名,刑法对于它的构成要件有着严格的规定。诈骗行为和上述虚构借款理由逾期未偿的民间借贷行为尽管在行为外观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本质上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不能轻易将刑法上对于诈骗罪的规定运用于民事借贷关系中。两类行为在法律上究竟有着怎样的差异,对于这类案件应该从何处寻找辩护思路?本文将通过一个无罪案例对此加以分析。

(详情参见主页头条文章《虚构借款理由逾期未偿的民间借贷构成诈骗罪吗?》)

文章链接虚构借款理由逾期未偿的民间借贷构成诈骗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