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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按份共有人信用贷款(房屋共有人贷款查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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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近日,小刘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公 寓,然而,当她去银行办理房贷时,却发现这套公 寓无法办理房 贷,原因是:这套公 寓是按份共有商品房,没有 独 立 产权。于是,小刘要求退房并返还2万元定金。没想到,售房部经理却认为她是为了退房找的借口。

小刘在1月前,在售房部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按份共有商品房定金协议,定金为2万元。协议上写有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为313.8平方米,而小刘购买了百分之8.86的份额,预测建筑面积27.79平方米,总价435501元。其中,小刘作为该商品房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独占使用10区域。

房产按份共有人信用贷款(房屋共有人贷款查征信吗)

但是,小刘却不明白这协议上写的是什么意思?就稀里糊涂地与某公司签订了这份协议,本以为自己可以持有一套独 立的公 寓,于是,便满心欢喜地去银行办理购买房贷。没想到,却被告知,这套公 寓 没有 独 立 产权,无法办理房贷,这让小刘一下就懵了。

其实按份共有商品房,是有两个证,一个大证,其中注明共有份额,一本小证(共证)。意思就是:把这房子分了几份,以后分房子每人按份拿,房产证是产权证明,通常几个人共有就有几个产权证。

因此,小刘购买的份额是近百分之十,所以她可以 独 立 占用享受10区域。即这套房产是按10个份额进行核算的,因此它不属于独 立产权。那么,售房部工作人员没有向小刘作购买前的告知行为,能否顺利退房和退还2万元的定金呢?

当她找到售房部销售邹经理时,邹经理却说:“这套公 寓有房产证,而且你的房贷也办理了下来,已经为你办理了30万的房贷,已打入小刘的账户。至于办不了房贷也是你找的借口,就是为了想退房和退定金。”

前面小刘 刚说办不了房贷,现在邹经理却说已经办下来了,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小刘经销售人员介绍,与一名刘女士签订一份 贷 款 委托合同。而且在钱打入小刘的账户后不久,刘女士便与小刘联系,让她把贷 款还回去了,而且还承诺会退还五千元服务费。

然而,当小刘再次联系到刘女士时,她却称:“你的贷 款用途不明,当然要退回去的。”言外之意就是没有承诺退还5000元的服务费。当小刘提示说:“我有当时你对我打电话时的录音,是你让我把贷 款还回去,承诺退还5000元服务费的,而且,你与我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公司的公章。”

没想到,当刘女士听说没有公司的公章时,就把电话给挂掉了,随后无论怎么打她的电话,都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于是,小刘又找到邹经理,问售房部是否与该公司有房贷协议时,邹经理含糊其词地说:“公司没有,可能是销售人员与该公司有熟人,所以在销售房子时,向买房者推荐了这家公司。”

但是,这里就有几个疑问:一是刘女士与小刘签订的合同没有公章,是属于什么行为?二是既然没有公章,说明公司不知情,这30万元钱又是如何转到小刘的账户上的?三是销售人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向小刘推荐这有房贷公司的?

如果刘女士没有公司授权,她是没有权利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在刘女士被单位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被单位追认的,合同 有 效。如果没有追认,则有关法律责任由签订合同的员工本人承担。如果单位授权不明,则单位和员工将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本次事件中,刘女士应当没被单位授权签订合同,她可能属于个人行为,因此这份合同还需要按照《民法典》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并依法作出判决。

邹经理作为销售该商品房时,没有向小刘对签订合同内容作出解释告知行为,也存在疑虑,有涉嫌欺瞒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全 面 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作为过错方的邹经理,应当向小刘退房和退定金。目前双方仍在争议中,相信小刘通过自己的合法申诉,双方尽量协商好达成共识。

通过这件事告诉我们,以后在签订合同时,遇到不理解的地方 一定要向对方了解情况,或者在网上查询确认后,才签订合同。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对此,你认为小刘退房和退定金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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