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赖!山东临清,高某平时喜欢网络购物,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吴某经营的店铺上购买了一部手机,高某通过账户实际支付了货款2447元。后因现在的特殊原因,该商品无法送达到高某。几天后,高某在网购平台上看到该商品的物流信息,已经显示商品被退回商家吴某处,于是高某就在平台上申请退款事宜,但是吴某一直置之不理。之后,吴某清空了店铺商品,电话也无法联系,高某没有办法,就去法律部门告了吴某,要求吴某退还所付手机货款2447元,高某没有购物合同,能成功要回货款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将电子合同列为书面形式之一,对于完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意义。同时,例如平台的交易方式也是属于互联网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如果存在侵权、违约等,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益。我们也建议在交易过程中采用电子合同时,注意鉴别对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留证明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高某全程通过网购平台进行购买,留下的证据清晰明了,虽然没有购物合同,但是仍可以通过法律部门,来取回手机货款。
网购平台上有明确规定,商家可以退货退款,法官联系了高某进行耐心细致的维护权益的指导:
首先,通过手机操作指导高某,直接向网购平台投诉,让网购平台客服参与退款过程。
随后,法官考虑到吴某也侵犯了高某的消费者权益,通知高某与吴某所在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调解,高某成功地收到了手机货款。
网络购物,发不了货要退还货款的,这是本来应该的,赖着不给是不可能的,这样的事您怎么看?#头条创作挑战赛#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