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产品安全与召回》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相关规定
之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费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本规定中的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具体包括:之一,经营者作出三包承诺及消费者提出三包要求时,不得有欺诈或者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时,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和自身作出的三包承诺,及时履行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三包要求
三包责任主要是靠经营者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行为实现的,当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三包要求时,消费者 *** 的过程往往很困难。而且经营者的这种不作为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争议,因此规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更有利于本规定相关条款贯彻执行。
相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的职责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监督管理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等。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协调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处理体系建设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咨询人员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和专家工作情况等。
技术机构的职责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影响面广、情况复杂、技术难度大。市场监管总局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技术机构做好汽车三包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标准研究、技术咨询、师资培训、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管理等工作,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日常辅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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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释义
本条是生产者对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质量要求和应当执行出厂检验义务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家用汽车产品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家用汽车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还应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 不得出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工作,确保出厂汽车产品合格、安全。出厂检验记录是在产品质量、安全等发生法律纠纷时,分清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便于查询,应当妥善保存出厂检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经过相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凭证,是车辆上牌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的车辆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配备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随车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还应当附随车物品清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配备随车文件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配备的随车文件包括: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产品一致性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
较2012版《规定》,其中产品一致性证书是新增的内容。车辆一致性证书是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法附带的合格证明,为 *** 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提供车辆参数信息,每一辆获证车辆应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具体内容包含生产企业信息、车辆识别代号(VIN)、发动机/电动机(行驶驱动电机)型号、燃油车排放等级、车辆长宽高、整备质量、电池(动力蓄电池)型号等关键信息。
相关随车文件不齐全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提车或要求经营者补齐相关文件。越来越多的生产者提供电子版随车文件,这种做法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 *** ;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 *** 、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三包凭证应当具备的内容的规定。
三包凭证的作用
三包凭证是产品出售时,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可以对所购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单据或证明。三包凭证既是证明车辆属于三包范围的重要凭证,又是消费者在主张修理、更换、退货权利时的重要凭证。
国家标准GB/T 29632-202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对三包凭证的格式作了详细规定,三包凭证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国家标准GB/T 29632-2021的要求。
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作为整车的主要能量来源,是汽车的重要部件,价值较高,对车辆性能影响较大,一旦容量出现较大幅度衰减,将对消费者实际用车体验和整车价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规定要求生产者明示上述两种车型动力蓄电池在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的容量衰减限值。消费者可以在购买车辆前,通过查询不同家用汽车产品明示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作为购车参考,也可以在使用过程中判断动力蓄电池的质量状况。
提及优先考虑易拆卸设计的相关政策
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和退换车信息等,但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上备案的信息除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应当进行信息备案的规定。
备案的必要性
建立信息备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和服务行为,便于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查找生产者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备案有助于打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是确保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对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自律等有着重要作用。
备案的内容
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相关争议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诉讼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信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也需要备案。
备案内容的更新
为了保证消费者信息查询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生产者应当自备案信息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2年第5期,转载请标明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关注产品安全与产品召回的权威媒体产品三包法规定时间 电器三包法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