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历史发展中,法律的发展一直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且最终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法系。法律的儒家化实质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自西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直到唐朝颁布《唐律疏议》,逐渐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因此,我们要了解汉代律法的儒家化过程,对进一步全面了解中华法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汉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一公元前206年刘邦建立汉朝,但是秦朝以严刑峻法著称,加之长期的战乱留给刘邦的是一个凋敝的社会。生产力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生灵有倒悬之危机。据《汉书》:“民失作业,而大饥馑,人相食,死者过半。”面对如此情景,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发展,成为汉朝上层执政团队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这时候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成为了汉朝的基本国策,这几十年大力发展重视恢复农业生产,轻徭薄赋,使得汉初社会迅速稳定。
二在立法方面,当刘邦攻入咸阳的时候,为了争取民心,便废除了秦朝的苛政,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以及盗窃者抵罪。后来丞相萧何又受命为国家制定了新的法典,在参考魏国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此外律博士叔孙通制定了《傍采律》等一系列的立法措施,让汉朝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造就了历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
三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逐渐激化,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经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以及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另一方面,汉朝诸侯王的实力迅速膨胀已经威胁到了中央 *** 的统治,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激化。土地兼并愈发严重,豪强官吏横征暴敛大量无地流民已经冲击了汉朝基层统治。北方匈奴人频繁入侵,使民族矛盾激化。
四儒家思想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调整,整合出了一套有利于维护大一统,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理论。公元前141年汉武帝继位,开始对汉王朝上层建筑进行大的调整。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与具体表现
汉武帝掌权以来采纳董仲舒的意见,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家学说的官方正统地位就此确立,法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说,逐渐走下历史舞台,“外儒内法,礼法结合”的统治思想形成。董仲舒:德主刑辅,天人合一的新儒学成为汉朝推行政策的基本准则。
董仲舒认为国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进行治理,还要加以仁德的教化,他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接着为了防止君主的绝对专制形成暴政,他宣扬“任君受命于天,应该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的“君权神授”思想,这种带有阴阳五行的神秘学说让一切法律应该由君主下达成了应然的事情。最后董仲舒确立了“春秋决狱”的司法准则,这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精神指导审判,在实际上赋予了《春秋》凌驾于普通法律之上的超然地位。“引经决狱”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儒家思想渗透帝国法律的方方面面
亲亲相隐的原则:《论语 子路》有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隐在其中也”即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亲亲相隐的原则在汉宣帝的时候正式确立完善的制度,该规定是是儒家所倡导的家族道德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尊老怜幼原则:即对弱势群体的特别照顾 先请制度:据《汉书 宣帝纪》记载“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原则,这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封建特权,显然与法家“刑无等级”的主张相悖。这表明汉朝立法已经全面贯彻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等级秩序。在民事法律方面,汉朝调整家庭关系,维护父权,强调夫权:规定了“不孝”罪以及规定男子可以一妻多妾,为了维护父权制定了“七弃”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无子, *** ,嫉妒,口多言,恶疾,盗窃其中的一项即可休妻,带有浓厚的男尊女卑思想。
汉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
汉朝统治者“援礼入法”有利于汉朝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减轻刑罚,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为构建大一统的国家与凝聚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形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后果也可想而知,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亲亲得相首匿”等制度给中国人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到了封建社会后期成了阻碍社会进步一股很大的力量。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史》《汉书武帝本纪》《汉书宣帝本纪》
如何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世界古代的法律思想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