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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史律就跟您说下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那点事儿。全面剖析,建议收藏!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解读:
?书面形式
? 就是由文字凭据组成,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包括:
一、合同书形式
? 我们最为常见和熟悉的书面形式就是合同书,比如涉及买房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租房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跟银行贷款要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土地流转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 *** 合同》、股权 *** 要签订《股权 *** 协议》、合伙开公司要签订《合伙协议》等等,这些统统都是书面形式中的合同书形式。
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 优点:
书面形式的更大优点是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则双方的民事活动遵从约定,优先按约定执行,如发生纠纷,也是首先看有无书面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主体发生纠纷,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看双方有无明确约定,尤其是有无书面约定,有书面约定,则以书面约定优先,只要该书面约定同时不具有以下情形: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不存在相互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不存在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所谓“假合同”“阴合同”;
5、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
6、不存在合同签订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只有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不具有上述6种情形,该书面约定才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就优先以合同约定为准,看具体合同条款对争议事项是如何进行约定的,如果约定明确具体可操作,那么就直接按约定来执行。如果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来确定相关事项。
?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口头形式
? 也就是直接对话形式,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小件交易、小事委托,基本都采用的是口头形式。
? 举个例子,你到菜市场去买菜、到商场或超市去购物、去夜市消费、在路边消费、进餐馆吃饭、赠送朋友礼物、找人帮忙办点小事等等,使用的都是口头形式,你和对方直接对话就达成了交易,订立了合同。
? 优点:
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非常便利、快捷、高效。
? 缺点就:
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交易、标的数额较大、大宗大件的交易以及重大事项的委托或交易等,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而应采用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 订立合同除了前面讲解的口头形式、各种书面形式之外,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还包括其他形式。
? 《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所称的“其他形式”是指行为推定(默示)或者单纯沉默(沉默)。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0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8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其本质上都是当事人明确的、直接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明示的表意方式。而其他形式,无外乎是意思表示的其他表达方式,根据体系解释,自然应当是《民法典》第140条所规定的默示或者沉默的表意方式。
? 新近出台的《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8条所称“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即默示的行为推定,消极行为即无需任何作为的单纯沉默。
? 需要注意的是,默示的表意方式是指“行为推定”,而沉默的表意方式是“单纯沉默”(不作为,既无书面或者口头的明确表示,也无相应的行为表明)。通俗的理解沉默便是“什么也不说,什么也不做”,如此缔约自然不合乎常理,为了保护表意人的权利应当慎重。
? 因此,《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限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时,方可通过沉默的表意方式订立合同,且是“视为”意思表示而非“构成”意思表示。
? 对于行为推定形式,例如公交车到站是公交公司以行为作出的要约。
? 对于单纯沉默形式,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即是以沉默作出的承诺(视为购买)。
笔者:史锡刚律师,笔名“史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十年专职律师。累计办理合同案件四百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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