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搭乘其母亲项某沿云和县城南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云和县交叉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梅某发生碰撞,造成梅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某亲属迅速从附近来到现场并报警,同时潘某让旁人拨打110和120 *** ,并留在现场等候,在交警到达后积极配合处理。随后,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梅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系醉酒驾车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那么你知道为什么把两轮电动车认定为摩托车吗?
在2019年4月工信部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通过该技术规范对电动车进行分级,当前两轮电动车分为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两种类型,符合新国标标准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辆,称之为电动自行车,这种电动车的速度小于25公里/小时,质量小于55公斤,电池的电压不大于48V,电机功率小于400W,同时带有脚蹬子。
不符合新国标标准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辆类型,根据速度的不同,又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摩托车两种类型,其中速度在25~5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速度大于5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摩托车三种车型的上牌,驾照与路权等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现在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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