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多报300多亿,这对于事务所来说,还有比这更容易发现的“错报”吗?
财务用的财务报表,货币资金是侠义的货币资金,只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到相关库存现金管理法规的约束,企业只能保持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剩下的就是银行存款了。 货币资金存在性的审计,很简单,企业的银行账户又不是很多,要求对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程序,而且这是测试存在性,不是完整性,即使企业给你开户清单不完整,也不会让注册会计师得出支持性证据。
审计是要对财务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你说没意见,公众信任你。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你经过审计,可能没发现,这是你的审计风险,但你不需要很高的职业素养,就能发现的,但你却睁眼瞎,说没发现,这甚至不能归类为“风险”。就像杂技演员高空走钢丝,有掉下来的“风险”,但如果你从18楼跳下,这不叫“风险”,叫自杀。
这一看就知道是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的财务舞弊,注册会计师这点职业怀疑、警惕性不可能没有;退一步讲,对被审计单位高层总要客客气气吧,他们轻描淡写一句话,成了两个会计不小心,普通人听了还好,你一个专业人员呢?就两个会计“不小心”,反映到报表上多报300亿货币资金,你的控制环境怎么样,内部控制是怎么运行的?进而总体影响风险评估,对收付款、销售、采购、投融资等项目的信赖程度也要打折扣。
《证券法》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