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作者:天津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吴周洲
近期,某商业银行发生两起贷款清收诉讼案件,银行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债务人以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加盖的企业印章为已作废印章或假印章为由,要求确认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中一起案件已被法院判决原告银行败诉。为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效维护银行债权,商业银行有必要规范在贷款逾期催收过程中的各类操作环节,切实有效防范风险。
案件情况
第一起案件中,A银行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要求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了不同时间催收的多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所盖印章为该公司原用印章、债权已超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理由是A银行第一次催收时该公司名称已变更,原印章已交当地印章登记管理机关销毁,并提交了公安机关指定印章管理单位出具的印章销毁证明。法院由此认定A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企业印章为提前加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不适用诉讼中断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A银行败诉。
第二起案件中,B银行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债务人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所盖印章并非该企业印章为由抗辩。经鉴定,《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中所盖的企业印章确与债务人在公安机关指定印章管理单位备案的印鉴不符。由于《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仅加盖了企业印章,并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故无法判断贷款催收文书的实效性和真实性,因此,B银行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
不规范催收行为及法律风险
催收实践中,部分客户经理未严格依照银行规章制度进行催收,给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机会。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坐等客户上门。部分客户经理催收过程中重形式、轻实质,认为只要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就是完成了催收行为;有的甚至打电话让企业携带公章到银行来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至于出现企业已更名并变更工商登记,而催收通知书还加盖原企业公章的情况。这样一来,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真正落实贷后管理及逾期贷款清收要求;另一方面,客户经理对企业的过度“信任”也给企业伪造印章、进行欺诈提供了机会。
二是《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仅加盖企业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目前,各银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范本不仅要求债务人加盖公章,还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但在逾期贷款的催收实践中,部分客户经理并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催收通知书上仅加盖企业印章。一旦印章虚假或已作废,将直接导致银行的催收行为无效。
三是银行工作人员代债务人填写相关内容。《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中需债务人填写收讫时间,上述内容本应由债务人填写,但在实践中却存在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或催收通知书上出现空白日期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债务人往往会以非自己本人填写为由,对催收行为予以否认;一旦超期,贷款债权即面临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
四是提前签署空白催收函。部分客户经理存有“一劳永逸”的想法,要求客户提前签署多份空白催收函,以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日期。这种做法不仅有伪证嫌疑,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前签署空白催收函的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风险防范建议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企业诚信意识欠缺,部分债务人企图采取欺诈手段来逃废银行债务,因此,对逾期贷款的合法合规催收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有效防范催收行为中出现的操作风险,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上门催收重管理。商业银行要尽可能地到债务人的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催收,除要求对方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外,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后续管理措施。
二是合法催收不变通。商业银行不仅要要求企业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最好还要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的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同为法人行为,即使公章虚假,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债务人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催收行为同样有效。同时,银行客户经理在日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时,要提前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印章变更等情况,必要时通过印章登记管理机构核实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法律关系清晰。
三是中断时效多手段。除当面签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外,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方法还有多种,包括特快专递(EMS)催收、公证催收、公告催收、达成还款协议、行使抵销权扣收债务人存款、申请强制执行等,实践中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措施,有效维护债权。尤其是在借款人(担保人)不配合、不出面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特快专递(EMS)的催收方式,在快递单上注明“关于对XX公司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字样,同时保留快递单据。
四是司法措施要及时。商业银行一味采取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不仅会麻痹债务人,也会错过最佳诉讼时机,不利于逾期贷款的最终清偿。建议商业银行对有偿还能力但还款意愿差的债务人要果断采取司法措施清收。如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已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商业银行应积极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天津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吴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