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的通常规定是哪些?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则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早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务人发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庭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庭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质权的债务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普通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普通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则其他组织。
2、已经取得执行根据,即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
(二)普通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普通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该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
(三)向那个法官提出申请
(1)普通债务人参与分配申请,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庭提出。
(2)早已申请执行的普通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必须向其原申请执行法庭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庭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还给主持分配的法庭,并说明执行状况。
普通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还要承当“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证明责任?
实践中有的法庭会要求普通债务人应当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否则会以“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证据不足”为由,不受理普通债务人参与分配申请。
假如要求普通债务人承当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证明责任,是否违反了参与分配机制的目的?
在《中“执行程序”部分统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此问题明晰谈到:“应该从宽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要求,保障普通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力。规定参与分配机制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有破产资格情形下债务的平等受偿。实践中有的法庭严苛要求债权人应当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这不符合参与分配机制的目的”。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09条第1款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该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条款只是是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写明相关事实与理由,并未规定承当严苛的证明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则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早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务人发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庭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该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偿还所有债务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
参与分配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人民法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2条
债务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必须向其原申请执行法庭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庭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还给主持分配的法庭,并说明执行状况。
作者简介
张志伟,上海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在主要旨在于中行领域、互联网金融行业、小额借贷行业、担保行业等金融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张志伟律师为多家金融企业兼任过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同时张志伟律师还接受复旦中学、北京高校、各省市银行业商会、担保行业商会、小贷行业商会等机构约请讲授个贷法律实务课程,累积早已有数千家企业接受过张律师的轮训。
来自:法润万家
编辑、排版丨仝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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