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临门寿险条款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寿险协议中具备特定含意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美国平安寿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单华诞日]:指寿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述残障项目之一: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失去;
2、咀嚼进食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失去;
3、中枢血管或胸腹脏器严重残障,终生还要护理;
4、两肩部腕髌骨以上失去或功能完全永久失去;
5、两肩部踝髌骨以上失去或功能完全永久失去;
6、一手臂腕髌骨以上和一手臂踝髌骨以上失去或功能完全永久失去。
【基本条款】
第二条寿险协议的构成
本寿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摘记,以及和本寿险协议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申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寿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构成部份。
第三条:寿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协议应负的责任,自承保人交付第一期寿险费且本公司同意理赔而签发寿险单时开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之后寿险费的交付、宽责令间及协议效力的终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之后的分期寿险费,应照本寿险单所载方式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抵达索要时,应向该计费员交付并索要收据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之后分期寿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寿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三日为宽责令;逾宽责令尚未交付,又无寿险费的垫缴,则协议自宽责令满的隔日零时起终止效力。如宽责令内发生寿险车祸,本公司仍负寿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寿险金中扣掉缴纳寿险费。
第五条寿险费手动垫缴
承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缴足二年以上分期寿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寿险费超出宽责令尚未交付,而本协议当初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寿险费及年息时,除承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申明外,本公司将手动垫缴其应缴寿险费及本息,使本协议继续有效。
前项垫缴寿险费的利息超出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协议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寿险效力的恢复
本协议效力终止后,承保人可在终止日起五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寿险人复查书(以本公司认可的诊所或医师检测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终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申明书取代复查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承保人缴付应缴未缴的寿险费及月息(按同期中行最高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估算)后,本协议方能恢复效力。
第七条年纪的估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寿险人的年纪以足岁估算。
承保人在申请承保时,应将被寿险人的真实年纪,在投保单上填明,倘若发生错误应按照下述规定申领:
一、投保人报送的被寿险人年纪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纪不符合本协议寿险费率表所载岁数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协议,并在交纳手续费后向承保人收取寿险费,并且自协议设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报送的被寿险人年纪或性别不真实,使得承保人缴纳的寿险费超过应缴寿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承保人缴纳寿险费及本息;若已发生寿险车祸,本公司将在给付寿险金时按实缴寿险费和应缴寿险费的比列折算支付。
三、投保人报送的被寿险人年纪或性别不真实,使得承保人实缴寿险费高于应缴寿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寿险费无息收取承保人。
第八条变更地址
承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告本公司。
承保人不作前项通告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告,视为已送达承保人。
第九条批注
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减,未经承保人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摘记,不生效力。
第十条管辖法庭及法律适用
本协议牵涉仲裁时,约定以寿险人所在地法官为管辖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险责任及责任减免】
第十一条:寿险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其间内,本公司负下述寿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以保单华诞日为准):
一、被寿险人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外因疾患或意外伤害车祸亡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寿险总额的20%给付病故或全残寿险金,并退还已缴寿险费(不计本息)和保单增值额,寿险责任中止。
二、被寿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周岁前因癌症或意外伤害车祸亡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双倍寿险总额给付病故或全残寿险金,并退还已缴寿险费(不计本息)和保单增值额,寿险责任中止。
三、被寿险人生存至年满五十五周岁时开始,首年本公司按寿险总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之后每年生存年金在首年给付额的基础上递增5%,直到被寿险人身故或全残;
即生存年金=寿险总额10%(1+5%(发放年度数-1));
四、被寿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因癌症或意外伤害车祸亡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寿险总额全数给付病故或全残寿险金,并退还已缴寿险费(不计本息)和保单增值额,寿险责任中止。
第十二条责任减免
被寿险人因下述成因而致死亡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寿险金的责任:
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五年内自尽;
二、无照驾驶或醉酒驾驶;
三、患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四、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动;
五、核坍塌、核幅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各款责任减免事项,本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出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车祸通告与寿险金申请时间
承保人、被寿险人或获益人应于晓得或必须晓得被寿险人发生寿险车祸之日起十欧盘通告本公司,并于被寿险人发生寿险车祸后三十欧盘,凭所需文件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寿险金。因为延误时间,造成必要证据失去或车祸性质、原因未能认定的,应由获益人承当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降低的额外开销应从所给付的寿险金中扣掉,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本协议获益人的寿险金恳求权,自其晓得或必须晓得寿险车祸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行使即视同舍弃。
第十四条病故寿险金的申请
获益人办理病故寿险金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寿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寿险费的收据;
三、死亡确诊书或验尸证明;
四、被寿险人的户籍吊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口证明及身分证明;
六、本公司觉得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全残寿险金的申请
获益人办理全残寿险金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寿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寿险费的收据;
三、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诊所出示的全残鉴别确诊书;
四、受益人的户口证明及身分证明;
五、本公司觉得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生存年金的申请
获益人办理生存年金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寿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寿险费的收据;
三、被寿险人的户口证明及身分证明;
四、受益人的户口证明及身分证明;
五、本公司觉得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身体检测
获益人办理病故寿险金或全残寿险金时,本公司如觉得必要可对被寿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测,其成本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八条获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承保人或被寿险人在签署本协议时可以指定各项寿险金的获益人;承保人指定受惠人须经被寿险人书面同意。未指定受惠人者,其亡故寿险金视为被寿险人的遗产。
承保人或被寿险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可以申请变更受惠人;承保人变更受惠人须经被寿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惠人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申请书,经本公司确认并摘记于保单后开始生效。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争端,本公司不负责任。
全残寿险金受惠人为被寿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合同的撤销、变更、无效和解除】
第十九条协议撤销恳求权
承保人如不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于收到寿险单后十欧盘退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协议,本公司应给予同意并退回已收全部寿险费。
第二十条协议内容的变更
承保人在协议有效其间内,可申请减低寿险总额,然而减额后的寿险总额,不得高于保单最低投保总额,其降低部份按出险处理。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无效
本协议签署时,承保人或被寿险人已知寿险车祸发生者,协议无效,本公司不收取所收寿险费。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承保人或被寿险人于申请承保或复效时,对于本公司的书面打听应据实告知。如有蓄意隐瞒、因过错遗漏或不实的说明,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理赔或则增加寿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收取所收寿险费;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的寿险车祸,本公司不负给付寿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解除本协议时,应通告承保人。但承保人死亡或其他成因造成通告不能送达时,可将该项通告送达被寿险人或获益人。
承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解除协议(出险)时,已交足二年以上寿险费的,本公司应于接到通告后三十欧盘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如续保时承保人仍未发放保单增值额,本公司应将其保单增值额一齐退还;未交足二年寿险费的,本公司应在交纳手续费后返还寿险费及保单增值额,本协议效力即行中止。
申请续保时,承保人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保险单;
二、最后一次交付寿险费的收据;
三、退保申请书;
四、投保人户口证明及身分证明;
五、本公司觉得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被寿险人生存至约定年纪开始发放生存年金后,承保人不得再提出解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