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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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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权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权或则承当责任的行为。而寿险是指承保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寿险人支付寿险费、保险人对寿险协议约定的或许发生的车祸因其发生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承当索赔责任,或则当被寿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则达到协议规定的年纪、期限时承当给付寿险金责任的商业寿险行为。

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证与寿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后者为担保关系,前者为寿险关系,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活动丰富多彩,应运而生的车辆消费借贷保证寿险(简称“车贷险”)协议更是将前二者与消费借贷协议融于一炉。

依照车贷险业务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它:1.投保主体为人寿公司;2.它以特定危险为对象,承保人不履行按揭协议的还本减资义务即形成危险;3.寿险以对早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赔付为目的。

二、车贷险的特性和法律性质

通常觉得,车辆消费借贷保证寿险是指买车人为荣获中行的贷款借钱,到寿险公司订购这个保额,寿险协议签署后,假如借贷人不能按约还贷,由寿险公司向中行承当索赔损失责任的一种寿险。

自1998年寿险公司推出这个保额之后,伴随着车辆消费需求的降低,车辆消费借贷保证寿险业务飞速下降,成为有效保障中行车辆消费个贷安全的重要方式,成为车辆消费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最近,随着车贷险时限过半或到期,寿险公司的赔偿率不断上升,不良车贷险不断提高,各寿险公司损失惨烈。车贷险问题早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寿险公司开始停办车贷险,车贷险被寿险公司视为畏途,红火的车贷险一度深陷低潮。同时,全省法庭系统受理的车辆消费借贷及相关的保证寿险协议争端案件也不断上升。因为这类案件类别复杂,牵涉法律关系较差,你们在适用法律的认识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造成各地裁决结果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施行的严厉性、公正性和效率。因而,有必要对车贷险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做一定的解读:

1、车贷险属于履约保证寿险

履约保证寿险是指寿险公司向履约保证寿险的获益人(即债务人,这儿专指中行)承诺,倘若被寿险人(即债权人,这儿专指借贷人)不依照协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寿险公司承当赔付责任的一种寿险方式。

车贷险协议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包括寿险人、被寿险人、投保人。寿险人是指经营车贷险的各家金融机构;被寿险人是指经人民中行批准开设车辆消费借贷业务的商业中行;承保人是指与被寿险人签署《汽车消费借贷协议》或《分期付款买车协议》的个人。车贷险寿险赔付针对的是承保人的债务人即中行的损失,而不是对承保人即借贷人的损失;车贷险以买车借贷人的还贷声誉保证为前提,虽然,车贷险属于履约保证寿险的一种。

2、车贷险是一种财产寿险

财产寿险,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寿险标的的寿险。车贷险具备财产寿险的性质,首先它不具备人身性,换句话说,车贷险并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寿险标的。再者财产寿险以赔款被寿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苛贯彻损害弥补原则。无损失即无寿险,寿险车祸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经济上还能估算价值,否则,寿险的补偿将难以实现。在车贷险协议中,发生寿险车祸所形成的损失,就是借贷人不依照借贷协议履行还贷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车贷险是补偿性寿险,且只有借贷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中行财产导致实际损失时,寿险人才承当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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