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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银行个人贷款(银行贷款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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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的是有钱人,真跌了也不会对其生活造成多大影响。可千万不能按揭贷款买房哦,一跌的话是要死人的。

15套房。是全款还是贷贷?是全款,人死了,钱还没用完;是贷款,一月要多少月供?有这个月供,还操那么多的心?

人死了银行个人贷款(银行贷款人死亡)

斌先生房产观

#房地产 你们怎么看#房产 #桂林房产 #法拍房 #买房须知

00:28

#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朱某因手头紧向银行贷款了20万,在偿还了5万本息后突然撒手人寰,还钱暂时没了着落。这个亏银行能吃吗?那肯定不能啊。人死为大,但是这个债不能消,这钱还得找人还啊,于是银行把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给告了。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四个被告也是鬼精啊,辩称朱某只有债务没得遗产,就是有也放弃,不要了。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老朱就得还款和其他费用。因老朱走得太突然,没来及交代身后事,四被告作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本息及相关费用。

【@韩林桂律师说法】

一、 老朱走后,没有遗嘱,那遗产怎么个分配法?

这个民法典有规定,对于遗产的分配原则就是: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遗嘱嘛,大家都明白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个人资产或者社会事务的进行的处理行为,并在死之后发生效力。这个是个人意志的体现,法律优先尊重和认可。法定继承就更简单了,就是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存在的,只在第一顺序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继承。只有第一顺序不存在了,才执行第二顺序。

二、银行的诉讼合理吗?

这是合理的。这个民法典也有规定的,分割遗产也得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这里法律的意思很明显了,不能只拿好处,不担责任啊。不然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整?

那银行的起诉就很合伙逻辑了,根据上述规定,人死不能偿债,只能找继承人,谁继承了遗产,谁就得偿还债务。又无遗嘱,走法定继承找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逻辑完美。

三、 四被告的辩解合理吗?

四个被告也不非等闲之辈啊,肯定研究过啊。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继承遗产就得承担债务,但是后边还有句话: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四个被告的辩解逻辑也没错。要不说这四大佬也是鬼精鬼精的。

四、 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法院心想啊:原告也有理,被告也有理啊,那我咋办?不得不说,法院还真是老油条,我先来个举证责任倒置把事推给被告,再给你搞一个遗产管理,最后写一个模糊的判决。完活。

先说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既然银行要求被告承担偿还义务,那么银行负责举证老朱有遗产。你让被告举证老朱没遗产,呵呵哒…

再说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民法典也有规定,就是说在人死后到遗产分配前暂时管理遗产的人,一般来说得找个执行人,没执行人找继承人,没继承人找村委会街道。法院这里说的就是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那就得找村委会,但是还没移交,就你们几个继承人管理吧。

最后说判决,法院的逻辑也很完美。按照被告的逻辑,没继承就不偿债,这个法院没辙。但是法院认为,放弃继承不代表没遗产。因为你被告证明不了没遗产,所以就得用将来出现的遗产偿债。又因为这些或有的遗产没移交民政部门(都没找到遗产移交个寂寞),所以你们几个被告负责用管理的遗产偿债。没毛病。这里还有一层深意,那就是法院担心被告故意隐瞒遗产逃避债务,所以还是把偿债的责任推给了被告,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法院也是用心良苦。

只是这一招法院是没毛病了,就是苦了银行和执行局,他们怎么个执行法?跑不了还得继续找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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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人士的表达必须科学规范,不是故弄玄虚,而是能简单易懂的表达都不够准确,这就是为什么既易懂又准确的科普工作并不容易。我身份不同,可以随便说:所谓自限,就是病毒本身是可以被人体清除的,哪怕不用药,也可以清除,很多人就是这样自愈的,和病毒感冒一样;但在清除之前,它会对器官造成伤害,你能不能挺过伤害、然后自我修复,这就因人而异了,有人没事,有人OVER,看自己身体条件了。这有点像啥呢?打个比方,贷款买房会死人吗?贷款本身没问题,按照周期还上就可以了,很多人都还上了,啥事没有;但是还款期间,比如给你自己的资金链造成压力,如果你挺不过去,资金链断裂,不但房子被法拍了,你还得继续偿还不足部分,有人扛不住跳楼了。所以,贷款会死人吗?这个因人而异。这么说能明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