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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 太原城管跪压货车司机头部 官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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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11月21日,山西太原,一群城管因扣车问题,与一名车主发生冲突,随后一群城管工作人员一拥而上,强行将车主按倒在地上,其中一人还用腿压在已经倒在地上车主的头上。当地城管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核查,其中可能有误会!”

当事人王先生称,事发时他在正常拉货,随后一名城管工作人员上前称要把王先生的货车给扣了,当时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拉了一下这位声称要扣车的城管队员,随后货车车主王先生的司机,就关上车门准备倒车。

可后来又出来一名城管说不能倒车,并让其同事用城管的执法车辆将这辆货车围起来。王先生见状立即上前阻止。可不曾想,就在此时,现场多名城管工作人员一拥而上,强行将王先生按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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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城管在暴力对待王先生时,其中一名城管用手指着视频拍摄者,警告其不许拍视频。随后王先生被众人强行按倒在地上,王先生倒地时其中一名手臂上戴着红袖章的城管工作人员用单腿跪在王先生的头部。

王先生报警求助后,公安民警迅速出警处置。目前,当地主管部门表示,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事后当地城管工作人员回应称,“事出有因,正在了解情况,可能会有误会!”

1、有网友表示,看到戴着红袖章的工作人员用单腿跪在王先生的头部时,实在太过分了,必须严惩!

也有网友质疑,城管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权力扣车?

还有网友表示,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没有任何问题,但前提是其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执法,千万不能暴力执法。

2、那么城管到底有没有权力扣车呢?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8条规定,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包括环境交通管理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说,城管部门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确实是有执法权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换而言之,只有司机不在场或者司机拒绝驶离的情况下,城管才能强制执行。但车主王先生及其司机就在现场,且准备倒车驶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6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城管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放行,而不应该用城管的车将其围住,从而造成更加严重堵塞交通的局面。

3、从执法程序上讲,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5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换而言之,即便王先生及其司机的行为违法了,城管作为执法单位,也应当按照上述法规定,予以执法,否则会因其执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执法程序违法。

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警方认定用单腿跪在王先生头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那么就应当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强调一点,如果警方认定参与其中的人,属于共同违法当事人,那么视频中的城管工作人员有一个算一个,都必须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不会因其是城管工作人员而例外,也不能例外!

最后,不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还是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民法都将视为过错行为。因此,造成王先生身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予以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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