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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贷款转银行(房产贷款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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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比我惨?

房产贷款转银行(房产贷款转移)

2020年底买的房子,

买的16楼三室一厅两卫,

面积109平,

买的时候花了300多万,

买的时候房价18000元一平,

银行利率当时是6.14,

首付交了65万,

贷款137万,

30年还清,

要还300万,

每月还房贷8358,

现在我那个小区,

房价降到了14000,

现在银行利率下降到了3.9,

前后一算,

两年时间不到,

首付款直接跌没了,

这是我辛辛苦苦打工几年,

省吃俭用攒下来的,

就这样没了,

你说惨不惨?

在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情况,贷款买房就为银行打工

美伦生活家

贷款买房,你赚了还是银行赚了?过来人告诉你,千万不要贷款买房,压力实在是太大了,顶不住啊! 在惠州买了一套房,每平方1.2万,总房价162万,首付50万,贷款112万,利率5.396,每月还款6282.16 元,30年算上利息共还226.1万,简单地说就是贷款额度的一倍,维修基金8000多,物业费一年大概2500左右。 这都还没有买车位,一个车位10万,还不给讲价。 买的还是毛坯房,等交房了,做最简单的装修,预计都要20万,没有这个数估计都无法入住,现在买房真的是太难了。 自从买了房,生活大不如从前啊,不敢出去玩,不敢奢侈消费,不敢生病,不敢请假,每个月辛辛苦苦的工作,到头来都贡献给了银行。为了一个房子,真的不容易, 每个月为了能按时还房贷,休息的时候还想着要做兼职挣钱,生活质量更是直线下降,有时候还为了这个房子睡不着觉,每天都感觉是为了这个房子在奋斗,现在房子还空着,也没有多余的钱去装修,都不知道怎么弄。大家买了房子后觉得压力大吗?

严重要求取消预售,只许卖现房,开发商可质压房子向银行贷款建房,房子建好后再卖给购房者

蚂蚁说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钱是打给开发商的,凭什么要我还!”福建福安,一女子用多年的积蓄,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谁曾想到,没过多久她买的楼盘就停工成了烂尾楼,而且一直没有复工的迹象,还了两年房贷后,女子终于忍不可忍,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不还房贷。 这套房子是陈女士结婚后,和丈夫一起买的新房,购买时间是2014年5月,首付21万余元,贷款了44万,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是两年后,2016年9月30日。 当时烂尾的楼盘还比较少,陈女士根本没有想过,自己买的房子会烂尾,结果呢?还没到交房时间,楼盘就突然停止施工。最开始,陈女士还抱着希望,觉得开发商会想办法解决,恢复施工,但事实证明,陈女士错了,直到她到法院去起诉,涉案楼盘都没有复工。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只要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超过三个月,陈女士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结果不出所料,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注意,陈女士买房子时,除了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和银行签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法院在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也一并判决解除了按揭合同和抵押合同。 对于解除购房合同一事,开发商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发放的贷款,应该由开发商一方还,还是由开发商和陈女士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有不同看法。 银行表示,陈女士买房子时和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签了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解除后,王某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对于解除合同后,银行还要自己继续还贷一事,陈女士不服,当即表示不同意,贷款是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上的,又没给我,凭什么要我继续还房贷? 从法律上讲,陈女士要不要继续还房贷呢?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通俗地讲,就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的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无法返还就赔偿对方损失。 对此,陈女士、开发商和银行三方都没有异议,合同解除了,应该退还嘛,问题是,应该由谁来还呢? 开发商两手一摊,银行你别看我,我愿意还钱,但关键是我现在没钱,于是银行把目光锁定在陈女士身上。 陈女士不同意继续还贷,并拿出了商品房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陈女士认为,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贷款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退还收受的购房贷款。 但是,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说法也有道理,借款合同上写的是银行和陈女士的名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解除后,陈女士也要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法在审过的类似案例中表示,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求购房人归还贷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明显不合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终,最高法以违反公平原则,判了银行败诉,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回归到本案,本案的一审、二审都支持购房人的诉讼请求,但银行不服,又申请了再审。 最后,再审法院审查后,让银行失望了,因为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没有问题,按揭合同解除后,应该由开发商还款,购房人不用继续还贷!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 头条热榜 #头号周刊# #福建# #楼盘逾期未交付 法院支持业主不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