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故城,陈大爷在银行存了38000元,24年后陈大爷去取钱,银行称已经改建,你去农村信用社取,来到信用社之后被告知底账找不到了,让陈大爷去银行要,陈大爷觉得两家银行在“踢皮球”,于是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
90年代的时候,陈先生将自己18000元的积蓄存进了当地一家银行,约定的利率是10.98%,几个月之后,陈大爷又把20000元存进了这家银行,利率为9.15%。
随后陈先生就忙别的事情了,由于自己也不缺钱花,所以就一直没有将这笔钱取出来,24年后,陈大爷上了年纪,想起了还有这笔存款,于是便跑到银行去取钱,银行表示,当时已经完成改建,你要去农村信用社取。
于是陈大爷就来到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拿过了陈大爷的存单后,确认了存单是真实无误的,只不过由于年代久远,当事的底账已经找不到了,于是就拒绝了陈大爷取现的要求,让陈大爷去银行问问。
反反复复跑了多次之后,陈大爷的耐心彻底被磨没了,愤怒至极的陈大爷将农村信用社以及银行一起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信用社表示,经我方核查这张存单时,发现隶属银行管理,当时并入农村信用社时,由于接管时交接资料的不健全无法核实存款的归属是否由我们承担。
银行表示,陈大爷存款时的机构不是我方的附属或下设机构,我方未承继该信用部的债权债务,不应承担给付原告存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陈大爷的这笔钱还能通过诉讼索要回来吗?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大爷当时存款时,该存款机构属银行管理,但是此后经过改建,与银行脱钩,重新组建为信用社,根据历史文件,也能够看出农村信用社最终承接了存款机构的财产以及客户的存款。
且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陈某对涉案两张存单款项已支取,故应由被告农村信用社支付原告存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案中,陈大爷和存款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当陈大爷将钱存入了银行,银行不仅具有保管的义务,而且在到期之后,应当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储户取现。
当银行以找不到底账或者分立为由拒绝支付的,那么就要看分立之后由哪一方承接了债权债务的,因此来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上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即便公司合并分立的,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并不是说经过变更之后,原先的债权债务就不存在了。
二十多年前的底账想要找到确实不容易,如果因为保管不善丢失了底账,那么储户这笔钱当年有没有取出来也充满了疑问,不过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实这些钱早已经取了出来,否则的话,就按照储户手上的存单为依据。
来源:故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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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的房产价格卖出了新低!
我朋友五十三万块钱买的房子,卖了六十三万,朋友却说他没有赚钱,还亏了几万块钱,我说这不明摆着赚了十万块钱吗?朋友就跟我算了一笔账,这一算还真是亏了,怎么回事呢?
朋友是2014年花了五十三万买了一套110平方的商品房,想着买这套房子,一个是投资,二了也是自己住一住,一举两得,但是到了今年,因为疫情,经济比较紧张,所以就打算把这套房子卖掉,然后就挂在中介把这套房子卖掉了,卖了六十三万,我说你五十三万买的对吧,你卖了六十三万,这不赚了十万块钱吗?而且你自己还住了两三年。
但是我朋友跟我说,他不但没赚钱,还亏了好几万块钱,我让他算给我看,他就给我算了一笔账,他买这套房子首付款30%,也就是当时付了将近十八万块钱的首付款,剩下的三十五万是银行贷款按揭。每个月还两千一百块钱左右,还到今年为止,刚好还了七年了,一个月还两千一,那么算下来七年就是十七万六千块,等于说他还银行还了十七万六,但是呢,还贷款的那个银行卡账单上,还欠三十三万没有还。
那么首付款十八万,加上七年还的十七万六,另还欠银行三十三万,共六十八万七,他房子才卖了六十三万,相当于他七年只还了两万的本金,十五万六都还了银行的利息了,算下来他的确是亏了,而且当初拿房子时维修基金,燃气安装,还有契税等各种费用又花了两万多,房子装修也花了七万多,并且房子挂在中介卖,人家还收了一万五的中介费,七七八八算下来其实亏了十五六万。
我说你这房子投资的好,投资七年,然后卖的时候还亏了,所以说这个买房投资啊,也不一定全是赚钱的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