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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流水余额少(银行卡流水少可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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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钱早被银行当福利了[捂脸]//@张晓磊:广东广州,大爷搬家时找到一本20多年前的存折,发现有11万多存在银行里忘记了!于是他满心欢喜地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已被“销户”,不能取钱!大爷说自己从未销过户,但和银行沟通未果,无奈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1996年说起,陈伯在银行办了一本存折,先后往里面存入116703元,而最后一笔是在1999年年底存入2.6万元,此后陈伯就没在动过这本存折!时间久了,还把存折的事情忘记了! 2016年,陈伯搬家时,无意中看到了这本存折,这才想起自己还有这么多钱在银行,于是去银行取钱,但却被告知该账户注销,无法取款!(来源:华声在线) 陈伯听后一脸懵,他问是谁挂失的,能否拿出挂失的证据? 但银行表示不能提供,反正系统里显示,该存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挂失销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 于是陈伯质疑销户了为什么存折还在自己手上? 银行辩称,是陈伯先挂失后销户,所以存折原件还在陈伯手中,但他们的系统已经查不到陈伯的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和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光凭存折的流水,来证明余额还有116703元! 无奈之下,陈伯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116703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证明存折上的钱已经被取走销户!以及解释存折销户前的余额为什么是703元? 但银行方辩称,2000年的时候,对银行系统数据进行了数据升级和移植,陈伯的账户当时可能已经销户,所以没有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 其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所以现在不能提供该存折完整的流水记录! 然后,卡折合一以后,存折上记载的余额根据规定,要以本行账目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伯手上的的存折可以证明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不存在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账户是谁挂失的,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和证据可以证明! 另外,虽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 其次,银行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和义务保存好客户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升级和移植数据为由,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其实,陈伯之所以能赢官司,是因为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现在陈伯提供了存折证明上面有11万多,但银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账户被谁销户,这笔钱是怎么被取走,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11万都能忘了20年?是正常人么?感觉银行吃了哑巴亏,有可能陈伯当时找不到存折,就挂失用卡把钱取出来了!现在又翻出来就去银行试试运气,没想到银行没有流水记录了,这下银行说不清楚了! 也有网友说,如果现在是陈伯欠银行10万,银行会把他账户销户掉吗?所以银行自身没有尽到保管账户数据的义务,那赔偿没毛病! 还有网友说,这是10万陈伯才会追究,如果是五百一千的,很多人怕麻烦就懒得打官司了!而且有些父母去世拿存折也不让取钱的,要证明父子关系!那这些取不走的钱。都进了谁的口袋?便宜了谁? 我觉得,银行要拥有公信力,就要勇于为内部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承担责任,自身有过错还让储户担责,明显不利于银行的口碑,与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那么, 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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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广东广州,大爷搬家时找到一本20多年前的存折,发现有11万多存在银行里忘记了!于是他满心欢喜地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已被“销户”,不能取钱!大爷说自己从未销过户,但和银行沟通未果,无奈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1996年说起,陈伯在银行办了一本存折,先后往里面存入116703元,而最后一笔是在1999年年底存入2.6万元,此后陈伯就没在动过这本存折!时间久了,还把存折的事情忘记了! 2016年,陈伯搬家时,无意中看到了这本存折,这才想起自己还有这么多钱在银行,于是去银行取钱,但却被告知该账户注销,无法取款!(来源:华声在线) 陈伯听后一脸懵,他问是谁挂失的,能否拿出挂失的证据? 但银行表示不能提供,反正系统里显示,该存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挂失销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 于是陈伯质疑销户了为什么存折还在自己手上? 银行辩称,是陈伯先挂失后销户,所以存折原件还在陈伯手中,但他们的系统已经查不到陈伯的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和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光凭存折的流水,来证明余额还有116703元! 无奈之下,陈伯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116703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证明存折上的钱已经被取走销户!以及解释存折销户前的余额为什么是703元? 但银行方辩称,2000年的时候,对银行系统数据进行了数据升级和移植,陈伯的账户当时可能已经销户,所以没有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 其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所以现在不能提供该存折完整的流水记录! 然后,卡折合一以后,存折上记载的余额根据规定,要以本行账目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伯手上的的存折可以证明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不存在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账户是谁挂失的,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和证据可以证明! 另外,虽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 其次,银行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和义务保存好客户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升级和移植数据为由,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其实,陈伯之所以能赢官司,是因为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现在陈伯提供了存折证明上面有11万多,但银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账户被谁销户,这笔钱是怎么被取走,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11万都能忘了20年?是正常人么?感觉银行吃了哑巴亏,有可能陈伯当时找不到存折,就挂失用卡把钱取出来了!现在又翻出来就去银行试试运气,没想到银行没有流水记录了,这下银行说不清楚了! 也有网友说,如果现在是陈伯欠银行10万,银行会把他账户销户掉吗?所以银行自身没有尽到保管账户数据的义务,那赔偿没毛病! 还有网友说,这是10万陈伯才会追究,如果是五百一千的,很多人怕麻烦就懒得打官司了!而且有些父母去世拿存折也不让取钱的,要证明父子关系!那这些取不走的钱。都进了谁的口袋?便宜了谁? 我觉得,银行要拥有公信力,就要勇于为内部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承担责任,自身有过错还让储户担责,明显不利于银行的口碑,与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那么, 你对此事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