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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分割纠纷(银行贷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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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孩子都不是我的,凭什么我还要补偿她16万?” 安徽合肥,发生了一件极具争议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合肥头条# #合肥生活#

银行贷款分割纠纷(银行贷款合同纠纷)

张先生和李花系奉子成婚。为了让儿子有个“自己的家”,张先生的父母便拿出钱交了首付,为他们按揭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

结婚后,张先生在外工作,房贷由张先生一人归还,李花在家做全职太太。这样的家庭,如不出意外,应当还是幸福美满。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确实让人大跌眼镜!

先是6年后李花怀上了二胎,但她明确告诉张先生,孩子不是张先生的,她出轨了!而出轨的原因很简单,张先生生理缺陷,不能尽丈夫的义务!不仅如此,张先生还有很多不良的性癖好,还经常家暴。李花不堪忍受,要尽快结束这段婚姻。

张先生也还冷静,二人协议离了婚,儿子归张先生抚养,李花不承担抚养费,婚房归张先生所有。

后来,当张先生在咨询户口迁移事项时,无意之中去作了亲子鉴定,原来大儿子也与他没有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这一下张先生不淡定了,他一纸诉状将李花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花返还孩子都抚养费1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这下李花也不干了,我当初并不知道儿子不是你的,你抚养儿子,我才没要房子,现在你说儿子你不养了,那房子得重新分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既然儿子不是张先生的,张先生将抚养权交还给李花,不仅不用承担今后的抚养费,张先生要求退还已支出的抚养费的请求也应当得到支持。但是,当时李花不要房子的前提条件是孩子归张先生抚养,李花不承担抚养费。现在孩子不用张先生抚养了,当年财产分割时的情势就发生了变化,如果不重新分割必然造成新的不公,因此房产应当重新分割。结合李花存在较大过错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花分得可分割部分的30%。扣除还需要归还的银行贷款45万元后,张先生还应当支付李花房屋分割款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左思右想都没想明白,他满怀期待地提起了上诉,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真是一波三折啊。本案之所以让人屡屡大跌眼镜,可能与一些错误的法律认识有关。

1.女子犯错只能净身出户。在男权社会,女子是不能犯错的,否则会受到严厉的责罚,在近代社会,女子犯错很多时候只能净身出户,或回到娘家,或远走他乡,结局往往是很凄惨的。到了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女子犯错可能更多的受到舆论的谴责,但大多数人还是会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这就给一些人造成错觉:认为女子犯错依然只能净身出户,这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是大相径庭的。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婚内出轨,并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不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因李花出轨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法院并没有支持。

2.“全职太太”全由男子养活的。本案中,张先生主外,李花主内,这只是家庭分工的不同,并不存在谁养活谁的问题。张先生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供房贷亦属于夫妻共同支出,即使是哪一方的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归某方个人所有。本案中,张先生父母在婚前为双方按揭购买的房屋,虽然只是张先生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作对张先生个人的赠与。但是房产证加上了李花的名字,张先生父母并没有持反对意见,是否可以视为张先生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呢?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这个对双方的赠与需要“明示”,默许不等于明示,这是本案存疑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果把首付款(20%或30%)视作是父母对张先生个人的赠与,则本案并未对李花的过错予以裁量,如果把首付款算作对双方的赠与,则本案对李花来说是公平的,但对张先生父母未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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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凭借条讨要15万“分手费”被法院驳回

法院: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的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

2019-08-13 09:1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娟娟 顾建兵

李某在与昔日同居情人王女士分手时写下15万元借条,待王女士向其讨要钱款时却翻脸不认,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分手费”的官司。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王女士系情人关系。双方相处同居期间,李某承包工程,王女士则在工地上买菜、做饭,介绍老乡去李某的工地打工。后双方分手,李某向王女士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王女士同时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双方今后互不干涉。

然而,当王女士拿着借条再次出现在李某面前向其索要15万元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王女士称,自己与李某合伙分包工程,借条上的15万元是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的借款。李某却对昔日情人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并没有所谓合作承包工程或者借款的事实,该借条上的15万元实际上是两人分手时其承诺支付的“分手费”。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的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且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也无法证明王女士陈述的合伙利润分配款转为借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被告欠其15万元的事实难以认定,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这是一个典型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2020年的时候,上海的一对夫妻小丽和阿强由于婚姻关系破裂离婚,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元的房产时,阿强最终只分得两万八千块钱。

原因是当年夫妻购置房子的总价170万元,其中首付100万元是小丽的母亲拿的,剩下70余万元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在办理房产证时夫妻二人选择了按份共有,女方小丽占比为99%。而阿强只占1%。

对于房产的分割,一审法院认为,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是严重不符的,小丽应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而小丽则认为,在当初办理房产证时就是按比例拥有产权,并且作为成年人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不存在有任何问题,小丽不服上诉,二审中阿强辩称当时占1%的份额只为“安抚丈母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小丽支付仅需要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在这个离婚房产分割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办理不动产证的过程中,一定要了解自己在房屋当中的占比,因为如果没有选择按比例分配,一般默认的就是夫妻共同产权,各占比50%,如果在买房子之前没有进行进行公证,双方老人出的首付全是赠送给子女。

所以在买房子之前我们不光要考虑清楚房子的税费问题,还要考虑夫妻的未来,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提前要知道的,推荐给大家一套房产套装书,这套书总共五本书,第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所有内容,第二本是法律常识一本全,在生活遇到法律纠纷时,我们能够很快知道自己和对方的法律责任。链接就在下方#夫妻# #离婚# #房产#

五本书守护婚姻中财产

周小川:住房贷款是收入再分配金融工具!

近日,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谈到了当下备受关注的收入分配话题。

在他看来,除了国家收税方面所体现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之外,住房贷款可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具有再分配功能的金融工具业务。

而这也意味着,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住房贷款的收紧将会是趋于常态化。

考虑到很多刚需阶层希望放开住房贷款,降低利率的焦灼心情,但此刻一旦放开势必会引发炒房客的蜂拥入场,届时住房贷款的收入分配功能将失去作用。

所以大家要明确一点:收紧贷款是为了抑制楼市的进一步发展,从而稳住楼市,实现平稳过渡!

离婚诉讼中的“余额”和“流水”的认定

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对方的银行卡余额(原则上也包括魏鑫,支服抱的余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点基本没有争议。

至于对方的银行流水,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决。

第一种法官: 一旦诉讼的一方有大额支出,且无法说明具体情况,法院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分配,或者更甚至认定为恶意转让财产。这里所谓的大额支出基本在50000元以上,而且转出时间距离离婚诉讼的时间越近越好。

第二种法官: 由于夫妻关系比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的关系更为复杂,所以针对有大量大额支出流水的情况,某些法官会消极对待调查银行流水的申请,自己补脑吧,或者只处理余额,找理由不处理银行流水的支出,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一般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不要把所有不合理的大量的大额的流水支出都拿出来为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增加法官的负担,一定学会抓大放小。针对我此次整理的银行流水情况,目前共整理出来150余笔50000元以上的支出流水,但是我建议这位粉丝只针对三个人的转账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对这三个人的相关流水支出已经远远超过正常的家庭生活支出,尤其其中一人为“三”,两年内转账到其账户的金钱达200万以上。

第三种法官:针对大量大额银行流水,法官可能在离婚离婚案件上不予处理,让当事人另行就其他的法律关系起诉,例如原配起诉“三”。

综上所述,我的建议是,一旦确认法官后,一定要查阅审理此案的法官在过往审理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本法院其他法官审理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本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相关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从而对本案的未来判决有一个简单的预判。

在离婚案件中,一定提出大额大量流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但不要太多,挑重点争取法官的支持),一旦法院不予认定,上诉或者起诉他人,不要放弃。但最重要的是,提前作好财产保全,这样最后胜诉,判决才能兑现为金钱!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赌博借款还是民间借贷?关键看举证!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我国赌博不但有违公序良俗,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因赌债产生的借条、欠条无效,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但如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资而出借款项,仍应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礼与被告孙某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案件后,承办案件法官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及开庭传票,并联系被告征询调解意愿。被告称其收到开庭传票,但称其长年不在格尔木,其返回格尔木后到法院应诉。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开庭临近之际,承办法官再次联系被告,被告称其刚回到格尔木,因其身体原因在家休息,承办法官征求其意见是否同意巡回审判,被告同意并告知承办法官其租赁的住房地址。近日,案件承办法官通知原告一起前往格尔木市南郊的被告租赁住房对该案进行审理。经询,原告张某礼称其2017年期间从事彩票店经营,被告孙某党到原告经营的彩票店买彩票与原告结识成为朋友关系,2017年12月20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25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虽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出借的资金是赌资,可以不予偿还,原告不予认可称其不知道被告借款用途。由于双方对借款各持己见,承办案件法官询问被告,原告向其出借资金时是否知道是赌资,同时有无证据证实原告知晓其借款用于赌博,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因此,根据该案的实情,承办法官从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层面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向被告进行普法,使被告知晓了对自己反驳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经过法官的讲解,被告明白了举证的重要性及不能证实自己所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讲解及调解,被告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原告也考虑到双方的朋友关系,加之考虑被告目前租住房屋生活困难,同意给予被告一定时间还款,最终双方就还款及还款期限达成调解意见。

法官普法:借款人直接因赌博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还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对该借款不予保护。如借款人在借款时虚构借款理由,出借人出借款项后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而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于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情,或无证据证实出借人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人仍应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周小川:住房贷款是重要的再分配工具。不贷款买房就没法参与再分配。

⭐问题

判决分割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给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如何分割?

⭐案例

王先生与张阿姨是再婚。张阿姨再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至今尚未付清。离婚诉讼中,张阿姨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王先生表示同意,但要求享受婚后5年房屋上涨带来的收益。张阿姨认为房屋是自己的,上涨的收益与王先生无关。

⭐判断

王先生能否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为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