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严重侵犯我的隐私!”甘肃庆阳,肖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肖先生是一名公职人员,一天,突然在某报纸上看到自己的名字、个人信息、贷款信息等,非常吃惊!这不是侵犯个人隐私吗?几经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停止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万万没想到,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来,肖先生自2013年便在某银行贷款,信用良好。但2019年因各种原因贷款没有及时还清,银行便在未经口头或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将肖先生的个人信息、贷款发放日、到期日、结欠本金等情况登报曝光。而与肖先生同时被银行曝光的还有另外21名公职人员。
肖某等人认为,自己是公职人员,以这种方式登报,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极大降低。而且现行的法律也没有授权银行未经法律程序直接披露贷款人个人信息。肖某还清银行贷款,与银行交涉无果后。
欠银行贷款经多次催缴拒不归还的,正常程序下,银行一般会征收违约金、罚息、降低其个人征信。如果贷款人仍未归还,银行一般就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本案中,银行在催缴无果后,直接将欠款人的身份信息登报曝光。而且一连20多名公职人员,连工作单位都曝光的一清二楚。这20几名公职人员在当地一下就火了,确实影响生活。
银行这事儿做得是有点儿不地道,但银行曝光欠款人信息的行为到底违法吗?肖先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商业银行对债务人信息进行公示,必须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未起诉便将其信息公示违反法定程序。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法院等公权力机关,银行并不在此内。
但银行曝光肖先生等欠款人信息,依据的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基于这条约定,银行认为肖先生已经授权许可通过公开方式催缴欠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14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也就是说,银行对肖先生信息予以曝光,应当使肖先生充分知情。但本案中银行在未口头提示,书面明示的情况下便直接对肖先生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示,这一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另外,银行的这一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银行应当对即将采取的行为予以明示,银行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其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格式条款应属于无效。
银行以此方式曝光肖先生等欠款人固然不合适,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然合同约定的清清楚楚,就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无论是公职人员也好,普通百姓也罢,诚实守信是基本原则。
对此,您认为银行曝光贷款人信息违法吗?欢迎留言、转发!#庆阳头条# #庆阳# #普法行动# #公职人员贷款逾期被银行曝光私人信息#
————————————————————关注@马玉珍律师,闲看故事品人生,多学法律少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