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贷款要填什么承诺书吗?
最高院:无法举证导致对6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个举证确实有点难!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常贵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2018年6月29日,保证人常贵向债权人农商行麦积山东路支行出具《承诺书》,载明常贵充分知晓富民公司借款展期及借款用途系借新还旧的事宜,常贵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至本笔贷款还清为止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另备注:该承诺为有条件承诺,如该承诺书登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本承诺自然无效。
但法院认为:
1.常贵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承诺书》签字,农商行麦积山东路支行在保证期间内诉请常贵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常贵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规章,农商行麦积山东路支行是否存在违反该规章的情形与常贵的承诺是否有效并无关联。
3.对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常贵应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撤销。在合同未撤销前,该合同又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可其效力。综上,原审判决依据生效的保证合同判决保证人常贵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常贵该项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4.常贵在《承诺书》中声明如该承诺书登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该《承诺书》自然失效,故该《承诺书》所附条件系解除条件。常贵作为主张该条件成就的一方,应当就解除条件的成就提交证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常贵该项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2020)甘民终705号
100个金融疑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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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台词:抱歉,我们之前考虑不周[捂脸]
1、将不到1天的递交资料认筹时间延长到3天。
2、诚意金打入开发商账户(200万)改为指定银行冻结(350万)。
3、取消部分线上资料门槛(资金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
4、取消规定:当天未取得贷款承诺函会没收定金。
5、公平对待一次性付款客户和按揭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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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王女士将1138万元存入银行,去取款的时候才发现钱全部被银行给划扣了。但是王女士接下来的这一番操作,可谓是教科书般的,不仅没有给自己挽回损失,反而损失更大。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经朋友介绍,王女士得知银行的存款利率较高,于是陆续的将1,138万元存入银行。两年后存款到期,王女士准备去银行把这笔钱取出来,可是没想到自己的钱却被银行无故的给划扣了。
多次与银行协商,但都没有结果,于是王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王女士认为:
自己在2015年的时候在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并且陆续存入1138万元,这就表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存款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侵害的义务。
王女士认为银行在2015年的12月31日和2016年的7月21日,在没有任何前提下,分别将自己账户中的存款及利息11803万元划扣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立即返还储蓄存款1180.335万元及其利息,案件的受理费也由银行承担。
银行辩称:
王女士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银行划扣王女士存款是有事实依据的。银行之所以从王女士账户中将存款划扣,是因为王女士曾经为张某贷款490万元白某贷款1,280万元提供存单质保,而这两个人都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从王女士账户中划扣存款是基于王女士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以及王女士签订的承诺函才实施的,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
银行方面拿出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以及《质押合同》《承诺书》《质押核实书》和《同意质押函》4份文件。
拟证明,在2015年6月30日张某向银行贷款490万元,王某为该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第2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付息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汇率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第6条约定当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银行有权实现质权。《承诺函》第3条,授权银行扣收王某追加出质的质押物。同理对白某的质押。
银行还拿出《个人贷款逾期客户欠款明细》《人民币质押款项处分通知书》《扣划申请》,以此来证明张某未偿还银行的本息,因此银行依据将王某签订的的《质押合同划》扣了账户中的存款。
对此王女士提出质疑:
王女士认为出借银行与划扣存款的银行不同。而且认为出借款项的时间是2015年的6月30日至2015年的8月14日王某质押的上诉财产,出质时间体现为2015年的12月29日,也就是在借款,已经逾期未归还4个月之后才办理相关质押手续,明显该质押手续及承诺手续是后续补办的。
由此王女士认为,应该是在借款之前或者是借款之中双方才能达成质押手续,而现有的质押手续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并且王女士还表示质押手续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隐瞒事实,欺骗自己才签订的,应该不予采信。
王女士对此还是质疑:
对于银行拿出的这5份材料,王女士和前面反对的一样。王女士还表示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在深夜1点找到自己,以银行要检查要补办手续为由,银行工作人员采用欺诈行为骗取自己的签名,才有了这些质押手续。
而且王女士还认为,白某的900余万元是在2015年12月30日划扣的,结合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质押合同签署的日期是2015年的12月29日。如果王某在承诺书上签字,未逾期的借款提供质押及还款承诺次日银行就该笔款项强行划走,是不符合常理的。
而且王女士还表示,自己也不可能将已经逾期未归还的贷款,用自己的存款帮不认识的人质押,更不可能自己会同意用自己的存款给这些不认识的人偿还逾期贷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王女士确实向张某和白某对银行的借款签订了质押合同。
白某和张某确实借款到期未还,还产生逾期和欠息以及付息,根据质押合同,银行直接扣划了王某账户中的资金。
法院认为涉案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承诺书》以及质押合同所涉及的物质是真实有效的。由于出资人王某与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及《承诺书》,在里面约定了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偿还贷款时,银行可扣收王某出质的质押物。
张某在质押合同和承诺书中都已签字确认,这样的约定等同于王某事先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银行的抵消权,即银行在债权未收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利将担保人王某质押在银行的存单用于清偿债权。
银行行使质权,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有合同依据。因此银行将王某质押的存单兑付清偿债权的方式,是不构成侵权的。
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承担案件受理费,92620.11元。
王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92620.11元,也由王女士承担。
王女士还是不服,于是提出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此,你怎么看?
@10月财经新势力
近日,河南平顶山,身为中学老师的李女士想给孩子买套房,就去银行查征信,可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名下有一笔300万的贷款,是她曾经为邻居担保留下的,现在她已经是“黑户”。李女士听后,感觉天旋地转,自己明明担保10万,怎么会变成300万呢?
这一切都要从3年前说起!2018年的时候,李女士的邻居李先生找到她,说自己家中遭遇困难,爱人和老人生病,经济拮据,需要从银行贷一笔钱,希望李女士帮忙为其担保。李女士开始有些犹豫,怕出意外,可没想到李先生直接把银行信贷部的马主任找了过来。
因为邻居李先生的身份是警员,加上银行的主任也和他一起过来,李女士推辞不过,就答应帮忙了。不过当时李女士也有过纳闷,她不明白为什么贷款可以这么随意,都不用自己去银行。而且马主任直接给了她一份空白的担保承诺书,让她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就好了。
签好字后,李先生向李女士表示,只要6个月的时间就好了,一切责任有他承担。可现在3年过去,李女士去查征信,才发现当时李先生他们在空白的担保承诺书上填了300万。而且一份贷款6个人担保,有3个人和李女士一样不知情!
让李女士更难理解的是,这个贷款的人她压根不认识。事后她问李先生到底怎么回事?对方只是跟她道歉,但并没有把事情给解决掉。事实上,李先生自己也是担保人之一,实际上的贷款人是李先生的同学郭先生。而讽刺的是,曾经的马主任已经升职成为了农商银行某支行的负责人!真不知道这样的违规贷款,他是怎么升职上去的?
现在李女士房子买不成了,还赔付了违约金,因为这事情,她神经都衰弱了,已经住了半年的医院。现在郭先生还不出钱,包括李女士在内的6个担保人,都被银行起诉了。法院的传票已经寄到李女士手上,要求她3月25日出庭!
这事情真是令人唏嘘,李女士好心帮人担保,却落得如此下场!但是她会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是出于对李先生和马主任他们身份的信任,一个是警员,一个是银行主任,这让她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他们两个人合伙欺骗!至于李先生和马主任有没有从中得到额外的好处,暂时还不得而知,警方还在调查当中!
那么问题来了,李女士在空白的担保书上签字,这份担保书有效吗?
李女士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等于是无限授权了。只要合同上有她的签名和手印,那这份合同就是成立的,李女士大概率是要承担这300万债务的连带责任,然后再向郭先生追偿,但是郭先生有钱还,也就不用被银行起诉了,所以这钱估计李女士是打水漂了。
不过这笔贷款的程序是有问题的,按照正常的程序,是需要担保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拍照的,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去银行签的,没有说去客户家里签的!所以,李女士他们可以尝试以此为突破口,去证明这份贷款不合规!而且从客观上来看,马主任是银行的员工,他违规放贷,银行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
有网友说,我也一样,大舅子把我房子抵押了100万,没钱还,法院把我名下的资产全部冻结了,只能说遇人不淑!
也有网友说,这件事让我想起了一句老话,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面子值不了几个钱!
还有网友说,签字就意味着要付法律责任,随随便便你就能签字吗?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能说你的粗心造成了对自己的伤害!
通过这件事情,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随便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不然就会像李女士这样悲剧!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这社会好多都是熟人骗熟人,有些比陌生人还还可怕,涉及到钱的事情,还是要多加小心!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万科瑧山海# 这操作真“骚”。
深圳哪个银行能当天出贷款承诺函?你要确保自己的资料能一次过,没有半点瑕疵?这不是变相要求全款吗?这是要吓退要按揭付款的客户吗?
万科这缺钱是缺疯了吧?
女子好心出借身份证替别人担保,不成想背了一个300万元大债。河南平顶山,李某向邻居李女士哭诉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向银行贷一笔款来做生意,提出想让李女士帮忙担保贷。李女士很同情李某的遭遇,但没有答应。
几天后,当李某向李女士借身份证的时候,李女士犹豫了一会儿还是给他了。李某便领来当地某银行的人找李女士签担保文件。李某信誓旦旦地表示最多借6个月就可以解除担保,让李女士放心。见李某如此承诺,李女士签了空白的担保承诺书,并摁了手印。
21年6月李女士办理一笔贷款时发现自己名下有300万的担保贷款没有清偿,李女士当场傻了眼,没了主意。
详情请看下面的图文介绍和分析解读,从此案当中可以得到很多的启示。
#故事# #平顶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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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深圳信贷确实管的严,年前有好几个朋友买了新房,最早的有11月交首付的,也有12月中旬交首付款的。贷款承诺函是在年前批了,而且年后房子也完成了网签备案,但是现在4月中旬,11月冻结首付款的也未发放贷款。12月中旬交首付款的目前咨询到的结果仍是排队中,估计最快也要5月才能发放了。几个买房的朋友均是打新,按照这种进度,只要一切属于正常排队,其实对于购房者来说,算是相对比较好的,至少可以晚几个月还月供。但是假如是购买二手房,二手房属于抵押状态交易的,那现在的贷款政策影响则很大了,只要银行一天不放款,垫资赎楼的利息每天都好几千的扣,这无疑是一项巨大成本。按照《民法典》规定,抵押状态房产也可以进行交易,但是目前仍未有细则,如果真的能够实现带抵押过户的话,对于抵押状态的二手房交易,确实也是一件幸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