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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诈骗银行贷款(银行职员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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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是合谋诈骗国家财产,当时几千万相当于现在十亿,主犯就是行长本人

真傻吗?!

银行高管诈骗银行贷款(银行职员骗贷)

评论员刘雪松媒体评论员

3.5亿元被骗,是银行行长太傻太可怜?#银行行长为女儿改分被骗

02:23

银行行长还会被诈骗,真的是闻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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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第一!银行行长被骗3.5亿元,还不敢报案……网友:钱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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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哥嘚啵嘚

太惨了!4840万被转走了!刚刚看到广西南宁一位储户说,在银行存钱,等着核查身份,但是没想到被转走了,这4840万元钱全部被银行高管掉包取走了!

根据这位储户的说法,这七张存单都是银行高管协助办理的,但是没料到拿着存单到柜台窗口取款的时候,被告知这些大额存单都是假的,这样一来,才知道钱都被转走了。

原来,这位银行高管采用了高息的方式来吸引人,承诺给出高额利息,比如这些大额存款利息达到了大概每月3分利息,还有的储户每月利息达到了4.5%,这已经是比银行正常存款利率高了十倍以上了。

但是这样高的利息也没有让储户谨慎起来,而是选择了相信这么高的利息,可能也是因为这位高管当时确实挺牛的。但是没料到,钱存银行就被高管转走取出了,而给储户的存单都是假存单,现在这位女高管被判无期徒刑,但是储户被骗的钱可能就不好办了。

现在来说,去银行存钱,首先,绝不能轻信任何人的高息说法,基本上都是骗子。第二,不在除柜台以外的任何地方办理。银行里面,柜台以外办的可能都不是存款,而大概率是理财,保险等产品,甚至可能遇到骗子。第三,一定要自己去柜台存钱,有摄像头照着,而且有点钞机数着,谁也不可能造假,而且给到手里的存单也肯定是真的。

#银行高管调包转走4840万存款获无期#

刚看到工行南宁分行储户2.5亿储蓄存款不翼而飞的报道,犯罪的银行高管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储户要回存款依然遥遥无期,银行称此事为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无法评判银行该不该赔偿,不过对于银行当前“买存款”的恶习,确实是值得反思。

首先案中的犯罪分子,跟客户说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但需要贷款客户回存存款,由此才引出了存款客户贪图高息来存款的事情。不知道当地银行是不是有这个潜规则,贷款就要回存存款,还打着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名号,这不是明摆着吸借款人的血么?这种规则下大家居然习以为常,说明当地金融环境是多么恶劣。

其次,犯罪分子说贷款客户愿意付高息买存款,那些被骗的客户居然信了,这说明什么?说明买存款在当地是常见的常规操作,大家都不觉得有问题。更有意思的是,犯罪分子提出的存款四个条件,存款人也同意配合,更说明此种违规操作是家常便饭。监管部门难道不知道么?

最后,我想不光是案发地银行,目前“买存款”这种做法在各地银行间都比较普遍。为什么这种违规操作屡查屡犯,而且愈演愈烈?原因在于银行的考核机制,唯业绩论英雄,却不管这个业绩是不是违规换来的。被查到算倒霉,没被查到就升官发财。——小风险大收益,谁不想赌一把?

#工行“又、双、叒”2.5个亿存款没了#

南宁工行,2.5亿存款丢失,谁来赔?

近日,南宁工行2.5亿储户存款不翼而飞是新闻登上了热搜。

该行高管梁建红采取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向储户出具假存款单的手段、骗取储户存款。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于个人犯罪行为,受害者是受高息诱惑,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造成的损失。

那如此认定,是不是银行就撇清了关系,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我看未必,因为梁建红的行为其实是构成了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何谓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有效,就意味着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要由被代理人(银行)承担代理责任。

当然,表见代理成立,要求相对人是善意的,就是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此无过失。

放到南宁工行众多被骗储户而言,他们具有善意应该是能够肯定的,因为梁建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存款手续又是在银行办的,这种情况下,谁能怀疑对方是无权代理,而是个人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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