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仅一天男婴被父亲喂水后呛咳致死#
#我与宪法40年#
“婴儿出生一天,医护人员对家长没有啥嘱咐吗?家长做什么,也不咨询下医护人员……”,河北邢台,发生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事件,有家属发视频宣称新生儿仅仅一天在医院死亡,医院也不管也不承担责任。
不久之后,涉事医院发布通告,男婴父亲为其喂水后呛咳,男婴父亲认为男婴已睡着 ; 10时10分男婴父亲呼叫护士,医生、护士立即到场组织抢救,虽经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新生儿生命,我院对此深感痛心与惋惜。事件发生后,已积极与家属进行沟通解决相关事宜。医院充分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向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将继续保持与家属的密切沟通,积极寻求依法解决该事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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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属和医院各执一词,事情真相究竟如何?可能不能听一面之词,医院是不是推卸责任?男婴父亲是不是真的喂水了?毕竟凡事讲证据
如同很多网友建议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双方争议的最好手段就是请法医介入,进行死亡原因的调查。同时,此时也可以向当地的卫健委申请介入调查,现在又有摄像头,又有各种完备的记录,基本上事情的真相总能被还原!
第一,如果是医院的通报是实情,男婴父亲为其喂水后呛咳致其死亡的,那么家属需要自行担责,跟医院就没有多大关系了。
甚至正如很多网友讨论的,如果有证据表明男婴父亲在此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者大意的,或面临刑事责任,比如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实,在这里我们就需要讨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了,实际上,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搞清楚二者区别之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新生儿刚出生的时候生命很脆弱,呛咳了就不要马上让孩子躺着吧,家长应该抱怀里观察好,刚好在医院,其实是可以救治及时的。
本事件中,如果真如医院通报情况,男婴父亲因为大意在其呛水都过去二十分钟了才发现异常,就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期,男婴的父亲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存在过错。
当然,无论是从社会常识,或者是人伦情理来讲,这位父亲很可能是缺乏相关医学常识,因为新生儿刚出生、作为新手父亲手足无措,才酿成这种惨剧,很难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过失。
第二,如果男婴父亲反映的情况属实,医生护士在新生儿分娩、救治诊断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那么医院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可以看出,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医疗机构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过错情况予以合理认定。
在诊疗活动中,如果患方存在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诊疗的情况,同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只就其过错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医疗机构的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笔者认为,在本事件中大概率医院通报情况属实:事件起因在于男婴父亲为其喂水后呛咳,男婴父亲认为男婴已睡着,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并且,听到男婴父亲的呼救后,医护人员均及时赶到抢救男婴,不存在诊疗不及时的问题。
因此在事件中,医院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本事件教训深刻!为避免这类惨重事件的发生,在孕育一个新生命之前,希望新生爸爸妈妈,以及直系亲属,可以多了解孕育知识,了解婴儿如何科学照顾,如何科学喂养,真心尽到抚养责任。
另外,也希望医护人员可以对新生儿及其家属,多给予关怀和指导,帮助新生儿爸爸妈妈了解更多育儿知识,帮助婴幼儿茁壮成长!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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