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微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一)】做企业的都清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资金方借款时,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到“信用保证保险”,可以说已经成为企业融资过程中必须要过的一道“门槛”,那么首先,我们还是给大家介绍一下“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
一、概念: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借贷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就像我们“民间借贷”,借款人为了能让贷款人放心把钱借给自己,找了一个贷款人信任的担保人担保,这个担保人所做的事情就是“融资性信用保证”,不同的是,现在是保险公司承担了这个角色,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人、义务人等,其中保险人即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的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或称受益人即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权利人(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义务人(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在不同的保险类型下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二、分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承保的借贷关系中融资主体的不同和融资用途及担保方式的不同,都有不同的分类,具体可见图1.
三、主要参与主体及服务内容: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主要参与主体为融资方、资金方、保险人三方,在融资性信用保险模式下,资金方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而在融资性保证保险模式下,融资方为投保人,资金方为被保险人(见图2)。值得一提的是,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将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失的风险转移至保险人;而保证保险中,义务人通过保险人出立保证书从而获得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凭证,风险仅在义务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履行,即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并未发生转移(详见图3)。因此对于保险人而言,信用保险较保证保险需承担的风险较高。
四、发展历程:以事件与政策时间线(见图4、5、6)
关于“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