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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可以一个人签字吗(银行贷款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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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吗?”江苏男子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没多久男子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男子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让他的家人偿还,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男子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

银行贷款可以一个人签字吗(银行贷款不是本人签字有效吗)

债务问题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问题,近十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需要的提高,金钱的借贷需求也越来越广泛,那么就会有欠款偿还的问题出现。

近日,发生在江苏扬州的一桩欠款偿还问题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切谈论和关注。

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江苏扬州一家银行将一对母女和一名老人起诉到了银行,理由是让这对母女和老人偿还25万的银行贷款。

原来,这对母女是一名男子的妻子和女儿,老人则是男子的父亲,事情还要从两个月前说起。

两个月前,一男子来到当地的银行,说是有急事需要用钱,想让银行给他办理贷款业务,贷款金额25万。在银行向该男子询问具体的贷款用途时,男子却并未给出具体的钱款用途。

银行不放心,因此并没有马上同意。然而男子执意要办理业务,于是在经过多番协商后,银行终于同意和男子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在3年之内,男子可以从银行贷款25万,并且不需要另外签订合同。

但是男子表示自己急需用钱,于是将25万一次性拿走了。银行对男子这般举动更加不放心,又和男子签了一份承诺书,要求男子说出贷款的用途。

男子称这笔钱是为了装修自己在老家的房子的,于是银行才让男子拿走了这笔钱。

事情发展到这里还是一切正常,可谁也没想到,仅在男子从银行借走钱的第48天,就发生了一些意外,男子不幸去世。

银行在得到消息后,直接宣布规定的贷款期限已到,要求男子的妻女马上偿还这笔贷款。

丈夫尸骨未寒,自己却又无缘无故背上了债务,这对妻女现在也是一头的雾水。丈夫这笔25万的高额贷款究竟是什么时候的事,为什么自己对这件事一无所知呢。

这笔钱丈夫究竟是用来干什么了?银行表示,两个月前,男子曾以装修家里的房子为由向银行申请了25万的贷款,而现在男子不幸意外去世,那么只有让男子的法定财产继承人来偿还这笔债务了。

妻子对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同意的,首先自己丈夫向银行贷款这件事,自己根本就不知情,其次,自己家的房子早就装修完了,怎么还会出现丈夫所说的情况。

对于妻子的这种回应,银行显然是不接受的,但是现在男子已经去世,没有办法查明事情的原委,于是一纸诉状,将男子的妻女和父亲告上了法庭。

妻子提出拒绝继承男子的遗产并且拒绝偿还债务。

针对这件事,网友各抒己见。

有人表示,既然男子已经向银行借了这笔贷款,那么一定就会有银行的流水记录的,只要查明这笔钱的流水记录,那么这笔借款自然也就知道去哪了。

还有人表示,银行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名才可以生效,只有一方签名是不需要偿还债款的。还有的网友表示,既然夫妻双方还没有离婚,那么这笔贷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事实还存在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只要妻子能够证明这笔钱确实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且她也不知情,那么这笔欠款是不用偿还的。其次,妻子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也是不需要偿还这笔债务的。

事情到此,也算给这桩案件划上了句号,但是部分网友却为银行感到可惜,认为银行白白损失一笔钱。大家对这个案件怎么看?

#社会#

为什么第一家银行办理贷款,没有对贷款人拍照呢?贷款签名,两家银行贷款签名上加印手印呢?签名,按手印,拍照,必要甚至拍视频。银行的贷款流程出现如此低级错误,当事人应该反诉银行赔偿误工会,精神损失费,还应把字迹鉴定中心一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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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借钱三十万,到还款日死不承认,甚至将银行告上法庭

20:52

老公网贷20万,刚贷一个月,想还请贷款,当时贷款没经夫妻双方同意。一人签字有违规吗?

答:一人签字不违规,不违法,仅仅牵涉到该债务是否为合法债务以及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21年,一个借款人签约的时候,借款人拿自己的笔签,客户经理是个女孩,比较细心那种,递给借款人夫妇一只她的笔,借款人夫妇接过了笔却没用,还是使用自己带的笔继续签字,这时客户经理察觉借款人夫妇有点不对劲,态度有些坚决的要求借款人使用银行提供的签字笔,借款人夫妇对这件事反应有点过激,最后借款人夫妇以客户经理的要求太过无理,不只有他们一家银行可以申请贷款为由拒绝继续签字并且离开,借款人走了以后客户经理说了她的顾虑[来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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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重庆

山东威海,一女子需要用钱,就到银行借了200000元出来,可没想到,仅仅2个月后,女子就因意外去世了,银行发现后,急忙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女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这笔借款,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他们以不知道这笔钱为由,拒绝偿还,银行于是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 女子生前急需用钱,由于所需金额太大,她没有告诉丈夫,独自去银行贷款,一开始银行并不同意,因为女子是结婚了的,她拿这笔钱,既不是买房,也不是买车,若是贷款的话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行,她一个人来是不行的。 但是,此事她也不打算告诉丈夫,就决定采用信用贷的方式借钱,这种方式不需要2人签字,银行只需要核对女子的信用情况,就可以给出相应的额度,一番查询后,女子的信用额度为20万,最长期限是4年。 对此女子很满意,于是当天就填写了资料,成功从银行贷出了20万,期限是1年,方式是按月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金。 在银行看来,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次贷款了,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借走钱2个月后,就因为意外不幸去世,银行通过还款记录,发现异常,随后得知女子死亡的消息后,直接宣布借款到期,然后联系到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他们赶紧偿还这笔借款。 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对于妻子的这20万贷款,他根本就不知情,若不是银行找上门,他还被完全蒙在鼓里,本来家庭就不富裕,妻子生前拿这20万干嘛去了,现在也无从知晓,突然让他还钱,他提出放弃继承遗产,拒绝偿还这笔债务。 见男子不还钱,银行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这个是不可能的,借钱是需要担保人的,死了找担保人还钱,民法典不是说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那妻债夫还用还吗?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贷款应该有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还贷的时候,第一责任人还不了,就由第二责任人还。老婆偷偷贷款,老公都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老公有权拒绝还贷。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女子在银行存了20万,两个月后突然死亡,银行会不会法院起诉,强制她的丈夫继承这笔遗产呢? 这个案子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我们只要搞清楚2个问题,这事情就很简单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这样说。#律师来帮忙# 1、这笔20万的钱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的态度看,女子去银行贷款时,他们并不知情,签字也是女子一人完成,乍一看,这就是属于个人债务。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如果用作日常开销,也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只要女子的丈夫和女儿,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 2、丈夫和女儿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还债吗? 这里也要分2种情况,继承和不继承?如果选择继承,那没得说,肯定是需要偿还债务的,但是需要看其遗产有多少,如果只有10万,那么剩余的10万债务,他们是不负责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女子生前有一辆车,丈夫已经继承了这辆车,属于已经继承了遗产,他也表明不愿意放弃妻子可能存在的其他遗产。所以,虽然丈夫对这笔款项不知情,但由于他继承了遗产,所以需要偿还贷款。 而他们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所以她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终,银行既不能证明20万,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也不能证明,其女儿继承了遗产,法院判令女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驳回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女儿的偿还责任)。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都是错误的说法。她能申请到信用贷款有两方面,第一就是他的资质好,也就是说工作比较好,第二就是他的资产超过20万,所以继承人还款应该没问题的,但如果是银行放低门槛,或者高估了申请人的资质,那就难说了!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有何看法?

不应该还这个贷款,原因是在丈夫和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再者贷款的钱没有用在家庭方面,也没有丈夫和女儿一起做生意。

山水重庆

山东威海,一女子需要用钱,就到银行借了200000元出来,可没想到,仅仅2个月后,女子就因意外去世了,银行发现后,急忙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女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这笔借款,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他们以不知道这笔钱为由,拒绝偿还,银行于是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 女子生前急需用钱,由于所需金额太大,她没有告诉丈夫,独自去银行贷款,一开始银行并不同意,因为女子是结婚了的,她拿这笔钱,既不是买房,也不是买车,若是贷款的话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行,她一个人来是不行的。 但是,此事她也不打算告诉丈夫,就决定采用信用贷的方式借钱,这种方式不需要2人签字,银行只需要核对女子的信用情况,就可以给出相应的额度,一番查询后,女子的信用额度为20万,最长期限是4年。 对此女子很满意,于是当天就填写了资料,成功从银行贷出了20万,期限是1年,方式是按月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金。 在银行看来,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次贷款了,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借走钱2个月后,就因为意外不幸去世,银行通过还款记录,发现异常,随后得知女子死亡的消息后,直接宣布借款到期,然后联系到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他们赶紧偿还这笔借款。 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对于妻子的这20万贷款,他根本就不知情,若不是银行找上门,他还被完全蒙在鼓里,本来家庭就不富裕,妻子生前拿这20万干嘛去了,现在也无从知晓,突然让他还钱,他提出放弃继承遗产,拒绝偿还这笔债务。 见男子不还钱,银行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这个是不可能的,借钱是需要担保人的,死了找担保人还钱,民法典不是说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那妻债夫还用还吗?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贷款应该有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还贷的时候,第一责任人还不了,就由第二责任人还。老婆偷偷贷款,老公都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老公有权拒绝还贷。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女子在银行存了20万,两个月后突然死亡,银行会不会法院起诉,强制她的丈夫继承这笔遗产呢? 这个案子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我们只要搞清楚2个问题,这事情就很简单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这样说。#律师来帮忙# 1、这笔20万的钱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的态度看,女子去银行贷款时,他们并不知情,签字也是女子一人完成,乍一看,这就是属于个人债务。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如果用作日常开销,也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只要女子的丈夫和女儿,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 2、丈夫和女儿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还债吗? 这里也要分2种情况,继承和不继承?如果选择继承,那没得说,肯定是需要偿还债务的,但是需要看其遗产有多少,如果只有10万,那么剩余的10万债务,他们是不负责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女子生前有一辆车,丈夫已经继承了这辆车,属于已经继承了遗产,他也表明不愿意放弃妻子可能存在的其他遗产。所以,虽然丈夫对这笔款项不知情,但由于他继承了遗产,所以需要偿还贷款。 而他们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所以她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终,银行既不能证明20万,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也不能证明,其女儿继承了遗产,法院判令女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驳回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女儿的偿还责任)。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都是错误的说法。她能申请到信用贷款有两方面,第一就是他的资质好,也就是说工作比较好,第二就是他的资产超过20万,所以继承人还款应该没问题的,但如果是银行放低门槛,或者高估了申请人的资质,那就难说了!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