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贷款余额转贷他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如何。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对项目所需的资金量有明确的认识,故意借机多报致使贷款金额超过实际资金需求量,而又将多余资金转贷他人牟利的,可以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贷款时如实申报资金量,取得贷款后由于情况变化,实际使用资金的金额少于贷款额,行为人将多余资金转贷他人的,由于不具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可以按一般金融违法行为处理。
以上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担任总主编的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周强总主编,李少平,南英、张述元、刘学文、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847页。)
一文读懂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据证券时报报道,万通发展控股公司的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日前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原因系涉嫌高利转贷罪。
那么,什么究竟什么行为是属于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顾明思义就是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用于获利,主观目的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要构成本罪有2个要点:第一,必须是向金融机构进行信贷,第二,必须转贷并牟利。
而目前想要金融机构进行信贷主要还是以银行性金融机构为主,那么什么是银行性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银行性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从上述条文定义可知所谓金融机构系属广义范畴,只要纳入银监会监督管理范畴的都属金融性机构。其次,高利转贷牟利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符合刑事立案情形。
故高利转贷罪必须符合2个要件:1、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 2、高利转贷且违法所得数额达十万元以上。
有这6种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系列第十一讲,上期探讨的是诉讼保全的问题。本期与大家一起探讨下平时可能不太常见,但本人确实经办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碰到过的该类法律问题-高利转贷。
大家要注意,高利转贷不是指高利贷,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高利贷。
高利转贷是指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无效,有转贷行为便可认定无效。
什么是转贷,你可以跟我讲一下嘛。
举个例子,小明他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呢,在a银行有100万的贷款,这个贷款的利率呢,是年化期等额本息,但是小明觉得不划算,他想把这个贷款置换一下,然后就找到了B银行。
B银行呢,给它的利率是零年化3.85,然后三年期,先息后本,中间不归本。
结果小明就把a银行的贷款还掉了,然后再到B银行来贷款。
给大家举个例子,小明呢,他有一套房产,这套房产的价值300万,他在银行贷款100万,这100万呢,利率是年化七,另外小明发现另外有一家银行,他有更好的产品啊,比如说年化四,然后小明就利用机构的资金啊,去把a银行的贷款结清了,然后重新把抵押贷款做到了B银行,然后B银行给了小明100万的贷款,然后小明就拿这100万的贷款还给了机构方,这个就叫做转贷。
为什么要做这个事情呢?
首先当中呢,一定是小明发现了银行跟B银行当中利率差别比较大,所以呢,小明选择了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