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D 【解析】最高额抵押权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即尽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但无须每个新生债权都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需办理首次抵押登记即可;选项A错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错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选项C错误。
正保会计网校面授课堂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级-经济法-单选】#会计##中级会计##每日一题# 下列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每一新生债权都需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随之转让 C、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不得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D、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做房屋二次抵押要注意的几个事:
不需要一抵机构知道,但是一抵机构定期做贷后,如果查到,是否有提还风险这个要注意。
正常有房本可以上抵押就可以做二抵。
但是做二三次抵押,要注意几点:
一抵是否是最高额抵押(一般合同里或者封皮有写)有些银行不做最高额抵押,机构有的做。一抵剩余未还尾款占房屋评估总值多少,一般超过45%、49%的有些机构要求不高于该数值,也有不看的,像信托或者平安普惠啥的。
一般做二抵,北京地区的银行会要求一抵还款超过6-18个月,机构没要求。二抵如果要求值高可以申请大地保险承保的银行贷款,相对比较麻烦,或者平安普惠,但是利率高点。银行二抵的话杭州、浙商目前比较好,招商和中信目测凉了。
可以打一抵行电话,问问该行是否能做二抵,有些银行只做一抵本行房子二抵[思考]借款合同上有支行银行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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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科普一下什么是查封,什么是轮候查封。这个案例就能看到了。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拍掉了,然后先把银行的钱还掉,还完以后再还两个原告。但是光大银行。而且是那个最高权抵押债权金额是210万,而它的变卖价格只有73万唉。因为是最高额抵押,也不知道那个银行究竟给贷给了这个开发公司多少钱。反正先把银行的钱给还了,如果还有剩下的钱那就给原告,但是我觉得希望渺茫啊,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啊。这个房子能贷那么多也是厉害,不知道是贷款中介做的,还是自己做的。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额抵押的3大法律风险
齐精智律师
我国在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确立了最高额抵押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对长期性的融资交易提供了便利。但在最高额抵押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法律不确定,齐精智律师提示直至《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颁布才彻底消除以上的法律不确定性。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最高额抵押财产被查封债权确定时间以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准,而非以法院查封、扣押时间为准。
1、《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
在法院查封抵押财产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债权人的债权确定时间,此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客观的查封时间为准,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查封,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债权人主观上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为准,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考虑到《物权法》实施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而上述司法解释的实施时间是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认为应当以《物权法》规定为准的意见不在少数。
2、《民法典》颁布后,第四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二、《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的“限额”是指“债权最高额”而非“本金最高额”。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中关于“最高债权额”的含义,有“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两种观点。“债权最高额”是指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的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本金最高额”是指只要本金之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就行,因本金所生之其他费用也可纳入,纳入后的总和可超“最高债权额”。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也即最高院最终采纳了“债权最高额”的观点,这也是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到担保人利益平衡保护的选择,与《民法典》在保证方式和期间的推定上保持一致。
三、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同步实施,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对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与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综上,民法典之后最高额抵押制度更加完善。
案法44: 一个很扎心的案子:担保之后便为鱼肉,任人肆意宰割,不公平。
张三拿自己在三环的两套房子,为其朋友的货运公司的贷款作了担保,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
张三干嘛这样做?一个是朋友公司经营得风生水起,本次银行贷款用途明确写明“全部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几十台崭新的车摆那里对吧,应该不会有大问题。
一年下来,张三发现朋友公司根本没有新增运输车辆,2000万贷款被朋友高消费、还赌债和玩乐挥霍了。
两年下来,朋友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求执行其抵押的房产。
张三抗辩:
1、公司不按照约定贷款用途购买运输车辆,涉嫌贷款诈骗罪。请求法院移送公安立案。
2、某银行两三年怠于履行对贷款用途的监管义务,吃定担保人,银行主观明知,客观获利:巴不得公司逾期,银行获得额外的罚息、违约金收入等。银行就变更贷款用途未书面征得其同意,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就此,法院认为“但其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张三房子被拍卖。
银行贷款后对贷款用途负有监管义务。有充足担保情况下收回贷款毫无压力,也不可以怠于履行职责,更不能觊觎高额罚息。
张三应诉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把公司银行流水调出来不是证据吗?诉讼就是战争,战斗就应该有个战斗的样子,用尽证据资源。